歐某昌、肇慶市高要區利燐門某某五金鑄件製品廠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歐某昌、肇慶市高要區利燐門某某五金鑄件製品廠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2019年5月31日於廣東省廣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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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粵73民初2037號
原告:歐某昌,男,漢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廣東省高要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炳財,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肇慶市高要區利燐門某某五金鑄件製品廠,住所地廣東省肇慶市高要區。
投資人:劉某滿。
委託訴訟代理人:梁偉星,廣東朗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歐某昌與被告肇慶市高要區利燐門某某五金鑄件製品廠(以下簡稱某某製品廠)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歐某昌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楊炳財、某某製品廠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梁偉星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歐某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某某製品廠:1.停止製造、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2.賠償歐某昌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共計400000元;3.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歐某昌於2015年4月1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件」的實用新型專利,於2015年8月26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52023××××.5。該專利權至今有效。歐某昌經調查發現,某某製品廠是一家集製造和銷售為一體的地彈簧生產廠,經營場所在廣東省肇慶市高要區××鎮工業聚集基地。某某製品廠未經許可,製造、銷售的被訴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侵害了涉案專利權,並給歐某昌的生產經營帶來極大衝擊。故此,提起本案訴訟。
某某製品廠答辯稱:1.未實施製造被訴地彈簧產品的行為,被訴產品系通過其他渠道購買配件,組裝而成。且上述配件只購買了兩百套,沒有購買單據,亦沒有對外大量銷售被訴產品。2.歐某昌訴請的賠償數額過高。
經審理查明:歐某昌於2015年4月1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件」的實用新型專利,並於2015年8月26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52023××××.5。該專利的第5年度年費已繳納。歐某昌於本案要求專利權保護的範圍為該專利權利要求1、2,其包含的技術內容為:1.××件,其特徵在於,包括凸輪和活塞,所述活塞呈中空的筒狀,活塞中部設有卡接槽和第一卡位凸起;所述凸輪包括傳動杆和第二卡位凸起,所述傳動杆的中部向外延伸形成傳動軸,所述傳動軸的傳動面呈外凸的弧面結構,所述第二卡位凸起設置在傳動軸的上方;所述傳動軸卡接在活塞的卡接槽內,通過傳動杆的轉動,帶動傳動軸轉動,進而控制活塞的開合;通過第一卡位凸起和第二卡位凸起的卡接控制凸輪停止轉動。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件,其特徵在於,所述活塞包括傳動部、進油部和出油部,所述傳動部橫截面呈半圓形,所述進油部和出油部設置在傳動部的兩端,所述卡接槽設置在傳動部的內表面上,所述第一卡位凸起設置在進油部底面上。
2017年5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認為涉案專利全部權利要求1-5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2018年1月2日,歐某昌的委託代理人向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歐某昌委託代理人使用公證處的電腦,運行騰訊QQ軟件,登錄QQ號為「305287××××」的QQ賬戶,在該QQ賬戶中找到QQ號為「87285××××」、暱稱為「利燐門控07588558166林生」的QQ賬戶。上述賬號在線聊天時就所訂購商品的款型、商品價款、送貨地址、開發票信息等內容進行協商。其中,賣方「利燐門控07588558166林生」出具的開票資料載明:企業名稱為某某製品廠,地址為肇慶市高要區××鎮工業聚集基地等信息。後QQ號「305287××××」賬戶訂購了「磨砂地彈簧」一批。2018年1月22日,歐某昌委託代理人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收取了運單號為「658004634182」的「聯昊通速遞」快遞包裹。後公證人員對上述收取快遞內的商品、單據進行拍照並封存。上述公證處據此出具(2018)粵廣廣州第000792號、000793號公證書。上述(2018)粵廣廣州第000793號公證書所附發票載明:日期為2018年1月17日,貨物名稱為「金屬製品×免挖坑地彈簧」,數量為10套,價稅合計金額為981元,銷售方名稱為某某製品廠等信息。
當庭拆封上述公證書所附的封存物,內有紙盒裝載的地彈簧產品10套,上述紙盒上未見任何生產廠家信息。歐某昌主張上述地彈簧產品的傳動組件即為本案被訴產品。經比對,歐某昌認為,被訴產品採用的技術方案完全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的保護範圍。某某製品廠確認被訴產品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的全部技術特徵,且確認上述地彈簧產品由其銷售,但是其外購被訴產品即傳動組件後自行組裝的。
歐某昌明確要求本案適用法定賠償,並提交了金額為2500元的公證費票據及金額為981元(共10套)的被訴產品發票各1張。
另查明,某某製品廠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劉某滿,成立日期為2005年3月17日,經營範圍為生產、加工、銷售地彈簧、門控五金製品、五金雜件。
本院認為,歐某昌是名稱為「××件」、專利號為ZL20152023××××.5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專利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該專利。
關於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問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如果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如果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本案中,將被訴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進行比對,被訴產品是××件,包括凸輪和活塞,活塞呈中空的筒狀,活塞中部設有卡接槽和第一卡位凸起;凸輪包括傳動杆和第二卡位凸起,傳動杆的中部向外延伸形成傳動軸,傳動軸的傳動面呈外凸的弧面結構,第二卡位凸起設置在傳動軸的上方;傳動軸卡接在活塞的卡接槽內,通過傳動杆的轉動,帶動傳動軸轉動,進而控制活塞的開合;通過第一卡位凸起和第二卡位凸起的卡接控制凸輪停止轉動。上述活塞包括傳動部、進油部和出油部,傳動部橫截面呈半圓形,進油部和出油部設置在傳動部的兩端,卡接槽設置在傳動部的內表面上,第一卡位凸起設置在進油部底面上。據此,被訴產品包含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的技術特徵,某某製品廠對此亦予確認,本院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關於某某製品廠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問題。某某製品廠本案中確認銷售了被訴產品,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某某製品廠抗辯其未實施製造被訴產品的行為,並主張被訴地彈簧產品的組件配件系購買自案外人,由其自行組裝,但其無法提供購買單據。經查,被訴地彈簧產品的包裝盒上未見任何生產廠家信息,某某製品廠的經營範圍明確載明為生產、加工、銷售地彈簧。即使如其所言,該地彈簧產品系其外購被訴產品即傳動組件自行組裝,但其無證據證明該組件並非其提供技術方案委託案外人加工。據此,本院認定某某製品廠還實施了製造被訴產品的行為。
關於本案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某某製品廠未經許可,製造、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被訴產品,依法應承擔停止相應侵權行為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於賠償數額,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未舉證證明權利人因被侵權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侵權獲利,亦無可供參照的涉案專利許可使用費,綜合考慮涉案專利類型為實用新型專利、某某製品廠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歐某昌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本院酌定本案某某製品廠賠償損失數額為120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六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肇慶市高要區利燐門某某五金鑄件製品廠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製造、銷售侵害歐某昌專利號為ZL20152023××××.5、名稱為「××件」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
二、肇慶市高要區利燐門某某五金鑄件製品廠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歐某昌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0000元;
三、駁回歐某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歐某昌負擔5110元,肇慶市高要區利燐門某某五金鑄件製品廠負擔2190元(該受理費已由歐某昌預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肇慶市高要區利燐門某某五金鑄件製品廠應負擔部分於上述判決履行期限內向其逕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本案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最高人民法院。
| 審判長 | 官健 | |
| 人民陪審員 | 李緋虹 | |
| 人民陪審員 | 侯潔卿 | |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 ||
| 法官助理 | 劉小艷 | |
| 書記員 | 林巧薇 | |
| 書記員 | 陳武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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