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71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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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11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716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1年10月11日
第715(199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決議和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號決議以及關於這個問題的其他決議,

特別回顧第687(1991)號決議請秘書長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擬訂將來不斷監測和核查工作的計劃,並將計劃提交安全理事會核可,

注意到秘書長的報告和說明,其中向安理會轉遞秘書長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提出的計劃,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按照第687(1991)和第707(1991)號決議和本決議的規定,核可秘書長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所提出的計劃;

2.決定由特別委員會執行秘書長所提出的計劃,並繼續履行第687(1991)、1991年6月17日699(1991)707(1991)號決議所賦予的其他職責以及行使本決議所賦予它的其他職能;

3.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在特別委員會協助與合作下,執行他所提出的計劃並繼續履行他根據第687(1991)699(1991)707(1991)號決議應負的職責;

4.決定特別委員會在行使其作為安全理事會一個附屬機構的職責時,應:

(a)繼續負責確定其他的視察地點和飛越地點;

(b)繼續向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提供協助與合作,按照雙方協議向他提供執行他所提出的計劃所必需的專門知識和後勤、情報和其他業務支助;

(c)在核領域同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合作,履行其他的必要職能,以協調根據本決議核可的計劃所進行的活動,包括儘可能利用一般可獲得的服務與資料,以便達到最大的效率和對資源的最佳使用。

5.要求伊拉克無條件履行本決議核可的計劃中為它規定的一切義務,並同特別委員會和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充分合作,以執行這些計劃;

6.決定鼓勵所有會員國盡力提供現金與實物支助,支持特別委員會和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根據本決議所核可的計劃執行他們的活動,但不影響伊拉克承擔這類活動全部費用的責任;

7.關於伊拉克和科威特間局勢的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合作制訂一個機制,以便監測其他國家未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所有與執行第687(1991)號決議C節和其他有關決議,包括本決議以及根據本決議核可的計劃有關的項目;

8.秘書長和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在安理會提出要求時以及無論如何在本決議通過後至少每六個月,向安全理事會提出關於本決議所核可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9.決定繼續處理本案。


第301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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