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別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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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別十一 策別十二
去奸民
作者:蘇軾 北宋
策別十三
本作品收錄於《東坡全集‎

其六曰去奸民。

自昔天下之亂,必生於治平之日,休養生息,而奸民得容於其間,蓄而不發,以待天下之釁。至於時有所激,勢有所乘,則潰裂四出,不終朝而毒流於天下。聖人知其然,是故嚴法禁,督官吏,以司察天下之奸民而去之。

夫大亂之本,必起於小奸。惟其小而不足畏,是故其發也常至於亂天下。今夫世人之所憂以為可畏者,必曰豪俠大盜。此不知變者之說也。天下無小奸,則豪俠大盜無以為資。且以治平無事之時,雖欲為大盜,將安所容其身?而其殘忍貪暴之心無所發泄,則亦時出為盜賊,聚為博弈,群飲於市肆,而叫號於郊野。小者呼雞逐狗,大者椎牛發冢,無所不至,捐父母,棄妻孥,而相與嬉遊。凡此者,舉非小盜也。天下有釁,鋤耰棘矜相率而剽奪者,皆向之小盜也。

昔三代之聖王,果斷而不疑,誅除擊去,無有遺類,所以擁護良民而使安其居。及至後世,刑法日以深嚴,而去奸之法,乃不及於三代。何者?待其敗露,自入於刑而後去也。夫為惡而不入於刑者,固已眾矣。有終身為不義,而其罪不可指名以附於法者。有巧為規避,持吏短長而不可詰者。又有因緣幸會而免者。如必待其自入於刑,則其所去者蓋無幾耳。昔周之制,民有罪惡未麗於法而害於州裏者,桎梏而坐諸嘉石,重罪役之期,以次輕之。其下罪三月役,使州裏任之,然後宥而舍之。其化之不從,威之不格,患苦其鄉之民,而未入於五刑者,謂之罷民。凡罷民,不使冠帶而加明刑,任之以事,而不齒於鄉黨。由是觀之,則周之盛時,日夜整齊其人民,而鋤去其不善。譬如獵人,終日馳驅踐蹂於草茅之中,搜求伏兔而搏之,不待其自投於綱羅而後取也。夫然後小惡不容於鄉,大惡不容於國,禮樂之所以易化,而法禁之所以易行者,由此之故也。

今天下久安,天子以仁恕為心,而士大夫一切以寬厚為稱上意,而懦夫庸人,又有所僥幸,務出罪人,外以邀雪冤之賞,而內以待陰德之報。臣是以知天下頗有不誅之奸,將為子孫憂。宜明敕天下之吏,使以歲時糾察兇民,而徙其尤無良者,不必待其自入於刑,而間則命使出按郡縣,有子不孝、有弟不悌、好訟而數犯法者,皆誅無赦。誅一鄉之奸,則一鄉之人悅。誅一國之之奸,則一國之人悅。要以誅寡而悅眾,則雖堯舜亦如此而已矣。

天下有三患,而蠻夷之憂不與焉。有內大臣之變,有外諸侯之叛,有匹夫群起之禍,此三者其勢常相持。內大臣有權,則外諸侯不叛。外諸侯強,則匹夫群起之禍不作。今者內無權臣,外無強諸侯,而萬世之後,其尤可憂者,奸民也。臣故曰去奸民。以為安民之終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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