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友文與劉文漢、南京市玄武區劉文漢電子中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湯友文與劉文漢、南京市玄武區劉文漢電子中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於安徽省滁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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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皖1103民初1955號
原告:湯友文,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全椒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吳先春,安徽豐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文漢,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姜堰市。
被告:南京市玄武區劉文漢電子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龍蟠路88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20102MA1XKTY463。
經營者:劉文漢,個體工商戶。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龍蟠中路69、37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0083490580XH。
負責人:於利民,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顏崇靜,江蘇華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湯友文訴被告劉文漢、南京市玄武區劉文漢電子中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湯友文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吳先春,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顏崇靜到庭參與訴訟。被告劉文漢、南京市玄武區劉文漢電子中心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湯友文向本院提出請求事項: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74490.54元(詳見清單)2、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範圍內對上述款項先行賠付,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償。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2月7日07時30分許,劉文漢駕駛車牌號為蘇A3××××小型轎車,在安徽省滁州市××鎮××路××路××米撞到行人湯友文,致車輛損壞,湯有文受傷。該事故經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二大隊認定,劉文漢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南京市玄武區劉文漢電子中心為蘇A3××××小型轎車車主,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險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期間內。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承擔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經雙方協商無果訴諸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劉文漢未予答辯。
南京市玄武區劉文漢電子中心未予答辯。
人保南京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沒有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的商業險以及不計免賠,原告的合理損失我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醫療費我們要求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訴訟費及鑑定費不予承擔,我公司墊付10000元醫療費,請求一併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2月07日07時30分許,劉文漢駕駛車牌號蘇A3××××小型汽車,在安徽省滁州市××鎮××路××路××米撞到行人湯友文,致車輛損壞,湯友文受傷。經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劉文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湯友文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後,湯友文當即被送入滁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2019年12月9日入住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繼續治療,於2019年12月15日出院。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21日,湯友文入住合肥經開外科醫院行胸椎內固定物取出術。因此次事故湯友文共花費醫療費56347.54元。經湯友文申請,本院依法委託安徽中衡司法鑑定中心對湯友文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司法鑑定。2021年2月26日,該所出具皖中衡司鑒[2021]法臨鑒字第139號鑑定意見書,認定:1、被鑑定人湯友文因交通事故致胸12椎體粉碎性骨折並椎管內骨性占位,評定九級傷殘。2、被鑑定人湯友文誤工期為傷後180日、護理期為傷後90日、營養期為傷後90日。湯友文花費鑑定費2000元。
另查明,劉文漢駕駛的蘇A3××××車輛登記車主為南京市玄武區劉文漢電子中心,該車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並附加不計免賠險。
又查明,事故發生後,人保南京分公司為湯友文墊付了10000元醫療費,劉文漢墊付了8000元。
本院認為,一、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滁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門對該起事故已經作出劉文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湯友文無事故責任的認定,本院對該責任認定書予以採信。因劉文漢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人保南京分公司辯稱根據其公司商業保險條款扣除原告實際醫藥費中10%的非醫保用藥費用的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經本院審查確認應予保護原告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為:1、醫藥費56347.5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50元/天×10天),3、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4、護理費12195元(135.5元/天×90天),5、誤工費23130元(128.5元/天×180天),6、殘疾賠償金157768元(39442元×20年×20%),7、精神損害撫慰金14000元,8、交通費1000元,9、殘疾輔助器具費2800元,以上合計270440.54元。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扣除人保南京分公司墊付的10000元,人保南京分公司還應賠償湯友文260440.54元。鑑定費2000元,系湯友文為確定具體損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該費用由人保南京分公司予以承擔。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12.26)(2020.12.29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3.8)(2020.12.29修正)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湯友文人民幣260440.54元。
二、駁回原告湯友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17元,減半收取2708.5元,由原告湯友文負擔138.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負擔2570元。本案鑑定費2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接支付給原告湯友文。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審判員 | 嚴傳玉 | |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
| 書記員 | 周美美 | |
附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12.26)(2020.12.29修正)
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一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3.8)(2020.12.29修正)
第五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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