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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62/3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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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 東南亞無核武器區條約(曼谷條約)
2007年12月5日
根據第一委員會的報告(A/62/391)通過

大會

回顧其2005年12月8日題為「建立一個無核武器世界:加速履行核裁軍承諾」的第60/56號決議,以及2006年12月6日題為「無核武器的南半球和鄰近地區」的第61/69號決議,

欣見東南亞國家希望本着和平共處、相互理解與合作的精神維護本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重申深信無核武器區在加強核不擴散制度和擴大世界無核武器地區方面的重要作用,並特別提及核武器國家的責任,呼籲所有國家支持核裁軍進程,為徹底消除所有核武器而努力,

深信作為1971年11月27日在吉隆坡簽署的《和平、自由和中立區宣言》重要組成部分的東南亞無核武器區的建立將有助於加強該無核區內各國的安全,有助於增進整個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

注意到《東南亞無核武器區條約》[1]於1997年3月27日生效,2007年為該《條約》生效十周年,

欣見東南亞國家重申東南亞無核武器區將按照《東南亞國家聯盟第二次協調一致宣言》(巴厘協約二),[2]在建立信任措施、預防外交和衝突解決辦法領域繼續發揮關鍵作用,

重申《東南亞無核武器區條約》締約國不受歧視並按照《不擴散核武器條約》[3]為和平目的進一步研究、生產和使用核能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確認核武器國家通過簽署和批准各項建立無核武器區條約的相關議定書作出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保證尊重無核武器區的地位,不對這類條約的締約國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

回顧與公海自由、無害通過權、群島海道通過或船隻和飛機過境通行有關的國際法,特別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4]的適用原則和規則,

  1. 欣見東南亞無核武器區條約委員會致力於進一步促進和加強《曼谷條約》[1]的執行,於2007年7月29日在馬尼拉通過了《2007-2012年行動計劃》;
  2. 鼓勵《條約》締約國為恢復與五個核武器國家的直接協商而努力,以便根據《條約》的目標和原則全面解決涉及《條約》及其《議定書》若干規定的未決問題;
  3. 鼓勵核武器國家與《條約》締約國繼續開展建設性合作,以確保核武器國家儘早加入《條約議定書》;
  4. 着重指出加強和執行無核武器區之間合作的其他方法和手段的重要性;
  5. 決定將題為「東南亞無核武器區條約(曼谷條約)」的項目列入大會第六十四屆會議臨時議程。

2007年12月5日

第61次全體會議


  1. ^ 1.0 1.1 聯合國,《條約匯編》,第 1981 卷,第 33873 號。
  2. A/58/548,附件一。
  3. 聯合國,《條約匯編》,第 729 卷,第 10485 號。
  4. 同上,第 1833 卷,第 313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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