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11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十一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十三
皇清一〈總一則 天聰三則 順治十八則〉
食貨典第二百十一卷
鹽法部彙考十三
[編輯]皇清一
[編輯]戶部鹽法定例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國朝鹺政其在
盛京者、屬府尹兼理。在直省者、差御史四員分巡
督謀設運使六,分司十四,提舉四,吏目二,大使百二十有二,間有就近司、道兼攝者。其各直省,有正引,有改引,有小票,按數徵課,分地撥銷。其間隨時徵免,酌宜損益,規條詳密,備載於後:順治間,歲額鹽引四百一十萬九千六百九道,小票八千四百二十二張,課銀二百七十萬一千一百二十四兩三錢九分七釐七毫。
康熙二十四年,歲額鹽引四百三十七萬二千二十三引;小票三萬一千三百五十張,課銀三百八十八萬二千六百三十三兩三錢六分五釐零。
盛京 奉天、錦州二府屬鹽政。奉天府尹兼理各
場。「分隸州縣,佐貳官兼轄」 :「黃旗場,藍旗場,竹心臺場,磨攔裡場,大板橋場,小板橋場,葫蘆套場,甜水河場,天橋場,二道溝場,三道溝場,四道溝場,柴河溝場,白馬溝場,劉三場,柳柴場,小鹽場,料河堡場,團山堡場,鐵廠、屯場,鐵廠,屯河西場,芝麻灣場。」
行鹽地方 :奉天府、錦州府。
長蘆 長蘆都轉運鹽使司管鹽法道。運使,原駐滄州,今移天津。小直沽批驗所大使,滄州批驗所大使 ,青州分司、運同駐劄天津:「興國場大使,富國場大使,豐財場大使,蘆臺場大使,越支場大使,濟民場大使,石碑場大使,歸化場大使,舊有三㲼沽、厚財、惠民三場,今裁 。」 滄州分司運判,康熙十七年裁併青州分司,十八年復設,駐劄本州。「利民場大使,阜民場大使,利國場大使,海豐場大使,富民場大使,深州海盈場大使,阜財場大使,嚴鎮場大使,原隸青州,改隸滄州。」 舊有潤國、益民、海阜、海盈、海潤五場,今裁課額 :順治年間,歲額正改鹽七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引,課銀三十萬五千五百五十三兩五錢四分五釐七毫零。康熙二十四年,歲額正改鹽八十九萬七千五百五引,課銀四十七萬七千八百一十兩三錢四分三釐零。又額外鹽稅銀三千二百八十一兩一錢四分零。
行鹽地方 :「直隸順天府、永平府、保定府、河間府、真定府、順德府、廣平府、大名府、延慶州、保安州、河南開封府、彰德府、衛輝府、懷慶府。」
「山東附隸長蘆巡鹽御史 ,山東都轉運鹽使司兼理鹽法道。」 運使,駐劄濟南。濼口批驗所大使,蒲臺批驗所大使 ,濱樂分司運同,舊駐濟南,康熙四年移駐蒲臺。永利場大使,富國場大使,王家岡場大使,永阜場大使,舊有豐民、利國、新鎮、高家港、寧海、豐國、官臺、固堤八場,今裁。膠萊分司運判,舊駐濟南,康熙四年移駐濼口。海滄場大使,西由場大使,登寧場大使,石河場大使,信陽場大使,濤雒場大使。舊有行村場,今裁。
課額 :順治間,歲額正票鹽三十三萬九千四十七引,課銀九萬二千二百三十五兩二錢八分四釐四毫零;康熙二十四年,歲額正票鹽四十四萬六千四百四十四引,課銀一十四萬二千八百七十二兩六分九釐零。
「行鹽地方 :山東濟南府、兗州府、東昌府、青州府、萊州府、登州府,江南徐州、宿州,河南歸德府,兩淮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管鹽法道,運使,駐劄揚州。」 舊有關橋分司,運同、解綑分司,運副,俱康熙十七年裁併。儀真批驗所大使,淮安批驗所大使 ,淮北分司運判,舊駐揚州,康熙七年移駐淮北 。泰州分司運判,駐劄本州。富「安場大使,拼茶場大使,安豐場大使,角斜場大使,梁垛場大使,東臺場大使,何垛場大使,小海場大使,草堰場大使,丁溪場大使 。」 通州分司運判,駐劄本州,「餘東場大使,餘中場大使,餘西場大」
「使,呂四場大使,金沙場大使,西亭場大使,石港場大使,馬塘場大使,掘港場大使,豐利場大使,舊有天賜場,今裁 。」 淮安分司運判駐劄安東。白駒場大使,劉莊場大使,廟灣場大使,伍祐場大使,板浦場大使,新興場大使,莞瀆場大使,徐瀆浦場,臨洪場,興莊團場以上三場,順治十八年裁。康熙十七年復。徐瀆浦場,十八年,復臨興二場,俱附隸州縣,不設大使。
課額 :順治間,歲額綱食鹽一百六十七萬四千四百五十八引,課銀一百三十三萬九千八百四十六兩五錢三分零。康熙二十四年,歲額綱食鹽一百六十二萬二千七百五十五引,課銀二百三萬九千二百八十五兩七錢一分一釐零
行鹽地方 :「江南江寧府、淮安府、揚州府、安慶府、寧國府、池州府、太平府、廬州府、鳳陽府、滁州、和州,湖廣武昌府、漢陽府、安陸府、襄陽府、鄖陽府、德安府、黃州府、荊州府、長沙府、岳州府、寶慶府、衡州府、常德府、辰州府、永州府、靖州,江西南昌府、饒州府、南康府、九江府、建昌府、撫州府、臨江府、吉安府、瑞州府、袁州府、贛州」 府,南安府,河南汝寧府,陳州,舞陽縣。
兩浙 兩浙都轉運鹽使司管鹽法道,運使,駐劄杭州。仁和場大使,舊有副使一員,今裁。「許村場大使,杭州批驗所大使,嘉興批驗所大使,紹興批驗所大使,溫州批驗所大使。」 台州批驗所係場員,帶管「松江批驗所大使 。」 松江分司運同,舊駐杭州,康熙三年,移駐松江。「浦東場大使,袁浦場大使,青村場大使。下砂一場」 大使,下砂二場大使,下砂三場大使,舊有青浦場,今裁。寧紹分司運副,舊駐杭州,康熙三年移駐紹興。西興場大使,錢清場大使,三江場大使,曹娥場大使,石堰場大使,鳴鶴場大使,清泉場大使,大嵩場大使,穿山場大使,舊有玉泉、龍頭、長山三場,今裁 。嘉興分司運判,舊駐杭州,康熙三年移駐嘉興。「西路場大使,鮑郎場大使,海砂場大使,蘆瀝場大使,橫浦場大使 ,溫台分司運判,舊駐杭州,康熙三年,移駐溫州。長亭場大使,黃巖場大使,長林場大使,雙穗場大使,南監場大使,北監場大使」 ,「舊有永嘉、杜瀆二場,今裁。」 課額 :順治間,歲額正票鹽七十四萬一千九百三引零,課銀三十六萬三百九十八兩八錢二分二釐七毫零。康熙二十四年,歲額正票鹽八十萬二千三百九十七引,課銀五十萬一千一百三十一兩四錢三分五釐零。
行鹽地方 :「浙江杭州府、嘉興府、湖州府、寧波府、紹興府、金華府、衢州府、嚴州府、溫州府、台州府、處州府、江南蘇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鎮江府、徽州府、廣德州、江西廣信府。」
河東 河東都轉運鹽使司管鹽法道。運使,駐劄山西運城 ,分理渠堰盜販。運判。舊有中分司運同,東分司運副,西分司運判,俱康熙十六年裁。解鹽中場大使,解鹽東場大使,解鹽西場大使。
課額 :順治間,歲額正、改鹽四十萬九千九百三十三引,課銀一十六萬三千九百七十一兩九錢八分一釐六毫。康熙二十四年,歲額正、改鹽四十一萬七千四百四十三引,課銀二十二萬二千七百二十一兩九錢七分六釐零。行鹽地方 :山西太原府、平陽府、潞安府、汾州府、遼州、沁州、澤州、大同府,陝西西安府、鳳翔府興安州,河南河南府、南陽府汝州襄城縣,陜西 陝西《鹺法》,「隸河東巡鹽御史。其大小兩池漢中等處,就近司道兼理。靈州小池大使、定邊大池大使。」
課額 :順治間,歲額正鹽一十萬四千三百引,課銀一萬五千八百八十六兩三錢三分;康熙二十四年,歲額正鹽一十萬六千八十八引,小票二萬六百六十四張,課銀三萬三千五百九十三兩六錢八分二釐零。
行鹽地方 陝西「漢中府、平涼府、鞏昌府、臨洮府、慶陽府、延安府。」
福建 福建都轉運鹽使司,運使,駐劄福州府;竹崎批驗所大使,閩安批驗所大使 ,水口分司,運同,駐劄水口。舊有黃崎分司,康熙十六年,裁海口場大使,上里場大使,潯美場州場浯州場以上三場隸泉州府廳,惠安場隸惠安縣。舊有牛田場,今裁。
課額 :順治間,歲額正鹽二萬一千四百四十五引,小票三千四百八十二張,課銀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七兩四錢六分三釐三毫零。康熙二
十四年,歲額正鹽四萬五千二百五十六引,小票三千四百八十二張,課銀六萬一百四十一兩六錢六釐零。
行鹽地方 :福建福州府、建寧府、延平府、興化府、邵武府、漳州府、泉州府、福寧州。
廣東 廣東市舶提舉司提舉南衙吏目,「鹽埠批驗所大使,歸德場大使,東莞場大使,靖康場大使,海晏場大使,矬。」場大使,淡水場大使,石橋場大使,招收場大使,隆井場大使,茂暉場大使,白石場大使。「舊有白皮、小江、西界、東界、雙恩、香山、博茂、丹兜、調樓、武郎、感恩、《馬褭》《樂會》《蘭馨》、臨川、新安、白沙、官寨十七場,今裁。」
課額 :順治間,歲額正鹽四萬一千九百二十引,課銀一十七萬二千三百一兩零;康熙二十四年,歲額正鹽二萬七千五百七十引零,課銀一十八萬六千九百二十三兩二錢八分六釐零。
行鹽地方 廣東廣州府、韶州府、南雄府、惠州府、肇慶府、高州府、羅定州、潮、雷、廉、瓊各屬「徵收鹽餉,不行部引。」 廣西桂林府、柳州府、慶遠府、平樂府、梧州府、潯州府、南寧府、太平府、思恩府、湖廣桂陽州、郴州,福建汀州府。
廣西 廣西分銷廣東鹺引,在廣東納課外,至本省又按包抽稅,隸蒼梧驛鹽道徵報。奏銷桂林廠、平樂廠、潯州廠、南寧廠、慶遠廠 、「《戎虛》各埠。」 梧州府、蒼藤二縣。
課額 順治間,歲額正鹽一萬八千引,課銀六萬二千一百一兩九錢零。康熙二十四年,歲額鹽六千五百六十五引,課銀四萬七千五百一十四兩六錢三分八釐零
四川 四川布政司。順治間,照部引式刊票,申送巡撫掛號,印發鹽法道轉行各屬,照井支鹽,按鹽徵稅。康熙二十五年,令寶泉局鑄造銅板,刷引給發。「《井妍》縣十九井,資縣二井,內江縣五井,簡州十八井,綿州六井,閬中縣六井,南部縣八十五井,富順縣九十井,南充縣十井,西充縣二十二井,蓬州一井,忠州七井,彭水縣四井,奉節縣二井,雲陽縣一井,萬縣二井,太平縣一井,潼川州四十三井,射洪縣三百六井,鹽亭縣十一井,中江縣六井,蓬溪縣一百四十一井,嘉定州一百七井,犍為縣二百八十井,榮縣六井,建昌衛一井。」 已上一千一百八十二井,俱係各州縣官兼理。
課額 :順治間,歲額小票四千九百四十張,課銀八千二百七十二兩一錢八分零。康熙二十四年,歲額小票七千二百四張,課銀一萬八百八十六兩七錢四分三釐零。
行鹽地方 :四川「成都府、保寧府、順慶府、敘州府、重慶府、夔州府、馬湖府、龍安府、嘉定州、遵義府。」
雲南 黑鹽井鹽課提舉司提舉黑鹽井大使。
白鹽井鹽課提舉司提舉白鹽井大使 琅。
井鹽課提舉司提舉,「琅井吏目,琅井大使,阿陋,猴井大使,諾鄧井大使,師井大使,大井大使,順盪井大使,彌沙井大使 ,景東井隸本府同知,安寧井隸本州。舊有山井,只舊井。」 草溪井,今裁課額 ,順治間,歲額鹽井課銀一十四萬六千一百九兩三錢六分。康熙二十四年,歲額鹽井課銀一十五萬二百三十八兩七錢二分六釐。行鹽地方 ,「雲南、雲南府、大理府、臨安府、楚雄府、澂江府、景東府、廣南府、廣西府、順寧府、曲靖府、姚安府、鶴慶府、武定府、蒙化府、永昌府、貴州 、貴州商販他省鹽經過該府、州、縣、衛,按數徵稅,布政司及糧驛道兼理報銷。」
課額 順治間,按鹽抽稅,歲無定額。康熙二十四年,歲額鹽稅銀六千二百三十二兩一分。行鹽地方 貴州、貴陽府、思州府、思南府、鎮遠府、石阡府、銅仁府、安順府、都勻府、平越府、大定府,以上俱食本省鹽。黎平府食湖廣引鹽。《鹽法通例》《鹽引式》:
戶部《為鹽法》事:《山東清吏司》案呈:照得〈某運司某處。〉《鹽法》題准各項事例已經通行遵奉訖。所有引目除另文申飭七款外其題定鹽斤繳引二款並行鹽地方合行開列鑄造銅板印刷引目給付客商收執照鹽前去發賣施行。須至引者一、〈某運司某處〉凡客商賣鹽、每引正鹽若干斤、為一引。給行半印引目。每引納完引價、隨即給引支鹽運賣
一、凡客商興販鹽貨,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追斷。如賣鹽畢五日內不繳退引者,杖六十。將舊引影射鹽貨,同私鹽論罪。偽造鹽引者處。
斬。以上二款,各省同。
一、行鹽地方〈某省某府某州縣某城某衛某營堡等處。〉一,起運官鹽,每引二百斤為一包,經過批驗所依數掣摯秤盤,但有夾帶私鹽,隨發有司追斷。客商貨賣官鹽,自揚子江至湖南襄鄧,俱係經過官司辨驗鹽引,如無批驗所掣摯印記者,笞五十,押回盤驗。〈此款載兩淮鹽引內〉
右引付客商。〈某。〉收執照鹽准此。
另文申飭七款
一、各場竈丁除正額鹽外。將餘鹽夾帶出場,及私煎貨賣者,絞。兩鄰知私煎而不首者,杖一百充軍。
一、凡守禦官吏巡檢司,巡獲私鹽,俱發有司審問。犯人絞,有軍器者斬。鹽貨車船牲畜入官,引領牙人及窩藏寄放者,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充軍。挑擔馱載者,杖一百。充軍自首者,免罪。常人捉獲者,賞銀十兩,仍究何場竈戶所賣,依律處斷。鹽運司盤獲私鹽,隨發有司追斷,不許擅問。有司通同作弊脫放,與犯人同罪。
一、凡諸色軍民權豪勢要人等,乘坐私鹽船隻,不服盤驗者,杖一百。軍民發煙瘴地面充軍,有官者,依律斷罪罷職。
一、將官運鹽貨偷取,或將砂土插和抵換者,計贓比常盜加一等。如係客商鹽貨,以常盜論。若商人將所買官鹽插和砂土貨賣者,杖八十一。起運官鹽並場戶搬運上倉,將帶軍器者,並行處斬。
一,「諸色人買私鹽食用者,減犯私鹽人罪一等」 ,因而販賣者,處絞。
一各處運載官鹽、許用官船轉運。如竈戶鹽丁、用別船裝載、即同私鹽科斷
天聰五年
[編輯]《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天聰五年令守邊人稽察煎鹽。」
天聰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天聰七年、令煎鹽人照價每兩納稅三分
帶私鹽者,以其半入官。
天聰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天聰九年差撥什庫徵收鹽稅,按月解送」
仍委各旗員役監管
順治 年
[編輯]《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順治初年、令奉錦各屬鹽場」 歲辦
上用白鹽。及祭祀
諸陵長白山白鹽並
皇莊、官莊鹽、共六萬六千斤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順治初,差長蘆、兩淮、兩浙、河東巡鹽御史各一員,總理直隸、山東、江南、湖廣、江西、河南、浙江、山西、陝西鹽務,一年更差。其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六省鹽政,舊隸巡按,後改隸巡撫。
凡貢鹽、順治初,定供用庫白鹽二十四萬一千六百六十六斤。內官監白鹽六萬二千斤。青鹽七萬二千五百斤。光祿寺青白鹽一十四萬二千斤以上每百斤加耕三十斤。鹽磚一萬斤,計六百六十七塊。鹽鹵二千四百斤。神樂觀鹽六千五百二斤,每百斤加耗三十斤。戶部都察院鹽院官吏食鹽二十一萬一百六斤。每百斤、加耗十斤。以上俱係長蘆興國等場辦解、遇閏、照數加解 。又題准、部院等衙門鹽、交戶部查收貯庫給發
凡考成順治初定、「直省鹽課、每年巡鹽御史、及兼理鹽法巡撫、開列屬官職名分數具奏。其州縣原額、並完欠細數、運司及管鹽法司道、彙造清冊、送部查核」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順治元年題准長」
蘆正引七十一萬九千五百五十道。改引三萬五千四百五十三道。每引、徵課銀二錢六分五釐七毫零
山東鹽、順治元年題准、山東正引四十六萬三千七百三十七道。每引徵課銀二錢五釐零。票引九萬四千四十七道、每引徵課銀一錢一分八釐三毫
河東鹽、順治元年題准、河東正引四十萬六千七百三十三道。改引三千二百道。每引徵課銀三錢二分
《鹽法通例》,凡引目順治元年,令寶泉局刊鑄銅版,刷印鹽引。每引納紙硃銀三釐,附同正課交
運司按年解部,以供刷印。
凡掣割行銷,順治元年題准,掣驗引鹽,每月一次 。又覆准,鹽包斤數太重,秤掣為艱。酌定成規,引鹽雖分,課斤仍舊。長蘆一引,分為三引,每引鹽二百斤,包索二十斤。山東一引,分為三引,每引鹽二百斤。河東仍舊,每引鹽二百斤。凡禁例,順治元年覆准場竈照額煎鹽,大使親驗,按月開報運司,如有隱匿,以通同治罪。其商人不許混派雜役行鹽,水程填明賣銷地方,完日同引繳查,不得告改。或鹽引焚溺,取具地方官印結,察實補買。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順治二年題准兩」
《淮》綱引、一百四十一萬三百六十道。每引徵課銀六錢七分五釐四毫零。派行淮南一百一十八萬一千二百三十七引;淮北二十二萬九千一百二十三引
兩浙鹽、順治二年題准、兩浙正引六十六萬七千一百五十三道。每引徵課銀四錢五分六毫零。派浙東三十萬八千五百九十八引。浙西三十五萬八千五百五十五引。小票改引五萬七千二百九十五道。每引徵課銀一錢一分一釐五毫零
河東鹽:「順治二年議准、山西太原府、汾、遼、沁州、停止票鹽,改行引鹽」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順治二年,題准,掣鹽每季一次 。又議准停止邊商納粟,令運司召商納銀,依額解部 。又覆准兩淮一引分為二引,每引鹽二百斤,又補缺額餘課鹽一十斤,食鹽每引三百三十五斤;兩浙二引分為三引,改肩挑小票為「改引」 ,每引鹽二百斤。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福建鹽,順治三年題准,福
建正鹽二萬一千四百四十五引分銷西路二萬引,每引課銀一兩一錢三分五釐四毫零。東路一千一百九十引,每引課銀二兩一錢一分三毫零。南路二百引,每引課銀二兩五錢八分一釐零。永福港五十五引,每引課銀一兩一錢七分三釐二毫零。又南路六澳,每澳徵課銀六十七兩七錢二分一釐。東路細鹽課銀二百二兩。漳屬西溪鹽二萬二千二百三十六包,每包稅銀二分七釐七毫零;北溪鹽一萬九千五百四十八包,每包稅銀八分六釐九毫零。
《鹽法通例》凡引目,順治三年,差戶部加銜侍郎督理淮浙引務,駐劄揚州。
凡掣割行銷順治三年覆准、福建各路分幇行鹽。西路鹽、每引六百斤。東路鹽、每引六千斤。南路鹽、每引四千八十斤。漳屬鹽、每包三百斤。置票徵稅。不行鹽引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順治四年,定盜賣鹽者鞭八十,仍追鹽入
官
《鹽法通例》。凡貢鹽。順治四年題定給發宗室、及官員兵匠人役鹽斤額數、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陜西鹽,順治五年題准」,花
《馬大池》一萬引。每引徵課銀一錢五分六釐。漢中府屬二萬五千引,每引徵課銀八分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順治五年覆准、陝西大小二池、漢中府、每引二百斤。西和縣、每引二百斤二兩。漳縣、每引一百七十八斤五兩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通例,凡貢鹽,順治七年題。」
准「光祿寺鹽,交本寺收。」
凡引目。順治七年、停差督引部員。仍令運司官吏、赴部關領
凡掣割行銷。順治七年、福建報解割沒鹽、每斤銀一分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陜西鹽,順治八年題准」,花
《馬小池》五萬五千四百四十引。每引徵課銀一錢一分五釐五毫。
四川鹽順治八年題准、四川鹽票四千九百四十張。每張填鹽水運五十包。陸運四包。每包稅銀六分八釐一毫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順治八年覆准兩廣鹽每引分為一十四包。舊例照產鹽生熟分路程遠近多寡不等。今更定每包鹽俱重一百五十斤。四川行銷小票。每包鹽一百斤加耗一十五斤
凡考成。順治八年覆准:巡鹽御史鹽課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級。二三分者,降職一級。四五分者,降職三級,照舊回道。六分以上,降職三級,不准回道。如有疏通著績、額課早完者,紀錄仍加優擢。運、提各司鹽課,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級。二三分者,降職一級。四五分者,降職三級。俱戴罪督催。限文到三月內全完開復。過限不完,各照所降之級調用。六七分者,降三級調用。八分以上,革職。接管官照例分別議罰。州縣官銷引未完,二分以上,住俸。四分以上,降俸二級,戴罪督銷,完日開復。六分以上,降二級調用。八分以上,革職。
凡禁例順治八年
諭「巡鹽御史、及運司、不許於額課外勒索侵剋。」如有
貪縱各官,許商民首告治罪。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順治九年題准增。」
《寧國》食鹽引、一十六萬七千三百九十八道。每引、徵課銀五錢二分五釐。派行淮南、一十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八引。淮北五萬三千四百二十引
陝西鹽、順治九年題准、西和縣六百五十九引。每引徵課銀五錢八分五毫零。漳縣二千八百一引。每引徵課銀一兩一錢三釐五毫零。遇閏、加課銀二百八十九兩四錢七分四釐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順治九年、兩淮報解割沒鹽、每斤銀一分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順治十年題准增」
《寧珠引》九萬二千六百九十七道。照綱引例徵課
兩浙鹽、順治十年覆准、增票引一萬七千四百五十五引。照例徵課
四川鹽、順治十年題准、「開淘鹽井」 、分上、中、下三等、以定課程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順治十年,停差御史,歸運使管理。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順治十一年題准、遼陽新民、聽自煎鹽、毋
禁
山東鹽、順治十一年題准、減正引二十三萬三千七百三十七引。照額減課
廣東鹽:順治十一年題准:「兩廣正鹽五萬九千八百八引,派行廣東,四萬一千八百八引,廣西一萬八千引。除廣西徵解課銀外,各路徵課不等。派銷廣、肇、惠三路,一萬四千五百七十八引,每引課銀一兩一錢三釐;連韶二路,八千六百三十引,每引課銀一兩三錢三釐;南雄路,一萬八千引,每引課銀一兩二錢三」 釐。梧州路一萬八千引,每引除廣西徵收軍餉外,廣東止徵加餉引目。紙價銀六錢三釐。懷集縣六百引,在廣西徵收課銀。
廣西鹽:順治十一年,題准「廣西分銷廣東鹽,至梧州府盤驗繳引,轉給印票,押運行鹽。除在廣東納課外,廣西每引納軍餉銀九錢,盤割五項銀三錢七分八釐五毫零。又,按包抽稅,經過桂林廠者徵稅銀一錢五分,引餉銀七分五釐;過平樂廠者徵稅銀三錢;過潯州廠者徵稅銀三錢;過南寧廠者徵稅銀三錢。」 又富、賀二縣照包抽稅,每引銀一兩一錢六分二釐,懷集縣每引徵軍餉引目等銀一兩一錢三釐。
四川鹽:「順治十一年題准開淘鹽井,照墾荒例,三年後徵課。」
《鹽法通例》。凡貢鹽。順治十一年題准、諸王各官、按俸銀每兩給鹽一斤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順治十二年題准。」
增備用引四萬五千道。照正引例徵課。
山東鹽、順治十二年復行。正引一萬五千道。照例徵課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順治十二年,復差巡鹽御史。
凡貢鹽。順治十二年題准、內官監鹽、交宣徽院收
凡掣割行銷。順治十二年、長蘆報解割沒鹽、每斤銀一分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順治十三年題准。」
寧餉缺額「酬商滴珠」 四項正改備用,每引增銀四分七釐八毫零 。又題准、開封府每引增補
額銀六分六釐六毫零 。又題准增正引一十二萬道。照例徵課
山東鹽、順治十三年題准、增正引八萬道。照例徵課
兩淮鹽、順治十三年題准、增綱引一十六萬道。照例徵課
兩浙鹽、順治十三年題准、增正引一十萬道。照例徵課
河東鹽、順治十三年題准、增正引一十萬道。照額徵課
陝西鹽、順治十三年題准、增小池六千引。大池四千四百引。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引目。順治十三年,令巡鹽御史先領二季鹽引赴任,其二季仍委員赴領。
凡掣割行銷。順治十三年、兩浙報解割沒鹽、每斤銀一分
《凡禁例》。順治十三年題准、「鹽政衙門、不許商役互充」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順治十四年題准。」
改《江都食鹽》一萬引於寧國行銷。
廣東鹽、順治十四年題准、增龍川縣引一百一十二道。照惠州路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禁例順治十四年題准「勢豪不許占中引窩,商鋪不許自定價值,如有專利害民,串通經紀,攙賣掯勒等弊,該御史嚴行禁飭。」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順治十五年題准。」
停止備用、新增二項引目。每正引攤納課銀七分一釐九毫零
《鹽法通例》。凡貢鹽。順治十五年題准、供用庫鹽、交宣徽院收
凡禁例。順治十五年題准、商竈除犯真正人命強盜重情外。其餘詞訟、就近鹽法衙門歸結。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順治十六年題准。」
上江、增食鹽九萬六千七百引、照例徵課。《兩浙》鹽、順治十六年、停止新增引目課銀、於正票引內攤補
《河東》鹽順治十六年停新增引目。每正改引、攤納課銀八分七釐零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順治十六年覆准浙東積存鹽引,寬限帶銷。
凡禁例順治十六年題准、商人載鹽、大小船隻、俱用火烙印記。船頭、不許混行封捉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順治十七年題准。」
改引附同正掣增順天、永平二府屬三千六百引。照例徵課。
山東鹽、順治十七年題准、停止新增引目。課銀、按額攤納
兩淮鹽順治十七年、停行寧珠、新增二項綱引。每綱引、攤納課銀一錢二分一釐零
雲南鹽、順治十七年題准、雲南不行部引、按井給票、徵收鹽課
貴州鹽、「順治十七年題准、貴陽、思南、鎮遠、三府、每鹽百斤、徵稅二錢。」 普安州、每鹽百斤、徵稅三錢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順治十七年題准雲南各井,以出鹽多寡定經制課程,貴州就近食川、淮、滇鹽,各隨商販,照例抽稅 。又覆准減斤銷引,併包省費,以便商賈。兩淮、兩浙俱令兩引折行一引。
凡禁例。順治十七年題准鹽場設立公垣,場官耑司啟閉。凡竈戶煎鹽,俱令堆貯垣中,與商交易。如藏私室及坦外者,即以私鹽論。商人領引赴場,亦在垣中買足,場官驗明放行。倘有私販夾帶等弊,該場官役一併重處 。又題准鹽船過關,止納船料。如有借端盤驗,額外苛求者,以枉法治罪 。又題准:凡獲大夥私鹽,必究訊窩家經紀,所過地方有無徇縱,管鹽司道指參,扶同不舉者,一併參究,不許以肩挑背負零星小販塞責 。又議准:貧民食鹽四十斤以下者免稅,四十斤以上者,仍令納課 。又覆准:將領衛所等官縱兵私販,許州縣官緝拿揭報參處。又題准:竈丁不許充當衙役 。又題准:「開店過關漏稅事交戶」 部。「無引私鹽」 事交刑部。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通例》《凡禁例》順治十八年
題准「巡鹽御史親歷場分清丈竈地、歸還竈戶、不許豪右隱佔 。」 又覆准、彝鹽不許侵入長蘆
「行鹽之地,如有違越,照私鹽參處 。」 又題准:兵民興販私鹽,地方官失察一次者,降職一級;二次降職二級,俱戴罪督緝。一年限內,緝獲一次,還職一級。緝獲二次,還職二級。被人首告三次者,革職。營兵販賣私鹽,該管官失於鈐束被獲,題參一次,降職一級;二次降職二級。俱帶罪督緝。一年限內,緝獲一次,還職一級。《緝獲》二次,還職二級。被人拿獲三次者,革職。地方文武官緝獲私鹽三次者,紀錄一次。六次者,紀錄二次。九次者,加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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