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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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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5年3月1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5年/第二號
(2025年3月10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5年3月10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

3月9日上午,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代表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代表們普遍認為,修改決定草案在認真研究吸收代表提出意見的基礎上,作了相應的修改完善,贊成將修改決定草案提請本次大會表決通過。同時,有些代表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9日下午召開會議,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改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改決定草案第十二條中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定期組織代表開展聯繫人民群眾的活動。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地方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組織和協助本行政區域內的各級人大代表開展聯繫人民群眾的活動,建議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定期組織代表開展聯繫人民群眾的活動」修改為「定期組織和協助本行政區域內的代表開展聯繫人民群眾的活動」。

二、修改決定草案第十六條中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根據安排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有的代表提出,專題詢問是實踐中代表參與監督工作的重要方式,建議增加有關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執法檢查」後增加「專題詢問」。

三、修改決定草案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有的代表提出,政府所屬部門也應當保障代表的知情權。建議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各級人民政府」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

四、修改決定草案第二十九條中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宣傳代表依法履職、發揮作用的典型事跡。有的代表建議,增加鄉鎮人大宣傳人大代表履職事跡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後增加「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5年3月12日。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改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對未吸收的意見,向有關代表作了解釋說明。

修改決定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建議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修改決定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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