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各位所知,我已同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布聯合公報,其中表達了美國對對台持續軍售一事的相關政策。
簽署該公報前的相關會談,係基於一清楚認知而進行,亦即上述對台軍售之減量,端視台海和平狀況以及中國對其所宣告之尋求和平解決台灣議題的「大政方針」之延續與否而定。
簡言之,美國同意減少對台軍售之意願,全然以中國持續其和平解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歧之承諾為先決條件。眾人應清楚理解,上述二者之關聯性是美國外交政策中一項恆久的必要要求。
此外,至關重要的是,美國對台提供武器之性能與數量完全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構成之威脅而定。無論就數量和性能而言,台灣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防衛能力皆應得到維持。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
此作品在 美國屬於 公有領域,因其是 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參考 美國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條。此作品也可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如果:
- 美國政府機構公開釋出該作品的版權到公有領域,而不考慮國界。
- 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對美國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包括中華民國(臺灣)《著作權法》、香港、澳門《第43/99/M號法令》、新加坡,但不包括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
- 該作品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屬於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類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在中國大陸屬於公有領域。
- 該作品的版權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已經過期。
否則,美國仍然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掌有美國聯邦政府作品版權。[1]
本模板不適用於單個美國州政府、屬地政府、市政府,或任何次級政府的作品。
美國聯邦政府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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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
此作品在 美國屬於 公有領域,因其是 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參考 美國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條。此作品也可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如果:
- 美國政府機構公開釋出該作品的版權到公有領域,而不考慮國界。
- 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對美國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包括中華民國(臺灣)《著作權法》、香港、澳門《第43/99/M號法令》、新加坡,但不包括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
- 該作品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屬於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類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在中國大陸屬於公有領域。
- 該作品的版權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已經過期。
否則,美國仍然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掌有美國聯邦政府作品版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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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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