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26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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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263(199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64(1999)號決議
1999年9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404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265(199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東帝汶局勢的決議和主席聲明,
又回顧1999年5月5日印度尼西亞與葡萄牙關於東帝汶問題的協定和同日聯合國與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政府關於經由直接投票進行東帝汶全民協商的方式和安全安排的各項協定(S/1999/513,附件一至三),
重申歡迎1999年8月30日東帝汶人民成功地進行了全民協商並注意到協商結果,認為該結果準確地反映了東帝汶人民的意見,
深切關注東帝汶安全局勢惡化,尤其是對東帝汶平民繼續施加暴力以及大規模驅趕和遷移東帝汶平民,
又深切關注對聯合國東帝汶特派團(東帝汶特派團)工作人員和房地、其他官員以及國際和國內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攻擊,
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列載的有關原則,
深感震驚的是東帝汶的人道主義局勢惡化,尤其是對婦女、兒童和其他脆弱人群的影響,
重申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有權安全返回家園,
核可安全理事會雅加達和帝力特派團的報告(S/1999/976),
歡迎1999年9月12日印度尼西亞總統的聲明,其中表示印度尼西亞願意接受通過聯合國在東帝汶派駐國際維持和平部隊,
歡迎1999年9月14日澳大利亞外交部長給秘書長的信(S/1999/975),
重申尊重印度尼西亞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對於據報在東帝汶犯下有系統、廣泛和公然違反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的行為表示關切,並強調犯下此種違法行為者須承擔個人責任,
斷定東帝汶當前局勢對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譴責東帝汶境內的一切暴力行為,呼籲立即停止這些行為,要求將應對這種行為負責者繩之以法;
2. 強調迫切需要協調一致的人道主義援助和必須讓人道主義組織能夠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進入,並呼籲各方同這些組織合作,以便確保面臨危險的平民得到保護、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安全返回及有效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3. 授權根據1999年9月12日印度尼西亞政府向秘書長提出的請求,設立一支具有統一指揮結構的多國部隊,其任務如下:在東帝汶恢復和平與安全,保護和支持東帝汶特派團履行任務,在部隊能力範圍內協助人道主義援助行動,並授權參加多國部隊的國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這項任務;
4. 歡迎印度尼西亞政府承諾在多國部隊執行任務的所有方面同該部隊合作,期望多國部隊和印度尼西亞政府密切協調;
5. 考慮到上文第3段所述多國部隊的任務,強調在全民協商結束至開始執行協商結果的過渡階段,印度尼西亞政府依照1999年5月5日協定繼續有責任維持東帝汶的和平與安全並保障東帝汶特派團人員和房地的安全;
6. 歡迎會員國表示願意組織和領導駐東帝汶多國部隊和為該部隊作出貢獻,呼籲會員國進一步捐助人員、裝備和其它資源,並能夠提供捐助的會員國通知多國部隊領導和秘書長;
7. 強調印度尼西亞當局有責任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難民安全返回東帝汶;
8. 注意到1999年5月5日協定第6條規定,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政府與秘書長應就和平、有序地將東帝汶權力移交給聯合國的安排達成協議,並多國部隊領導同聯合國密切合作,協助和支持這些安排;
9. 強調這支部隊的費用應由有關參加會員國承擔,並秘書長設立一個信託基金,通過該基金將捐款輸送給有關國家或行動;
10. 同意在東帝汶共同部署多國部隊,到儘快由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取代為止,並秘書長迅速向安全理事會提出關於維持和平行動的建議;
11. 秘書長計劃和籌組包括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在內的聯合國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在全民協商的執行階段(第三階段)部署,並儘快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建議;
12. 多國部隊領導通過秘書長向安理會提出關於執行任務進展情況的定期報告,首次報告應在本決議通過後14天內提出;
1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04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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