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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偉、黃濤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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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偉、黃濤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於貴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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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黔0328民初1260號

原告:王偉,男,漢族,1989年7月26日出生,住貴州省湄潭縣。

被告:黃濤,男,漢族,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貴州省湄潭縣。

原告王偉與被告黃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21年4月1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偉、被告黃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關係較好,因被告需要資金償還挖機按揭款,於2020年4月27日、4月28日分兩次向原告借款7,000元,原告將借款通過微信轉賬給被告。從2020年9月起,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均拒不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黃濤辯稱,收到原告微信轉賬7,000元屬實,但該筆款項不是借款,是雙方合夥購買挖機後,用於共同償還挖機的按揭款,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轉賬3,000元,2020年4月2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微信轉賬4,000元,合計轉賬金額7,000元,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該筆款項。在雙方2020年9月29日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顯示:原告問「你是不是馬到我吃,天天被催老火呀,你得說過時間」,被告回復「哪個不一樣,這段時間確實老火,放心嘛、收到錢就給你」;2021年1月27日,原告問:「這7,000元你什麼時候給我,要過年了」,被告回復「有了曉得」;在雙方的多次聊天記錄中,沒有顯示雙方合夥購買挖機的相關事項記錄。前述認定事實,雙方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其與微信名為「AO徐工挖機(鄧念)187××××××××」的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擬證明其與原告系合夥關係,原告向其轉賬7000元後,被告在2020年4月29日用於償還挖機按揭款15389元;原告提出被告提供的該組證據與其無關,不認可;經查,被告提供的該組證據中沒有關於原、被告合夥關係及共同償還挖機按揭款的記載,該組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採信。

本院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本案中,原告將7,000元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交付給被告使用,被告對收到原告微信轉賬7,000元的事實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該筆轉賬是否系借款的問題,本院認為,從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中能夠看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該款,被告也表示同意償還,故本院認為雙方的借貸關係成立並有效。因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有權隨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現原告以被告未償還其借款為由訴來本院,其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抗辯雙方是合夥關係,本案訴爭款項系共同償還挖機按揭款的意見,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原、被告雙方的聊天記錄及被告與案外人的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中均未能證明其抗辯主張,故對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黃濤在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王偉借款本金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黃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後,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何德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雷令
書記員李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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