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保羅寶訓
聖保羅寶訓 W. P. Paterson, D.D. 1904年 譯者:任保羅 季理斐 |
1910年上海廣學會出版,有節譯。英文原書名為The Pauline Theology (Guild Text-Book Series)。 |
西𠪱一千九百十年
聖保羅寶訓
宣統二年歲次庚戌 上海廣學會藏版
CONTENTS
1. Characteristics and Sources.
2. The Axioms of Religion.
3. The Distress of Man.
4. The Ineffectual Remedy.
5. The Reign of Grace.
6. The Original Dignity of the Saviour.
7. The Redemptive Work of Christ.
8. The Terms of the Gospel.
9. The Glory and Grace of the Risen Christ.
10. The Endowment of Power.
11. Walking in the Spirit.
12. The Church and its Ordinances.
13. The Doctrine of Election.
14. The Last Things.
第一章 總論性質與根源
[編輯]凡作使徒書信之註解者。莫不以保羅書爲首屈一指。不但因其卷頁之獨多。內容之豐富。惟觀其解釋基督道之詞句。實有三種情形。爲最關緊要者也。
其一。保羅所講之道。最爲奧妙。最爲詳盡。吾人三復其書。蓋莫不知之矣。
其二。保羅書中包括一種基督教道之特質。超乎各書信之上者。卽皈依基督之壯志也。
其三。保羅所講之道。最有勢力。足以感人之心。敦人之行。並足以立教會之根基。各使徒所講之道。皆無能出其右矣。
查本章所論保羅講道之性質及其根源。計分四節如下。【書中僅有三節,第二節後爲第四節,無第三節,非因缺損所致。】
第一節 論保羅講道之要訣
[編輯]本節保羅所講之要道。分三段申明。如下。
第一段 論保羅之由信而進於知。 保羅在使徒中。洵可稱爲聖道之講師。其於平常諸事。與各使徒無異。惟論其性質與教育。能於基督教道之精義。格外完全。發爲文章。亦格外詳盡。卓然成爲深明聖道之大師矣。
保羅生平具有思想之才能。探索之精神。皆爲明道者所必需之性質。故能用意清切而不浮。尋源究委而不紊。於真理之錯綜。又能左右聯合而逢其源。充其考察之效驗。旣發明新理而無所不至。更通澈奧旨而無所不明也。
保羅之講道。固未嘗按照次序。原始要終。輯成道學之專書。然而細察保羅各書之內容。可以確知其心中。洞悉上帝與世人之關係。若何審判。若何得救。知之明而言之詳。足供討論者研究之材料。無論何等煩難緊要之問題。皆能對答如流矣。
第二段 論保羅表明基督教道之本質。 保羅所作之工。其最爲彰明較著者。在於其認明基督道之本質。而毅然表明之耳。基督之道與舊約之道。固有多端相同之處。猶太舊教人未明新教之特別性質。仍謹守舊教之外貌儀文。亦其宜也。夫兩教相通之訓詞。一則曰在天有獨一上帝。再則曰上帝所責望吾人者。莫要於公義。聖潔。二端。保羅特舉基督道之三大要端。剴切指陳。一論基督爲中保之事。二論基督之道關於萬國萬民。三論基督之道專以福音傳教。今試分論如下。
其論基督之爲中保。則雲凡吾人於福音中得受上帝之恩賜。無一不靠基督之功。保羅之全誠熱忱。卽爲此事作證。求諸各使徒中。除約翰外。幾無一人能及。但究全部新約聖經。皆有此等中保復和之說也。
其論關於萬民。可謂天下之通教。此乃保羅獨得之密祕。〈以弗所三章八節〉彼以爲幸蒙默示。得知基督拯救異邦人之奧義。深信上帝之福音。關於萬民。從未示以束縛之限制。此奧義於前古之世。未示於人。今則以聖靈顯示聖徒與先知。卽異邦人同爲嗣子。同爲一體。賴福音共享上帝因耶穌所許之福。詳以弗所三章五六節。
其論以福音傳教之性質。實爲保羅被召爲使徒之職任。彼曾闡明二理。以立主道之根基。卽以傳得救之要法。茲述其大旨如下。
一。當視上帝爲主。世人則皆在僕人之列。凡僕人皆宜忠心事主。盼望主人之恩賜。此實爲舊約之原旨。〈羅馬十章五節〉是卽以功得恩之說也。 此爲保羅所痛斥者。
二。世人當奉上帝爲慈悲之大恩主。凡向上帝祈求諸福者。惟當顯明其真實感謝之心。終不可自恃己功。視爲應得。〈以弗所二章八節〉是卽以恩獲福之說也。 此爲保羅所服悅者。
第三段 論保羅所講宗教之勢力。
使徒中惟保羅之勢力最大。故於教會𠪱史之中。所紀保羅傳道之功。亦較各使徒爲倍多。當時羅馬所得之福音。大槪由於保羅。及其門徒所傳。因其所講之道。以恩寵爲體。以釋放自由爲用。皆能切中時弊。痛下針砭。故能速行廣傳於異邦中也。
保羅當日於各處宣播聖道。備嘗艱苦。大道廣行。但其所發明之要義。尚未能使全教會人完全相信而深明之。
迨主降世後第二週時。保羅所講之道。勢力漸減。至於中世。發達成爲羅馬教。〈卽今之天主教〉權大無比。該教之推廣。原乃恢復舊約中以功得救之道。實爲保羅生平所痛惡深絕之也。
厥後宗教維新。路得氏興。而衆維新之教徒。咸乘機而起。保羅遺傳之道。遂因之復振。得掌無上之主權。其故乃由默受書信中播道之教法。信憑由恩得救之真理。重尋福音和平之根源。靈力之特助。此皆括於保羅各書中矣。
第二節 論保羅道學之淵源
[編輯]論保羅道學之根源。見於加拉太書。保羅自言其道非得之於人。乃爲主所默示。如雲我所傳之福音。非循人意。蓋未受之於人。亦未學之。乃耶穌基督默示我也。其論如何傳道。〈加拉太首章十一至十六又二章六節〉此可表明其道非出於人。乃由於上帝旨也。
本節所論保羅道學之源。當分爲兩段明之。如下。
第一段 論保羅所得之默示。 福音中最關緊要之詞句。卽是上帝恩賜之永生。與主耶穌基督而已。保羅幼時爲最虔心之猶太教人。其於律法上應盡之義務。莫不謹守服從。以取悅於上帝。觀其若何信守律法。試讀加拉太書首章十四節。保羅雲。我在猶太教中。較本族同人更有進益。於列祖之遺傳。熱衷尤加。又告腓立比人云。我亦有可恃於形軀者。若他人以爲可恃。我更可恃矣。我生八日卽受割禮。屬以色列族。屬便雅憫支派。世爲希伯來人。依律則爲法利賽人。依熱心則窘逐教會。以守律法之義。則無疵可摘。詳腓立比三章四五六節。
但有二端。使之不安於心。並使之負疚於上帝。由其惟恃己力。不能遵法。良心情慾。在胸中交戰。不克自制。以致信道之程度。有失敗。無得勝。有退縮。無長進。〈羅馬七章十四至末〉
非第是也。無論何人。雖皆能服從律法之儀文。使慾全受制伏。恐亦無望矣。〈羅馬七章七八節〉
值保羅逼迫教會之時。爲律法之故。奮身不顧以悅上帝。爲功之故。毅然窘逐而不疑。厥後保羅失敗。上帝於途次特以其子顯之。彼所信爲有罪之基督。卽彼所逼害者在途中顯示之。使受感化而爲使徒。〈使徒二十六章十三〉
嗣是以後。諸凡更新。保羅之得知上帝。更覺有榮。〈哥林多後書四章六節〉
保羅本非應受上帝之恩寵。因其從前多出褻瀆之言。多行逼害之事。然而上帝鑒其無知妄作。特憐憫之。而選召之。賜以無上厚恩。〈哥林多前書十五章十節〉
第二段 論保羅道學之旁支。 保羅於講道之時。述及多端道理。未經列入福音。不過爲其所預料。又嘗自表所得。皆由於聖靈。〈哥林多前書二章十節又七章四十節〉但除感受聖靈所得諸道之外。又有三種道理。爲保羅所採輯者。條列如下。
第一種 出於教會共信之道。 保羅奉召爲使徒時。曾舉基督生平之事實。當衆爲之作證。讀聖經者。蓋莫不見之矣。保羅講道之時。罕引耶穌在世之聖蹟。〈哥林多後書五章十六節〉惟取耶穌從死復活之一端。恆於講道時提及之。〈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三至八節〉其述主耶穌設立聖餐之事。亦自作干證。切責門徒之輕視。〈哥林多前書十一章廿三至廿九節〉不但此也。保羅於講道之時。遇有疑難。必引耶穌之訓詞以決斷之。〈哥林多前書七章十節〉此可斷定夫婦之不可相離矣。又如〈使徒行傳二十章三十五節〉此可斷言施者之所失非真失也。其獲報於上帝者。行將什佰倍之矣。
照保羅所定之常道。凡爲基督徒者。不必問其得有默示與否。惟當責其信從最要之三大端。卽基督之升天。末日之再臨。及公義之審判是也。
第二種 出於舊約聖經。 保羅之信舊約聖經。視爲上帝親命之訓詞。凡遇宗教之問題。恆引舊約以證之。且視爲一切知識之淵源。以其包涵萬事也。保羅之能知上帝之有在。能明上帝之性質。能悉世人之義務。能窺世人之命運。率由舊約得之。其論各先知之預言。悉足以證基督之尊榮。更可用以解釋基督之所爲也。
第三種 出於猶太人之道學。 保羅深嫻於猶太人之道學。故可信其幼年所得之教育。直至召爲使徒。宣講基督教道之時。猶未盡脫其窠臼也。保羅講解舊約之法。多用比喻之詞。以明奧妙之意。明可知其出於猶太教師之口吻矣。
又如保羅之論罪與救贖之精義。其所講代替之情形。誣陷之景象。亦多本於當時猶太道學家之教訓也。
第四節 論保羅所著之書
[編輯]保羅所著之各書信。可分爲四種如下。
第一種。爲初作之書信。卽帖撒羅尼加前後二書。計前書五章後書三章。
第二種。爲辯駮之各書。卽羅馬十六章。哥林多前書十六章。後書十三章。加拉太書六章。
第三種。爲拘禁時所作之各書。卽以弗所書六章。腓立比書四章。哥羅西書四章。
第四種。爲牧師之各書。卽提摩太前書六章。後書四章。提多書三章。腓利門書一章。
除上四種之外。又有使徒行傳一書。其中載有保羅告猶太人與異邦人之語。卽十三章十六至四十一節。爲保羅在安提阿證明耶穌爲救主之詞。又十七章十六至三十一節。爲保羅在雅典與博士爭辯之詞。又二十章十八至三十五節。爲保羅在米利都。招集以弗所教會諸長老。述己如何事主傳道之詞。又二十二章三至二十一節。爲保羅在耶路撒冷講道之詞。又二十四章十至二十五節。爲保羅在方伯前爲己分訴之詞。又二十六章六至二十三節。爲保羅在亞基帕王前。𠪱述一生始末之詞。又二十八章十七至二十八節。爲保羅向猶太人自述其到羅馬之原因。以上章節。皆保羅所講之要書也。
按保羅所作四種書信之內容。亦各不同。各皆有其特別之性質。茲更分別申論之。
帖撒羅尼加書。爲保羅初次所作。所講之道。及其規勸門徒之詞句。皆合於初學之程度。其勸門徒。凡事宜求上帝喜悅。存心宜聖潔。彼此親愛。各宜安靜守分。有爲死人過慟者。則以主所應許之復活安慰之。惟各宜警醒預備而已。凡此皆爲平庸無奇之教訓。非獨勸戒。且屢爲門徒祈禱。其熱心爲何如乎。
辯駮之各書信中。多爲解釋宗教之原理。謂恃恩得救。非恃法得救。如與羅馬人云。猶太人人恃法。實乃背法。人苟僅恃律法。無一端可以稱義。惟信耶穌。始得稱義。緣主所賜之福。必以信而獲全也。罪由亞當入世。死因罪而有。永死乃罪之罰也恩賜由於基督。恩之賞。卽爲永生。惟望我儕不從肉體而從聖靈。以成律法之義而已。其勸哥林多人則雲。當避拜偶像之事。上帝之筵。魔鬼之筵。不能並食。又言信望皆不如愛。人若無愛。恩賜徒然。其責加拉太人則雲。人得稱義。非因行律。祇因信耶穌。耶穌未至。我儕受律法之束縛。今耶穌已來。贖我儕於律法之中。不再被束而爲奴。冀望吾人專以愛心完全律法。因律法爲我之導師。引我就基督。以信見稱爲義。不復在律法下矣。
拘禁時所作之各書。語氣異常。專論基督之若何尊榮。與其屬天之關係。並教會所得之各種優利。如對以弗所人云。耶穌以諸恩賜於教會。使教會深蒙厚澤。又對腓立比人云。無論生死。願歸榮耀於耶穌。耶穌自卑。上帝升之爲高。其告哥羅西人則雲。耶穌有極大尊榮。勸門徒一心從主。堅心守道。皆爲問安慰勸之詞。悉合縲絏中之光景也。
牧師之各書信中。皆以講道及立教會之秩序爲宗旨。如告提摩太雲。宜爲衆人祈禱祝謝。會牧應有若何之職品。宜洞悉教規。規勸老幼男婦。優待會中長老。遠避背教之人。勿以主道爲恥。當爲福音耐苦。又命提多宜若何訓人。若何守己。凡於門徒宜行諸善。拒絕異端。待主再臨。其在獄中致腓利門書。亦惟堅其信心。策其愛心。皆合於牧師之語氣也。
又〈腓立比一章九節〉可知基督徒之知識加增。乃爲其祈禱時之一大題目。蓋莫不得上帝之恩賜也。
總而論之。保羅之書信中。明自認其智慧日增。與平常基督之徒相若。然而難以表明講道之書信中。其包括之各種理想。較諸傳道各書爲更深也。
緣保羅最後所作之各書信中。似其心力。於當時有停息不前之勢。平鋪直敍。無辯駮之語氣。惟練習其所講宗教之要端而已。
第二章 論宗教自然之理
[編輯]宗教之根據有三。一論上帝之鍾情若何。二論爲人之目的若何。三論人如何能得上帝之喜悅。凡此三端。具有熱忱宗教者。靡不口悟心領。此等要道。可謂自然之理。保羅於書信中論上帝之道。亦不外此三端。故吾儕研究宗教。亦必於此三者詳致意焉。
第一節 論上帝之鍾情若何
[編輯]保羅嘗謂人觀察萬物。能確知有上帝。〈羅馬一章二十〉
如異邦人之不知上帝。非真不知也。乃爲其罪惡愚笨所掩耳。雖然。盲目之異邦人。亦有於暗中摸索求見上帝者也。〈使徒十七章二十七〉言人必知有上帝也。
第於天地萬物所顯明之理。恐未足領人詳知上帝情由。外有上帝之默示。取信於舊約書中。故保羅詳查舊約。悉明上帝之鍾情。卽崇拜上帝爲活潑之神。爲萬物之真主宰。鑒無遐邇。體無始終。誠無不能無不理之上帝也。萬物爲上帝所造。亦爲上帝所存。推之各事。俱有上帝之旨在。〈十一章三十六節〉又以弗所書〈四章六節〉保羅確信無疑者。卽上帝之無限智識也。其言上帝能察人之隱微。〈帖撒羅尼加前二章四節〉其言上帝之智識。雖經愚魯之世人多方反對。終能成其聖潔之意旨。〈羅馬十一章三十三又十六章廿七又哥林多前一章廿五〉論上帝之恩。不第詳表於福音書中。卽於萬物及各國𠪱史亦畧明之。故保羅欲宣上帝之仁慈憐憫。有顯而易見之證據二。一、〈見使徒行傳十四章十七節〉雲。然未嘗遺己於無證。雨降自天。果實以時蕃生。賜我贏糧。喜溢於心。二、〈使徒行傳十七章三十節〉【原書缺下句,據第五章補。】又雲。往者冒昧。上帝不咎之。今乃命隨在之衆人悔改。
論上帝之義。其管理萬有之權柄。率以義爲主。聖經中論上帝之義。恆與仁字並列。詩篇第五十一篇十四節雲。我必以舌歌頌主之仁義。保羅亦嘗如是言之。
大槪而論。保羅所講上帝之義。未涵以仁。乃是專指審判之公義言之也。上帝設立律法。卽以其公義實行之。〈羅馬七章十二又二章十五又二章六節又使徒行傳十七章三十一〉
究之上帝亦甚仁慈。顯現於基督之身。成爲愛心無限之上帝。然而仁愛之中。仍不失其公義之本原。故論上帝之鍾情。悉括於義之中矣。
第二節 論爲人之目的若何
[編輯]人爲上帝所造。世人所共信也。〈哥林多前書八章六節又使徒行傳十七章二十八又哥林多前十一章七又哥羅西三章十節〉
凡人得與上帝相通。一切權利必爲己有。〈羅馬八章三十八九節又八章三十二〉
上帝與人之恩賜。悉括於永生福內。羅馬六章二十二節雲。有成聖之效果。其終乃爲永生。二十三節雲。上帝之恩賜乃永生。在我主耶穌基督中焉。又加拉太六章八節雲。種於聖靈者。則由聖靈而獲永生。又羅馬二章七節雲。凡恆忍行善。以求尊榮不朽者。則以永生報之。此可見人依上帝。必能勝死。與一切軟弱。而得榮尊不朽之永生矣。
第三節 論人如何能得上帝之喜悅
[編輯]人慾得恆久之福。非與上帝相通不可。如是。人必問如何能與上帝相通。必如何能得上帝之恩賜保護。保羅答雲。人若順從上帝旨意。愛慕上帝。始能得與上帝相通之福。上帝之旨旣屬乎義。人而無義。萬難見悅於上帝。可惜伊古無一義人。是以人人見絕於上帝。傾覆之患將現於眉睫間矣。〈詳見下章〉
第三章 論人生之苦難
[編輯]天生我材旣必有用。故宜知上帝向人所討者爲何。卽義是也。惜乎人皆不義。甚至罪污全染。按聖經原文。論罪孽之名目。譯如失其正鵠。或雲遊蕩於正道之外。或雲墮落。或雲反叛之行。或雲犯法之事。皆爲罪之名詞也。
保羅之論罪。或稱爲肉之慾。或稱爲肉之行。〈加拉太五章十九至廿一〉
以上諸罪。大抵分爲兩類。一爲惡行。一爲惡性。觀羅馬七章十四節雲。我深知法屬靈。我屬肉。是已見賣於罪矣。
且吾人論罪。莫謂一事犯之。非事事犯之。偶然犯之。非常常犯之也。詎知罪之權通於天下。罪之力遍於萬民。惡如不戢。後必遭殃。從無一人能免之也。保羅嘗雲。罪之價值卽死。茲本斯意。分爲二節解之。
第一節 論罪權通於天下
[編輯]罪之在世。初不必有證據以表明之。當罪惡之發現。姑勿論其對於箇人。或對於社會。惟論其對於上帝。已有多罪之可指矣。世之哲學論罪。或謂。罪乃心性之病。人類之犯此病者。不過居其少數。或謂。人能自持。成爲無罪之身。且有人修行。冀能脫除一切罪孽。然而是說也。保羅決不信認。〈羅馬三章廿三〉並引證經言。無人爲義。其一亦無之。明言人皆有罪也。
保羅當時欲證實此說。特指出憑據四端。明論於下。
第一端。從閱𠪱而得之明證。 保羅嘗問人類中誰可稱爲有義。質諸異邦人決其必無。彼等犯罪敵光。違背上帝之旨意。崇拜土木之偶像。成爲失德之惡人。〈羅馬首章廿二至廿五〉
卽在猶太人中。亦無一人見稱爲義。他姑無論。第就其所恃之律法而言。則惟知責人不知責己。所謂知法犯法。其罪應加人一等矣。〈羅馬二章廿一至廿三〉
此可知異邦人與猶太人敬神則異。其干罪一也。〈羅馬三章九〉
第二端。從舊約所得之證據。 考舊約所載。最爲可憎之罪惡。卽爲近世所推行者。如說謊。忿恨。擾亂。兇殺。污穢。等是也。〈羅馬三章十三至十八〉
雖於當時有人論及罪惡。縱能盛行於世。仍有人能跳出罪惡之圈套。不受其污染者。但此說之謬。保羅嘗援舊約以駮之。加拉太三章二十二節雲。聖經已括萬民於罪中。羅馬三章十節雲。經之所錄。無一義人。此可證罪爲普世人所共有者矣。
第三端。從人性而得之證。 人皆有罪。不獨證之舊約。卽察世人之本性。亦能知其罪無可逭。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何善惡交爭。善多敗。而惡常勝也。
試分二段以申論之。
一論善惡相爭之原理。 保羅之論人性。或分爲二份。或分爲三份。皆爲無關緊要之問題。保羅初認人之身性有二份。卽肉體與靈魂。厥後又加一靈。如哥林多前書二章十一節雲。人之情在於其內之靈而外。又以弗所四章二十三節雲。宜以爾心之靈而更新之。觀於更新二字。可知保羅所稱之靈。並非指爲人性中之第三份。不過抬高靈魂之地位。而特加一號以尊崇之耳。本節所論。卽謂善惡於心中交戰之情形。儼若性中有二物焉。一尊一卑。尊者保羅稱之爲心。或稱爲在內之人。〈羅馬七章廿二三〉保羅所論之心。兼括天賦之良心是非心。皆作證於上帝與義者也。又賅括心中之情。能引吾人得近上帝。其卑者保羅稱之爲肉。〈羅馬八章五至十三節〉其告哥林多人語亦類是。〈後書十章二三四節〉肉常引誘人使之背叛上帝。甚至刧奪之使昧於上帝。服從諸惡。以致自怨自艾。追悔莫及矣。〈羅馬七章十五〉此皆爲肉慾所擾亂也。
二論肉權力之大。 理慾交爭之際。肉得勝而心敗績。如羅馬七章二十三節雲。有他法在我肢體。戰於我心之法而擄我。卽指此也。又其甚者。惡念能痼蔽人心。生命漸爲其剝蝕。並能減損其阻拒之力。使之服從而不覺也。
不但此也。心旣受肉之污。必致蕩檢而踰閑。〈羅馬首章廿八又十二章二節〉
其實保羅之論人。並未明言其全然敗壞。或全與衆善爲敵。全與衆惡爲緣。如雲。一國一人之罪惡。不無等差之分。又雲我肉〈乃指已下等之一份〉無善居我。論及我靈。〈乃指已上等之一份〉或有自奮爲善之能力。以此可知理慾交戰之情形矣。
然而保羅所論。則謂人之所以能勝惡者。全恃有聖靈之助力。使先成爲真實之義人。而後可得上帝之恩賜也。
第四端。從人之團體而得之證。 不但吾人稱爲罪人。實不能不爲罪人。並可稱爲𠪱代相傳之罪人。因人類初造之第一人。卽吾人之始祖。故亞當之罪遺留於後人也。〈羅馬五章十二節〉
或謂亞當之罪。亞當受之。後世之人。何由分得之乎。保羅所謂亞當之罪。應歸於後裔者。以亞當爲人類之首出也。或雲萬人皆胎胚於一始祖內。始祖之罪。定能染及後人。因保羅又解明從亞當至摩西。死所以能掌權之理由。當律法未定之時。人受死之罰者。不皆由於其一己所犯之罪。亦不得指死之罰爲不公。因人皆分得亞當之罪於其身也。〈羅馬五章十二三四節又五章十七八〉保羅特取亞當所作之工。與基督所作之工。相提並論。俾信基督之義。因恩之維繫。歸之凡與基督連合之人。恰如亞當之罪。因性之維繫。歸之凡與亞當連合之人。罪始亞當。遂致有死。恩由基督。乃致得生。此保羅之卓識。所以勝於他人也。
本章專論人類之苦難。至不免於罪死。可謂詳且至矣。然而更有苦中苦之情形。則由於魔鬼之權力與詐術也。保羅嘗論魔鬼之勢力強橫。〈哥林多後書四章四又以弗所二章二〉
除此而外。保羅又以詭譎擬之。〈哥林多後二章十一又帖撒羅尼加前三章五又以弗所六章十一〉明言魔鬼作工之式樣。規仿聖靈。行於不信從者之靈。夫不信徒者。卽循其本性而作服怒之子者也。
總而論之。人之苦難。皆由於惡之攻心。不但根於本性出於遺傳。桎梏其心。更受魔權之侵伐。百般之誘惑。苟不得聖靈之助。萬不能拒之矣。
第二節 論罪之償報
[編輯]惡權之得勝管轄人類。實爲毒害之結局。爲世人所不能堪之苦也。跡其所傳。莫非災難禍患。綜而論之。不外一死。羅馬首章三十二節雲。凡行此者宜死。又六章二十三節雲。罪之償乃死。加拉太書六章八節雲。種於其肉者。必由肉而種敗壞。皆言有罪者所受之償報也。
如上所言。罪惡之罰。約分二端。一則惡必漸長而成稔惡。更生新惡。一則上帝設公義之報應以懲惡。俾各受苦遇難。以彰罪惡之罰。茲乃分論如下。
第一端 論罪惡之滋長。 觀於保羅所論異邦人之罪狀。卽可信其罪惡之日長。乃上帝之降罰。任其深陷於罪中也。異邦人所犯之罪。爲離上帝而拜偶像。因得重罰。使之日卽敗壞。〈羅馬首章廿四至廿七節〉此皆爲異邦人陷於罪惡之情狀也。
又如羅馬八章七節雲。從肉之念與上帝爲仇。蓋言惡人不畏上帝。愈生仇視上帝之心。又言失德之行爲。終不知有上帝。如告以弗所人云。當時爾無關於基督。與以色列民相異。外乎應許之約。一無所望於上帝。〈二章十二〉
以大槪而論。罪惡日長之說。原爲吾人所公認。〈提摩太後書三章十三節〉又帖撒羅尼加後書二章六七節雲。今爾知有阻之者。致彼屆期而顯也。蓋彼不法之隱慝。於今已萌。惟阻之者。致已見移焉。
第二端 論罪惡之報應。 上帝以苦難罰人。又有一種真實可怕之罰。卽任其陷溺於罪中。深之又深。使有罪之人。成爲多罪之人以罰之。卽羅馬首章所謂聽其陷於污穢是也。
除此而外。上帝刑罰罪人。又常於痛苦損失施之。俾人自知恨悔。
惟罪能使上帝發怒以恨罪人。〈以弗所五章六節〉上帝罰罪之公義。明顯於罪人之身。但有時上帝憫罪人之愚昧無知。援不知不罪之例定之。〈使徒十七章三十〉
有時出於上帝之仁慈。望其悔改。不速加罪。〈羅馬二章四節〉然而或早或遲。或生前或將來。上帝公義之審判。必按各人應得之報應而實施之。我等確知上帝以真理判斷行惡之人。絕不寬宥也。〈又二章二節〉
在今之世。應受之報應。至不一矣。最重之罰。卽見絕於上帝。凡爲罪人。皆不得與上帝相交。 其次爲保羅所論之困苦。恆加於罪人之身也。〈羅馬七章廿四〉又罰以疾病災難。使人無從脫免。〈哥林多前書十一章三十節又提摩太前書五章廿四節〉
更有一種爲人生最慘之事。卽爲上帝罰之以死。並未死以前。所遭之諸般苦難是也。保羅之論死。非謂人生自然而有之事。乃上帝所定以罰罪人者。〈羅馬五章十二節〉保羅又謂罪之掌權於人類。乃原由也。死之掌權於人類。乃結果也。〈五章十七節〉皆言因罪而有死也。
以福音而論。死爲罰罪之結局。自有福音。而死權被奪。然以人之本性。決無一人能免於死。死實爲上帝所施於罪人之重罰也。
此外又有可畏之審判。於聖經中最爲詳明。〈帖撒羅尼加前書一章十節又羅馬二章八節〉皆言將來審判之時。必依各人所爲。施行報應也。
觀於上文所論。可明認全世之人。無一不在罪下。更可信除於主得救諸人之外。無一不在上帝之怒下。凡不識上帝。不服我主耶穌基督之福音者。必不能免上帝之刑也。〈帖撒羅尼加後書一章九節〉
由此觀之。世人皆爲有罪。若不急速尋一得救法門。受罰必矣。捨主而外。復有何法可得救乎。
第四章 論無效之救法
[編輯]保羅上章所云。或以爲不然。難道上帝除律法外。無他法以救世乎。獨不能加特恩於選民乎。如此玩視律法。豈不見責於上帝乎。異邦人有罪必罰。猶太人亦如是乎。保羅答雲。吾非輕視律法。上帝所定。吾深悉有益。特於救人一端。明顯爲無力。職是之故。多所評論。若要講明律法之益。可分四節明之。
第一節 論何爲律法
[編輯]保羅稱律法爲上帝之默示。顯諸選民。謂上帝從摩西之手。賜律法於以色列民。〈加拉太三章十七又四章廿一又哥林多前書十四章廿一〉
此外保羅又論及一法。卽未知律法之異邦人。各有良心。以衡是非。如此可謂異邦人有良心爲法。且猶太人自亞當至摩西一代時人。亦未在摩西律下。仍如異邦人之取法良心。保羅之論異邦人以良心爲法。正如猶太人以律爲法無異。〈羅馬二章十四五節〉雲無律之異邦人。率性而行合律之事。是無律而自爲律。表其律銘於人心。彰之以行。其良心同與之證。而其思慮時。互寓襃貶也。
總論律法。爲下兩端薈萃而成。第一端。合命令與禁止。命令者猶言某事必當遵行。禁止者猶言某事必不可行也。第二端。設賞罰領人服從。於守法者將由義而生。有善必賞。所以勸善也。有惡必罰。所以懲惡也。〈加拉太三章十節〉
律法乃爲罪而設。待所許者之裔至。由天使訂於中保之手。〈加拉太三章十九〉實乃上帝所創立。〈羅馬九章四節〉保羅稱律爲美備之法。〈又七章十二節〉又言律法不屬肉而屬靈。〈又十四節〉保羅之重視律法。有如此者。
然而律法之不足使人得救。其理由不外兩端。一。觀於人之頑梗諸事。知其不足以治身。一。觀於人之狂亂心疾。知其不足以格心。且律法之缺乏。律法不能自補之。〈羅馬八章三節〉
第二節 論律法之無效
[編輯]此等命令禁止。雖有賞罰扶助。仍不能挽救世人之苦難。而其缺點。卽不能使人稱義。以得上帝之喜悅。〈加拉太二章十六〉各使徒亦多論之。非惟保羅云然也。
考律法所以無效之故。可舉四端以明之。
第一端。所定之律法書。不能令人實行。 曠觀吾世之人。雖知律法之完善。然不能實力奉行。殆何故歟。明見律法效力無幾。如保羅告羅馬人曰。我雖極力行善。終不能達其目的。〈七章十八〉可知無論何人。僅憑一己之力。終不能遵法而行也。
或謂能力乃由知識之高下。是說也。用之於他。皆無疑義。用於德育之一方面。則未敢視爲定論。蓋世之明知故犯者。比比然矣。故如吾人具有智慧。能辨是非。能明各事之關聯。則當善惡交戰之時。藉以得其助力。操券必矣。然而人心中別有一種性質。其權力較大。能令其向偏。惡念倏起以取勝。雖有智慧。亦末如之何矣。
第二端。由律法之禁令。常動人心叛逆。 察人性中具有反動之力。以故律法所載不宜行之事。反爲人之所樂行。〈羅馬七章八〉所以律法不能悉令人服從。若遇善消惡長之時。反使罪惡益增。〈又五章廿節又哥林多前十五章五十六節〉
第三端。由賞罰亦不足令人遵行。 律法書不能得人之順服。前已言之。茲乃加以應許之賞。恐嚇之罰。其效果亦未之見。舊約書中。嘗以祝福詛咒。代表上帝之賞罰。以分施於善惡之人。保羅亦認祝福詛咒。能化人心。〈哥林多後書五章十一〉依保羅之言。賞罰足以勸懲。非能助人行義。使合於上帝所求之程度也。觀於祝福詛咒之賞罰。伊等仍無力遵行。〈羅馬三章九又一章末節〉
第四端。由森嚴之律法。有時隳人之志意。 律法之要旨。無非求人之完全服從而已。因除完全服從。或完全悖逆之外。無中立之地位也。〈加拉太三章十節〉
所以虔心人之一生。常恐於一次違法。卽將前功盡棄。是以戰兢畏慎。無時或失。偶一違犯。遂大爲失望。幾於無法可脫。終乃復其善性。或望見義於上帝之目中矣。
第三節 論律法之用處
[編輯]依上所講律法無效之實驗。使猶太人見之必爲詫異失望。自基督之福音播出。而向視爲聖潔之律法。不第無效。且足以增人罪惡。何怪猶太人之生嗔不服耶。
照保羅之訓詞。律法本自上帝。其設立也固屬美善。惟律法之功效幾於無用。保羅之意。實以爲律法不足供人急需。雖然。亦不可視律法爲具文。茲分兩段論之如下。
第一段 論律法爲預備之訓練。 律法之設。本非謂行律卽可得救。乃謂律法能備人接受得救之要道。預備訓練之功。試分二法明之。
一。律法能縱惡使臻其極。直至擔任不起。迫而求救。是卽律法造罪之說。上文已詳論之。律法何以能造罪。由於人之知有律法也。試觀林中之禽。山中之獸。從不知所謂罪。亦由其全不知有律法也。〈羅馬四章十五又七章七節〉此可知律法之招惡。常指責人之惡念。啟其反對之心也。
二。律法能使人知痛苦以求救。〈羅馬七章廿四加拉太三章十羅馬四章十五加拉太四章三〉爲律法之束縛。皆由律法之啟其知也。
律法能領人知己之弱。知所痛苦。始則引動其悔心。繼則啟發其倚賴心。終乃生求救心。此律法所以備使罪人呼籲於上帝之前也。
上帝亦用此法。預備使異邦人領受福音。異邦人本無律法。然有良心。可爲律法之代表。〈羅馬二章十四〉苟無良心可憑。不能自定其罪。故異邦人亦自有律。以爲定罪之用。使之預備求救也。
此可見保羅之論猶太人。因有律法而罪益深。語意較重。其論異邦人。則以爲嗜慾之放縱。乃上帝聽其陷於罪中。羅馬首章二十四節嘗言之矣。
總而言之。猶太人與異邦人之受報。莫不相同。身受報應之諸苦。皆不能自成其救法。惟呻吟於律法之下。慄慄危懼。遂迫而求救於上帝。此所謂預備之救法也。
第二段 論律法爲暫時之訓練。 除上段所言律法之用外。保羅又雲。律法乃爲暫時訓練人之法則。於主前所用之法。實無出其右者。然而以後必更全備之救法。譬如人之一生。當幼稚之時。必使受律法之管轄。〈加拉太三章廿四節。又四章三節〉
又如夫婦之倫。妻不得自主其身。乃夫主之。夫亦不得自主其身。乃妻主之。迨夫死。則其妻復得自由之權矣。〈羅馬七章一至四〉律法之於世人。亦猶是耳。上帝之意。卽望人脫於律法之束縛。使得新律以自由也。
律法爲暫時之教訓。保羅亦嘗取證於舊約中矣。謂律法不能稱爲結局之法。因其本非爲得救之原法也。古之會牧。本不在律法之下。律法授自摩西。其去亞伯拉罕。𠪱有年矣。會牧之得與上帝相通。非在於謹守律法。惟出於恩寵和諧之友誼而已。故律法之設。可稱爲上帝與選民相通之樞紐。得間接發生之力焉。
保羅謂上帝預定之約。非四百三十年後之律所能廢。致所許者爲虛。〈加拉太三章十七〉照保羅之論律法。似與上帝不貳之道相悖。究之律法乃爲暫時之訓練。非此不足動人以知罪矣。
第四節 論善行不足以全宗教
[編輯]保羅所講之道。不獨謂專恃摩西之律法。不能得救。卽專恃善行。亦不能得救。因宗教非可以善行賅之也。保羅論律法之無效。一則曰。無人由律而得稱義。再則曰。律法不由信。惟行之者以之而生。〈加拉太三章十一二〉所以然者。由於但知義務之當盡。不足以應吾人之所求。吾人雖有善行。決不能藉是以得救也。
基督之道。非從律法改良擴充之。特以信爲得生之機緣。苟有盛德而無信心。匪特不能得救。苦更甚於前矣。
總之基督要道。原非律法所可比。殆有超乎律法以上之新法。此法入世。而世人之苦難方脫。誠堪爲救世之要法也。
第五章 論恩王於人
[編輯]如上所言。可知世人之深受苦難。而律法又從而加重其罪。以速其滅亡。蓋得此無效之救法。而人乃苦上加苦。永不得有生活之望矣。
然此非出於上帝之本意也。上帝寬容恆忍。望人悔改。不卽降罰於不義之人。如使徒行傳十七章三十節雲。往者冒昧。上帝不咎之。今乃命隨在之衆人悔改。
迨後上帝於罪中特立一法。俾人於死裏逃生。其法爲何。上帝之恩是也。如昔人稱律法爲舊約之口號。今人亦嘗稱恩爲新約之口號。保羅之論恩。恆視爲基督道之本原。〈羅馬六章十四節又以弗所二章五節〉皆明證也。
本意所論恩王於人之註解。當分兩節如下。
第一節 論福音之原理
[編輯]恩字。保羅恆樂用之。其意不一。試分論之。
其一。顯於人之方面則爲寬宥。於上帝則爲恩賜。凡從恩而得之利益。與循分守法而得之賞賜。適相反也。〈羅馬四章四節〉蓋一爲分所應得。一爲非分之恩也。〈羅馬五章二十一節加拉太一章十五節〉言之尤詳。
其二。恩亦指一二種之福。由寬厚之上帝。賜於罪人者也。或亦指信福音者之止境。〈羅馬五章二節提多二章十一節〉
其三。恩亦用表聖靈之賜。卽所謂上帝在人心也。〈哥林多後十二章九〉
其四。恩亦指上帝供給信徒作工之能力。〈哥林多前書三章十節又加拉太二章九節〉又可參觀哥林多後書。〈八章七節〉
論福音爲恩之道。其總意以爲吾人所享之諸福。皆非分所當得。無一不出於上帝之恩。論及恩律之迥殊。試爲比較於左。
一 於律法。上帝討人行義。 於福音。上帝施恩於人。
二 於律法。人多要索於上帝。 於福音。人求上帝配受恩寵。
三 於律法。人各得其應當之報。 於福音。人皆受無限之厚福。過於所應得者。
詳表律與恩之分別。可設主僕之喻以明之。如主僕二人。曾約定作工若干。酬資若干。工完則如數給之。工不完則按日數之多寡而酌給之。此定理也。按律法理應如是。若恩則不然。恩不施於主僕之間。而推於一家之人。試觀父之與子。豈因有功而愛之乎。子悖逆父。父恆赦之。且施其寬大之恩。仍認爲子。與未犯罪時等。雖犯二次三次。甚至七十七次。而仍赦之如初。何嘗責其將功抵罪乎。此卽恩之表樣也。
照保羅之訓詞。明言上帝廢除律法之喻主僕。嗣是以後。以父子之愛情。推及世人矣。〈以弗所二章八節〉且爲門徒謝恩曰。此道已及爾曹。以之徧於天下。結果而益增。與於爾中無異。自爾聞之之日。誠知上帝之恩矣。〈哥羅西一章六〉
由此可知福音之原理。悉根於上帝之恩。其證據當於下文詳述之。茲不過指明上帝救贖之功。皆本於其愛世之恩已也。〈以弗所一章四節又羅馬五章八至十節〉
此外福音中所云之諸福。皆由於恩。論基督賜福之恩。〈哥林多後九章十五〉論得稱爲義之恩。〈羅馬三章廿四〉論得永生之恩。〈又六章廿三〉
第二節 論恩之本原及其端倪
[編輯]論恩之本原及其發現之端。當分二段明之如下。
第一段 論恩出於上帝之旨。 猶太人之辯駁者。謂律法旣出於上帝。上帝之旨不能變而廢之矣。或更以爲上帝之智。初時言念不及。迨律法失其效用。乃藉福音以補救之。
保羅答雲。律法雖暫時有訓練之益。卻非領人得救之本法。且福音亦非上帝後設補救之法。於諸世之先。上帝已爲預定。〈哥林多前二章七節〉
第二段 論舊約預定之恩。 上帝施恩之意。於舊約時雖未明示於人。亦未嘗不流露於先知之預言。至主時殆顯然矣。
其見於預言者。如論基督之死而復活。〈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三四節〉
不惟基督之榮。基督之辱亦預言之。〈羅馬十五章三節〉
其言靠恩得救。與以信稱義之道。亦嘗於舊約中指明之。〈羅馬一章十七節又四章六七八〉至上帝之慈悲乃普遍天下。廣招異邦人歸主得救。舊約中亦言之矣。〈羅馬九章廿五節〉豈非主召異邦人之預言乎。
其見於𠪱史者。舊約中屢言恩之王於人矣。〈羅馬五章十四節〉此所言後至者。卽指基督。蓋自亞當至摩西。死王於人。雖未如亞當之罪狀。而獲罪者亦死也。出埃及之希伯來人。深蒙上帝厚恩。深畏將來之審判。亦嘗預料後人所得之優恩。〈哥林多前書十章一至六〉
創世記自十五章以下。所紀亞伯拉罕之家事。多有暗合福音者。如亞伯拉罕之二子。一名以實瑪利。一名以撒。前後二人。可視爲新舊二約之影子。以實瑪利。爲婢夏甲所生。卽舊約律法之表樣。以撒爲主母所生。卽新約福音之表樣。如加拉太書雲。蓋錄有雲。亞伯拉罕有二子。一由婢妾。一由自主之婦。由婢者依血肉而生。由自主之婦者。乃爲所應許焉。斯可爲二約譬。
卽舊約中之禮儀。亦足以證明福音要道。如獻祭卽爲救主犧牲之預表。〈羅馬三章廿五節又哥林多前書五章七〉又如所羅門之殿。亦隱寓基督所造之靈殿。以居上帝者也。〈哥林多前書三章十六節〉
第六章 論救主本有之尊榮
[編輯]保羅已言救人之法。非賴律法。乃靠恩典。然而此恩。並非無故加諸世人。保羅明言若無救主。恩典之福音無由而得。迨救主臨世。完成救贖之功。而後恩乃臨及世人。或有人云。上帝不樂恩人乎。需夫中保耶穌。無乃牽強乎。答曰。非然。上帝於基督俾世人與己復和。不將其罪歸及其身。見哥林多後書〈五章十九節〉可見救人之福音。非由中保之催逼。實乃上帝之慈愛。羅馬〈五章八節〉雲。吾儕適爲罪人時。基督爲之受死。上帝之愛卽以之而顯。亦可謂福音出於上帝之智。智與愛互合而成。哥林多前書〈一章二十四節〉雲。第於蒙召之人。無分猶太希利尼。則基督爲上帝之能上帝之智。智愛所成之救法。究竟若何。曰。必有上帝與人間所立之中保。提摩太前書〈二章五節〉雲。上帝惟一。於上帝人間中保亦惟一。卽成爲人之基督耶穌。聖經明雲。除基督外。再無得恩救道。哥林多前書〈三章十一節〉雲。已立好之根基。卽主基督。外則無之。由是以觀。於保羅寶訓。實以基督耶穌爲根本。故此吾儕宜詳細核察。保羅與基督之尊榮若何。上帝施恩。藉夫基督以成救世大功。基督爲誰。誠堪爲緊要問題。試畧論之。
第一節 論臨世之基督
[編輯]保羅之異於他使徒者惟一。卽未與主接洽而晤對也。故其被召之時。主音莫辨。恐一見亦未之得。其所領受者。僅爲他人之餘唾。故欲詳知基督之事實。不必取證保羅書信。讀四福音則可。保羅所引主言僅有二處。一、使徒行傳〈二十章三十五節〉一、哥林多前書。〈七章十節〉
觀察保羅書信。推思保羅全知福音中所載耶穌之言行與否。未敢擬定。僅據所提。最有關於宗教者。申論如下。
一。卽基督死而復生。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三四節〉雲。吾以所受授爾。首卽基督。按經所預定者。爲我儕罪死。且葬。而復生焉。
一。證明基督之生平。雖多患難。然而無罪。〈帖撒羅尼加前一章六〉又雲。上帝曾以弗識罪者。緣我儕而成爲罪。致我儕於彼。而成爲上帝之義矣。〈哥林多後五章廿一〉
一。證明基督捨富爲貧之奇行。如雲。爾知吾主耶穌基督之恩。彼原富厚。乃緣爾而成窮乏。致爾由其窮乏而爲富厚。〈哥林多後八章九節〉
一。證明吾人所需之一切救法榜樣。皆在於基督。
以上皆爲基督臨世之事。內關緊要者。可分爲三段論之。
第一段 論耶穌爲上帝所許之彌賽亞
保羅於講道之時。所以堅門徒之信心者。惟常稱耶穌爲彌賽亞。卽舊約諸先知所預言者也。此等教訓。恆不離於保羅之口。而其誡猶太人。則尤多用之。保羅本舊約證明耶穌。爲預言之彌賽亞。如雲。基督乃上帝之子。〈使徒行傳九章二十〉又雲。上帝依己所許者。由此人之裔。而爲以色列民。立一救主。卽耶穌。〈又十三章廿三〉又言基督之死而復活。先知早已預言之矣。見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三四節。
保羅又將彌賽亞之尊榮。歸於耶穌。而稱其系出於大闢。〈羅馬首章三節〉
先知預言之彌賽亞。至我主耶穌基督降世。而其言始驗。〈哥林多後一章二十節〉
第二段 論耶穌基督實乃爲人
主之成爲肉軀。降世爲人。與平常之人身。毫無異致。不獨先知預言之。世人亦親見之。故保羅一生之講論。莫不明認耶穌之實爲人。從未嘗有懷疑之心思也。耶穌亦爲血肉之軀。與吾人無殊。以聖德之靈言之。則自死復生。以大能證爲上帝之子。〈羅馬首章三四節〉
耶穌於生時。習於軟弱。多𠪱困乏苦難。皆爲肉體所不能免之遭際也。哥林多後書十三章四節詳言之。
耶穌一生之所遇。艱苦備嘗。憂煩時至。皆與其門徒日後所遇之苦如出一轍。哥林多後書〈一章五節〉雲。猶基督之苦。充盈於我。如是。我由基督所獲之慰亦充盈矣。欲知基督與其復生之能。並與於其苦而效其死。〈腓立比三章十〉我今樂於爲爾受苦。且爲基督之體卽教會。以我身補基督患難之不足。〈哥羅西首章廿四節〉耶穌遇大難時。亦順受而不辭。〈腓立比二章八節〉凡此皆言耶穌身受苦難。實堪表明其爲人也。
第三段 論耶穌爲獨一無比之人
論耶穌無異於人。特以其肉體言之耳。若論耶穌有異於人。則當稱爲獨一無比之人。蓋有數端。足以證述於下。
一由於基督之完全無罪。 基督在世爲人之時。所以異於他人者。惟以此耳。經雲。吾儕皆有罪。惟基督無之。保羅告哥林多人。稱基督爲弗識罪者。〈後書五章廿一〉其稱基督之死爲獻祭者。亦本於基督無罪之意。依按律須用完全無疵之犧牲也。
第以無罪。非足以表基督之全功。羅馬〈五章十九節〉雲。由一人之逆。衆人以之爲罪。由一人之順。衆人以之爲義。又如以弗所〈四章十三節〉雲。迨我衆所信之道歸一。識上帝子。得爲成人。充有基督生成之量。
二由於基督之神體。 基督旣爲完全獨一無對之人。亦必有獨一無對之性質。試思人之本性。原乃虛靈不昧。後爲物慾所蔽。權力盡失。故保羅於羅馬書〈七章十三四五節〉畧雲。人性具有二理。於善事無力營作。徒自悲歎爲奴而已。然而基督非第是也。所具乃神靈之力。故能恆久不易。弗受物慾蒙蔽。無染絲毫罪孽。且有權力而多能也。
如謂人原具之體。自不能免於罪戾。益可信神體之基督。能勝過萬般誘惑。成爲完全無罪之人。〈哥林多後書五章二十一節〉
第二節 論未臨世之基督
[編輯]保羅以上所論。基督實乃爲人。亦實乃爲神。如欲討論此等問題。可分三段明之。
第一段 論基督預有之形體。 保羅所論預有之基督。於創世之先已有基督在焉。如告提摩太雲。大哉敬虔之密秘也。無人不以爲然。於神聖稱義爲天使所見。宣於異邦。見信於世。被舉於榮光焉。〈前書三章十六〉
又如加拉太四章四節雲。上帝遣其子由女而生。服於法下。此亦可表基督爲預有矣。
其論基督在地爲人之情形。則雲彼原富厚。乃緣爾而成貧乏。〈哥林多後書八章九〉其論基督之先辱而後榮。則雲。虛己。取僕之狀。成人之形。〈腓立比二章七〉
統觀基督預有之證據。可知保羅所崇拜者。乃三一神之一也。上帝之功全藉基督以彰表之。
第二段 論基督預有之榮耀。 此意大抵發明於保羅初作之各書中。如加拉太書雲。上帝遣其子。所謂子者。非特指爲彌賽亞。實指基督爲上帝靈體之一分。得有上帝之性與其權也。吾人於此。可明真道之原理。以上帝爲父。乃萬有之源。以基督爲子。乃成功上帝之旨意。〈哥林多前書八章六節〉
於保羅被囚時所作之各書中。其論基督預有之榮耀。尤爲完備。如雲。基督乃不可見之上帝像。爲萬物中之首出者。〈哥羅西一章十五節〉
又雲。基督具上帝之體。卽配上帝亦不以爲僭。〈腓立比二章六〉此可表明基督實具有上帝之一體矣。
論基督之大榮。在於其爲上帝之代表。有裁成萬物之特權。保羅於哥羅西書詳分三端表明之。
第一端。 萬物由彼而有。〈一章十六〉
第二端。 萬物以彼而立。〈一章十七〉
第三端。 萬物爲榮己而造。〈一章十六〉
第三段 論基督預有之質難。 今觀保羅所論基督預有之格式究有若干思想。試𠪱述如下。
第一端。保羅視基督爲屬天之人。或稱爲降自天之第二人。如哥林多書雲。始之亞當。成爲生靈。終之亞當。成爲致生之靈。然屬靈者後出。屬血氣者居先。先者本於地而屬塵。後者乃本乎天。〈前書十五章四十五至四十七〉然此爲頌揚基督之詞也。
又況此等見解。與以上所論基督之尊榮職任不同。甚至稱基督爲創造之代表。如雲。有一上帝。又有一主。卽耶穌基督是也。於拘囚時所作之書中。謂基督可配上帝。由其具有上帝之一體。能成上帝之工也。如雲。基督具上帝之體。卽配上帝亦非僭也。〈腓立比二章六節〉
故論預有之基督。決不止於爲人。亦決非早成人之形體。待時至而後降世也。
第二端。則以爲預有之基督。與上帝之靈相同。是說也。根於主乃靈之經訓也。如雲。此靈主也。〈哥林多後三章十七〉參看〈腓立比四章十三節羅馬八章二節哥林多前書十五章四十五節〉上之所云。基督與聖靈。似乎未分。但保羅明認得救之恩。顯明三位一體之能力。卽聖父聖子聖靈名位攸殊。如雲。願主耶穌基督之恩。上帝之愛。聖靈之相通。常偕爾衆。亞孟。〈哥林多後十三章十四節〉
第三端。保羅稱基督爲三位一體之第二位。顯與聖父聖靈有別。保羅視基督如上帝。於聖子聖靈之間。亦認爲有別。惟於衆祝福之時。則仍稱三位一體。權柄榮耀莫不相等而已。
第七章 論基督救贖之工
[編輯]觀於以上所論。知上帝所遣者。乃降世爲人之基督。今則益當考察主爲拯救罪人。所作何工。必如何能救贖人罪。如何能使人脫離苦難。畧分五節明之。
第一節 論十字架之道
[編輯]基督於世所作諸事。皆於世人有益。惟代人受死。保羅以爲超乎一切之效力。保羅視基督爲先知者。以其深明奧妙。並能體察上帝之旨意也。又稱基督爲王。謂其於復活之後。得有極大之權勢能力。〈羅馬一章四節〉上帝曾高之無上。錫以超越萬名。〈腓立比二章九〉然而此等道理。按保羅所論。於基督之死。無甚緊要。故死可謂福音之關鍵。且爲十字架之要道。哥林多前書〈一章十八節〉雲。此道於滅亡人。視爲愚拙。於吾儕得救者。顯爲上帝之大能也。
第二節 論信心長進之階級
[編輯]論基督之死。爲成功上帝所定之救法。使徒信此等道理。乃由漸而深。茲分三步以明之。
第一步。視主之死爲大禍。幾致門徒希望有失。如雲。此人乃我儕素望爲贖以色列民者。然事之成。今已三日矣。〈路加廿四章廿一〉
第二步。主於復活後。門徒之信益堅。前以基督爲彌賽亞。敵人辯雲。彌賽亞爲何受死。然自基督復活。使徒易爲回答。曰。基督死乃爲上帝所預定。且驗舊約彌賽亞死之預言。〈使徒行傳二章二十四節〉
第三步。曩昔使徒與敵人辯論十字架之道。多以爲恥。保羅反以爲榮。如雲。爾特恐爲基督之十字架受迫害耳。然我無可誇。惟誇我主耶穌基督之十字架。我以之向世而受釘於十字架。世之向我亦然。〈加拉太六章十四〉以此觀之。保羅非第爲榮。且爲福音最貴之理想矣。
夫以基督之福音。又見稱爲十字架之道。其命名亦云奇矣。按基督死時。所受之痛苦恥辱。何一非失敗之情景。然而信徒之心中。不視爲失敗。而視爲得勝之確據。不視爲痛苦恥辱。而反視爲主之尊榮。
此可見上帝之智慧。決非人之思想所能窺測於萬一也。以常理論之。凡釘死十字架者。或出於寃禍。或定爲罪所應得。然而基督非如是也。耶穌旣爲完全無罪之身。故不能視爲罪有應得。其死爲上帝所預定。亦不能稱爲意外之禍災。
究之耶穌於十字架而死。其命意果安在哉。此等問題。可援保羅之答詞。有二精義寓其中焉。
第一。謂基督之死。爲獻一次贖罪之祭。第二。謂基督之釘死十字架。實傾覆罪惡之權勢也。
第三節 論基督之死爲祭物
[編輯]於舊教人之心中。無論其爲猶太人。或異邦人。皆視獻祭爲敬神之大典。古人所用之祭物。名類繁雜。禮儀衆多。且其用意亦各不同。各國獻祭之禮節雖異。要皆以所寶貴者獻之於神。舊約時代最要之祭品爲生物。卽流血之祭。凡公私等祭。必藉以伸敬意。約分二種。一火焚祭。與贖罪祭。而其所用之犧牲。獻於上帝。舉火而全焚之。使其無餘。二平安祭。與盟約祭。則其所用之祭物。半歸於上帝。半歸散於人。
茲論基督之死。照保羅之見解。亦視爲獻祭之一。〈以弗所五章二節〉此可見基督以身獻祭。求之於舊約中。似與贖罪之流血祭物相同矣。可分三端於下明之。
第一端。古傳獻祭之禮。於基督之死再見之。祭之牲必流血。故救主亦於十字架流血受死。如雲。我儕旣賴其血稱義。復賴以免上帝之忿怒。〈羅馬五章九〉又雲。我儕所祝福之杯。豈非基督血之交際乎。〈哥林多前十章十六〉上所言基督受死十字架。實爲贖罪之祭物也。
更有一層意義。亦與之相同。則謂祭臺上之犧牲。值焚燒之時。其香煙上升。可達於帝座。基督之死亦然。適於十字架流血之時。其馨香已達於上帝前矣。以弗所〈五章二節〉
第二端。質諸古人祭祀所用之犧牲。必求其完全無疵。茲以弗識罪之基督當之。豈非無疵之祭品乎。哥林多後書〈五章廿一節〉
第三端。基督之死。較之各祭。誠爲無上上品。捨此無他。考之舊約。基督捨身。可謂完全預有之諸祭。
若照基督之意。則自認爲立約之祭。宛如摩西在西乃山灑血證約之時。於上帝之前。以血向以色列衆灑之。以訂上帝與民之約。基督之立新約。亦倣效之。〈馬太廿六章廿八節〉
於保羅書信中。常稱基督之死。爲贖罪之祭。謂此祭物。乃全獻於上帝者。且此祭物。乃用以蓋盡世人之愆者也。〈羅馬八章三節〉質言之。卽上帝爲罪。遣其子降生。狀如罪人之身。作獻祭品。〈又三章廿五節〉
其言由基督之血。可得稱義。詳羅馬書五章九節。又言我儕以其血而得贖。卽罪之赦循其洪恩也。詳以弗所書一章七節。以基督比諸逾越節筵之羔。〈哥林多前五章七節〉
如是則指明基督之獻祭。實與各種祭法。相似而不同。茲分三段以申論之。
第一段 論基督獻祭之功效。 謂基督之祭。專指爲贖罪之祭。內括二意。一。由基督之祭。罪人可得赦免。一。由基督之祭。衆人得蒙上帝之恩賜。
照保羅之意。基督之一次獻祭。能使救贖與復和。而成無限之救恩。人心之惡。實爲受苦難之禍根。惟基督之祭。誠堪爲除惡之良法。查基督之獻祭。所成有二功。一。可得救贖之恩。救人免於罪之刑罰。一。可得復和之恩。使罪人得與上帝相通。試爲申論如下。
一。論救贖之恩。 福音中之諸福。無逾於贖罪之救恩。聖經中言之屢矣。〈加拉太四章五節〉此實謂吾人生有奴僕之性質。應受束縛。幸賴基督之死。而得贖於罪。但照保羅之訓詞。則謂基督已贖我儕。免於律法之詛。以其爲我儕服詛。〈加拉太三章十三節〉蓋言吾人皆爲罪人。在律法咒詛之下。應受死罰。萬不能自免之。且無他法。可使吾人自爲脫於已往之罪惡。得免於律法所定之罰也。
惟靠基督之獻祭。獨能使嚴罰罪人之律法。從此而廢弛矣。卽凡律法中所定之訴告諸條。亦從此而毀滅矣。〈哥羅西二章十三四節〉
二。論復和之恩。 吾人因有罪而在律法咒詛之下。亦卽在上帝之怒下。〈羅馬四章十五節〉律法悉由上帝之旨而定。故凡律法定其罪者。上帝亦必定之。旣有可怕之律法在前。卽有可畏之帝旨隨其後矣。
夫所謂可畏之帝旨者何。上帝之怒是也。究之乃吾人仇視上帝。非上帝之仇視吾人也。細察上帝之怒。非恩義盡絕。實於盛怒之下。具有愛心。且預備一拯救之良法。原夫上帝之怒。實因其怒罪人。故特定死爲罪之償報。但自基督獻祭之後。不但廢除束縛控告吾人之律法。且使吾人與上帝之關念。亦因之改變矣。〈羅馬五章十一節〉此卽所謂復和之恩也。
復和二字。內括二意。一。爲上帝之復和於人。一。爲人之復和於上帝。保羅之教訓。注重人之復和於上帝。〈羅馬五章十節〉上帝於基督使世與己復和。不以其咎歸之。且以復和之道託我儕。〈哥林多後五章十九〉皆言人得和於上帝。實爲上帝復和於人也。
觀夫上帝所定之律切忌人罪。可知上帝如何恨惡罪人。故可謂人非第復和於上帝。上帝亦復和於人。誠如是也。無論其爲人之復和於上帝。上帝之復和於人。保羅皆以和於上帝一語賅之。而置於福音諸福之首。〈羅馬五章首節〉
第二段 論效驗之明證。 由是觀之。基督之祭獻。實救人免於禍世之兩大惡。卽因罪而受之咒詛。及見絕於上帝是也。然而當思基督之死。如何能得此兩大效果。
答雲。舊約之獻祭。著新約之人。常指表耶穌所獻之祭。然於新約未詳明舊約之祭。所表何理。以此分爲二說。
一。保羅所論基督獻祭之功效。不過能使吾人心恨罪惡。愛慕上帝。以致吾人能脫離罪惡。歸向上帝。因基督之死。能改變吾人之心。使成爲新人。遂得上帝之恩寵。而蒙上帝之赦罪也。
二。保羅之原意。乃謂基督以其血造成吾人之新地位。舉凡責罰吾人之律法。與上帝恨罪之怒氣。皆於其死改變之矣。是則基督死而罪人生。果何爲其然乎。因世人犯罪當死。基督獨以完全無罪之身。於十字架上代罪人死。〈哥林多後五章廿一又羅馬三章廿六節〉
由此可知。基督之獻祭。乃以己身擔荷律法所定之罰。以彰上帝之義。上帝之義旣盡。並使罪人得赦。復和於上帝。致凡信耶穌者。莫不得稱爲義也。
第三段 論獻祭之必需。 基督之如此獻祭者。所以彰上帝之義也。故謂基督臨世。非廢除律法。乃成全律法也。今試問上帝之義。何以非基督之死不爲功。〈羅馬三章二十五節又一章末節〉罪人所以免於死者。蓋以救主代之也。
誠如上帝必踐其言。而以死罰罪人。罪人應靡有孑遺矣。然而上帝不忍洩其怒。以盡滅罪人。故立一法。以明上帝之厚待罪人。非僅爲仁之至。亦可爲義之盡矣。其法維何。卽以基督之一死。代替蒸民之罪。而使罪人皆得藉其血。以免應受之死。詳見哥林多後書五章二十一節。
第四節 論基督之死乃亡罪權
[編輯]基督之死。微特供獻祭之羔。以馨香於上帝。得沐其贖罪復和之諸恩。亦足以傾覆罪之大權。儼若於十字架上。高懸得勝之赤幟矣。〈羅馬六章六節〉我於十字架外無誇。我之向世受釘於十字架。世之向我亦有然。〈加拉太六章十四〉若爾偕基督以死。絕於世之小學。胡爲仍遵禮儀耶。〈哥羅西二章廿〉論夫銷罪之權。試申明之。
第一層 基督之死。立定滅罪之大功。 保羅告羅馬人云。蓋其死也。爲罪而死。亦惟一次而已。〈六章十節〉又言同釘十字架者。爲舊人。詳羅馬書六章六節。又言同釘十字架者爲世。詳加拉太書六章十四節。此可表明基督代死之精意矣。
第二層 基督之死於罪。乃代表世人。 以基督之死。而使信者成爲新造之人。此亦奧妙之道也。正如吾人因亞當之獲罪。與之同罪。亦卽因基督之死於罪。與之同死矣。
第五節 論人如何能得基督所賜之諸福
[編輯]照保羅所論。使吾人得知基督之死。實爲受福之根源。亦卽消除世人牢不可破之故態。赦免律法以罪而定之咒詛也。至如何能得諸福。保羅已言因信而得。若要詳知。可觀下章。
第八章 論福音之情形
[編輯]無論何種宗教之人。其心中皆必存有一念。卽是我用何法可以見神。我當行何事可得神恩。此二問題。足供吾人之考究矣。
伊古以來。世人多謂求悅於上帝者。可用外著之行爲以悅之。或用崇拜之儀文以悅之。然而其說甚屬荒謬。於舊約之世。吾人非聽從上帝之律法。不能討其喜悅。論及禮儀。惡人行之。非第不能得福。反幹上帝之怒。如先知彌迦曰。世人歟。主曾諭爾。何爲善。主向爾所欲無他。惟欲爾行公義。好施矜卹。虔誠以奉事爾之上帝〈六章八節〉是卽爲猶太人所奉之金科玉律也。
照保羅之訓。則以爲得救之道。不在於禮儀。亦不在於德行。惟在於信。因敬拜上帝之儀文。與遵守帝訓之善行。固爲求救者所當盡。然而得救與否。全以信爲準衡。〈以弗所二章八節〉此可知人之得救。不在己功。乃出於上帝之特恩。卽以信而得救也。
前言上帝旣責人以義。何又於義之外更責以信也。此等問題。當如是解。蓋謂凡信上帝者。皆以義賜之也。〈羅馬五章十八九節〉義由於上帝之恩賜。故信之者無功而得稱爲義。一語盡之矣。
此下三節皆論信與義之性質。及得稱爲義之情形。
第一節 論信之質原
[編輯]保羅所講之信心。爲下三端所合而成。
第一端 或有人謂門徒只當相信耶穌足矣。保羅曰否。蓋上帝與人之交往。固當深爲探討。如雲上帝憐愛世人。預定救法。俾罪人死裏逃生。免受沈淪。此等根本要道。必當深信不疑。所最要者。當信四福音所記耶穌之言行。如基督爲我儕之罪捨身。信其死而復活。見羅馬書。〈四章二十四節〉又〈十章九節〉雲若口認耶穌爲主。心信上帝令其復活。卽必得救。並信耶穌已經升上。得有權柄榮耀。常施恩與其子民。且時一至主必再臨。審判世人。謹案保羅見解。以信得救之人。自必相信諸凡要理。以上所謂。僅憑己之心靈。相信猶恐未足。故必合下二端始爲真信。
第二端 信上帝之恩顯現於基督。保羅所云之信心。非與信靠相同。而其區別。可取朋友之交喻之。如雲信。不過知其爲友已也。如雲信靠。非特知爲友。且有親經靠託之至意。證明其爲友誼。顯於信靠之內。有信從之意在焉。〈羅馬首章五節〉惜此福音。人未肯從。以實亞雲。主歟。我所傳聞。信之者誰。〈又十章十六節〉非皆以信從爲斷論乎。
凡與上帝相通者。必以信爲機緣。亞伯拉罕爲衆信者之祖。其信服上帝之心最堅。〈羅馬四章二十廿一節〉其事實詳創世記二十五章。
新約時代亦以信爲靠託上帝之證據。與亞伯拉罕同。惟於相信之人。較之前代益見其恩惠慈愛。如信上帝爲吾人之罪。捨其愛子。並爲吾人之成義。復生其子。〈三章廿二至廿六節〉耶穌爲我儕之罪而被解。且爲我儕之稱義而復生也。〈四章廿五〉
觀於以上所言。可知信徒靠託上帝之故矣。蓋彼知其一生所受之益。從基督之死而得。所有之盼望。亦從基督之復活而來也。
第三端 論信爲愛主之盡境。 蓋人有信莫不愛主。如加拉太書雲。我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然我尚生。非我也。乃基督在我而生。且今我在身而生者。乃由上帝之子而生。卽愛我而爲我捨己者也。〈二章二十〉
由是觀之。信中所包括者。不止有靠託之心。更有感謝主恩之意。我愛主因主先愛我也。如雲人若不愛吾主耶穌基督。迨主臨時必服詛矣。〈哥林多前十六章廿二〉
又有恭敬之心。與愛心同時發現。成爲崇拜之心。如以弗所書雲。願凡誠愛我主耶穌基督者獲恩焉。〈六章廿四〉
凡誠信之人。自必降服基督。生死共之。我於基督有祕密之關連焉。加拉太書二章二十節又腓立比三章十節。
第二節 論福爲信符
[編輯]基督之死。使信之者。可得救贖復和之恩。上文已詳言之。此可明於信之真詮。上帝錫此二福於凡信之者矣。上帝賜救贖之恩。由於赦其罪而稱之爲義。上帝錫復和之恩。由於釋其奴僕之縛。而置於嗣子之地位。基督之救贖。其結果在於使人稱義。基督所購得與基督復和。其結果在於成爲義子。試分論如下。
一。論使人稱義之恩。 上帝以人之信稱之爲義。已詳於羅馬書中。〈五章一節又八章三十節〉皆無使之爲義之意。惟言上帝稱之爲義而已。
且亦非言上帝訓之爲義。若父師之教育使之成德然也。不過謂上帝之稱爲義。正如按察之判斷。聲明被告之人爲無罪。實與被控二字相反。〈羅馬八章三十三節〉更與定罪二字迥殊。〈又五章十八節〉
況乎上帝稱義之說。又與人事不同。因論其外貌。固與訟庭聲明無辜相似。但論其內容。則上帝之恩施格外。決非按察秉公判罪之比矣。有罪則犯之。無罪則釋之。此爲按察應盡之職。非可任意寬縱也。若上帝之稱義。則稱有罪之人爲義。雖實犯不可赦之罪。亦稱之爲義。〈羅馬四章四五節〉
上帝所施稱義之恩。似亦與皇家施恩之特權相近。凡已經定罪之犯人。皆可由皇恩赦免之。然而皇恩雖大。遠不及上帝之恩爲尤大也。因皇恩大赦。極其量。但能釋放罪人。稱爲無罪而止。若沐上帝稱義之恩者。則罪人自覺其地位。較前全然改變。且見稱爲義矣。
故論上帝之稱義。實非如世間按察釋放。皇恩赦免之例。乃由上帝以義賜於凡信之者。罪人因信稱義。實由上帝之恩義兼盡。功歸於基督耶穌也。
二。論義爲上帝之恩賜。 保羅稱論上帝之義。書信中言之屢矣。〈羅馬首章十七節又五章十七節〉卽上帝之意。由於信耶穌基督。臨夫凡信之者。〈又三章廿二節〉上帝曾以弗識罪者。緣我儕而成爲罪。致我儕在彼。而成爲上帝之義。〈哥林多後五章廿一節又腓立比三章九節〉
上帝所賜之義。與吾人自有之義。相去甚遠。故稱此義之源。非出於己。乃由上帝之恩也。
但上帝所賜之義。不能與己立之德行相提並論。上帝之稱義。亦與使人聖不同。由其以信而得。從上帝之審定。稱之爲義也。此所以稱此義爲推及之義歟。
試觀羅馬書五章十五節至二十一節。可知人之有罪。始自亞當。由一人之愆。至定罪受死。乃推及之罪也。卽可知人之得恩。由於基督。由一人之義。致稱義獲生。乃推及之義也。
然而尚有一說。以罪人所本無之義。上帝安能歸與之乎。此可援人類團結之例以解之。比如亞當爲人之始祖。其身獲罪。致萬世子孫。莫不有罪。基督爲教會元首。俾凡信者成爲新人亦若是也。詳羅馬書五章十八節。
三。論立爲義子之恩。 上帝旣稱罪人爲義。卽已除去一切阻隔。而使罪人得與上帝相通矣。故凡得稱爲義之信徒。不啻已得爲子之優利。〈加拉太四章五六七節〉所謂爲子之優利者何也。卽凡父母愛子之心。皆包括於其中矣。但論罪人與上帝之重新相通。實有三端。足以表明上帝慈愛罪人之心矣。
第一端。上帝感動信徒。使其靠託之心。得與子之靠父相同。〈加拉太四章六節〉凡信徒旣知上帝有若父之愛心。乃信靠上帝以求一切屬靈之福。其所急欲求得者。則爲聖靈。〈羅馬八章十四節〉我儕知凡事共行。致加益於愛上帝者。猶循其旨而蒙召者也。〈又廿八節〉
第二端。上帝使信徒得自由之權利。與兒子之命分實爲相稱。〈加拉太四章七節〉因基督已贖爾於律法之中矣。
第三端。上帝立稱義者爲後嗣。〈加拉太四章七節〉又雲旣爲子則爲嗣。卽上帝之嗣。與基督同嗣者。〈羅馬八章十七節〉且凡得嗣者必承業。上帝旣立信徒爲嗣。決無不令承業之心。信徒旣在基督而獲嗣業。並見印以所許之聖靈。爲獲益之質也。〈以弗所一章十四節〉
第三節 論以信稱義之證
[編輯]保羅旣傳以信稱義之道。卽援下三端以爲之證。試逐端申論如下。
第一證。由於保羅之閱𠪱。 保羅之精通福音。大半從閱𠪱而得之。試觀其初時。亦守以功得救之說。欲以生平完全服從。冀邀上帝之恩。迨後得覩異象。始信上帝賜以不能得之義。及不當得之優利。以致大獲平安。大有權能。〈五章一二節〉
更觀其達加拉太人書。愈可知保羅之所謂以信稱義。實謂其全出於聖靈之賜。〈三章五節〉當時加拉太門徒。舍信恃律。恃己之義。冀以順從律法之功。得邀上帝之救恩。與保羅所講之道。全然相反。〈又三章二節〉
第二證。出於聖經。 論舊約之救法。固不同於新約。〈加拉太三章十二節〉豈非律法與信相反之明證乎。然而舊約中亦有預言。證明新約所載之救法。〈加拉太三章八九節〉亞伯拉罕之若何有信。保羅亦嘗引用舊約。以告加拉太人。詳加拉太書四章二十一至末節。
若究其實。上帝於初時。亦未嘗許人以功得救。〈加拉太三章六節〉亞伯拉罕靠託上帝之仁慈。應許。與基督門徒原無異義。〈加拉太三章十六節〉
是故保羅所講以信稱義之道。與夫舊約之道。互相印證。成爲基督福音之大根原也。
第三證。由於上帝之榮耀。 以信稱義之道。原爲歸榮於上帝。保羅謂人不能仗恃己義爲有功。故特賴聖靈之能力。明乎此而謙卑之心於以生矣。〈以弗所二章八九節又羅馬三章廿七節〉
保羅之告哥林多人。亦皆歸功於上帝。而謙不自居。如雲我得如此。乃由上帝之恩而得之。且上帝所賜於我之恩。非徒然也。夫我較衆尤勞。非我也。偕我之上帝之恩也。〈十五章十〉
第九章 論復生之基督榮耀恩典
[編輯]前已表證保羅之論基督受死。吾等罪人得蒙救贖之恩。並福音中之諸福。皆由基督之死而發生也。
然觀保羅在後所作之書信中。其論基督之死爲數少。論基督復生之榮耀。與所賜之諸福爲數多也。試分兩節申論如下。
第一節 論復生之主所得之榮
[編輯]保羅之論基督。稱爲榮耀之主。理所當然。謂基督一生之言行。雖非目覩。然亦聞知其梗槪。且能逆料基督生前之尊榮。然樂意稱頌者。乃基督復活之榮。顯於路際。使之頓改前非。榮耀主名。茲分三段申明如下。
第一段。論基督復活之緊要。 保羅嘗告哥林多人云。我以所受授爾。其首先者卽基督。爲我等之罪死而葬。於第三日復生。如書所錄。且爲磯法所見。又爲十二門徒所見。此後爲五百弟兄所共見。今其中大半尚存。然有數人已寢。此後爲雅各所見。又爲衆使徒所見。卒爲如未及期而產之我所見。〈前書十五章三至八節〉論復活之緊要。分爲四端明之。
其一。基督之復活。適以表上帝認之爲子。基督之功。誠爲上帝所悅納。故謂基督之復活。乃上帝使之也。〈羅馬四章廿四節〉我弟兄乎。如是爾由基督之身已死於法律。致爾可適他人。卽於死中復生者。俾我儕結果歸上帝焉。〈七章四節〉
其二。基督之復活。門徒之信心以之彌堅。如以復活爲僞。則其所講之道。卽如幻景之不可捉摸矣。故保羅之論復活。一言以蔽之曰。爲我儕之稱義而使然也。〈羅馬四章廿五節〉。蓋非信基督。義無由稱。非上帝使基督從死復生。亦無由致人之信也。
其三。吾人永生之盼望。全賴基督之復活。如保羅告提摩太雲。今藉我儕救主基督之顯。而表示焉。蓋彼已廢死。而以福音彰表永不可壞之生命也。〈後書一章十節〉
其四。基督之復活。亦所以表上帝子之權能。如雲。以聖善之靈言之。則由死復生。以大能明顯爲上帝之子。〈羅馬一章四節〉
第二段 論耶穌之降而升
或謂救主釘死。先降至地獄。或作陰間、然後復活升天。保羅之書信中。類是說者。如以弗所〈四章九節〉彼得前〈三章十九節〉提摩太前〈三章十六節〉此等理想。多爲人所臆度。然而基督已經復活升天。坐於上帝之右。〈以弗所一章廿節〉卽謂上帝以聖靈之能賜於基督。又授以皇位之尊榮也。
第三段 論受榮之基督。合神人爲一體。以其爲神爲人。又分兩條論之。
第一條。論稱基督爲神。各處信徒咸稱基督爲主。而呼籲之。〈哥林多前一章二節〉且出於上帝之旨。使聞其名者咸拜之。〈腓立比二章十節〉此稱耶穌基督爲神之明證也。
第二條。論基督仍爲人。復生之主。雖具肉血之軀。實已變爲虛靈榮光之體。然其人身則仍未脫也。此與腓立比書三章二十一節可以參觀。因基督真有人身。故見稱爲衆弟兄中之首生者。〈羅馬八章廿九節〉
第四段 論基督德括宇宙。 保羅於後所作之書信中。格外多講基督上升之榮。如告哥羅西人云。凡充滿於上帝之體者。悉形居於基督。〈二章九節〉
基督之爲主。在天在地諸有權者。莫不認之。〈哥羅西一章十六七節〉足以彰其榮矣。且基督又爲上帝所特立。用以壓服違阻上帝之旨者。〈哥林多前十五章廿五節〉
基督救贖之功。亦充塞於宇宙間矣。〈哥羅西一章廿四〉諸凡受造之物。共沐其恩。〈羅馬八章廿一節〉
或謂保羅之論基督。有與上文相反者。蓋言上帝子之權能。有時被棄。〈哥林多前十五章廿八節〉
第二節 論復生基督之恩
[編輯]救主於十字架死。罪人得蒙救贖之恩。上已言明。今之所論。乃救主升天之後。用其權能將諸般恩賜。加諸凡信之人。茲分兩段論之如下。
第一段 論基督爲新人之模型。保羅稱基督爲第二人者。卽本段之意義也。〈哥林多前十五章四十七節〉或稱之爲第二亞當。〈又四十五節〉
考之人類。可分爲二時代。每一時代。皆有一首先之人爲起始。第一時代之首。卽始祖亞當。第二時代之首。卽復生之基督。故凡第一時代之人。皆具有亞當之態狀。卽保羅所謂本於地而屬於塵也。第二時代之人。謂信基督者。俱有基督之態狀。卽保羅所謂由天而降者也。屬血氣者在先。屬靈者在後。故凡於主基督成爲新人者。皆屬靈也。
第二段 論居於基督卽生命之源。 基督之勝於亞當。不但爲新人之模式。且爲生命之根源。屬塵之人旣出於塵。而固結其根於亞當。屬靈之人亦然。旣在基督成爲新人。亦必因之得生命焉。
然而第二亞當之勢力。其入人之深。較第一亞當之傳嗣爲尤甚。亞當之在吾人。有如死力之重壓。基督之在吾人。則成爲永活之契友。可以終身靠之也。
信徒於永生之主所仰求者。欲得其幫助保護安慰己也。保羅之心中則更有進焉者。彼以爲我之身心全歸基督。故覺今日之我。已非我有。乃基督在我而生也。
保羅之與基督。乃二而一。一而二者也。試想保羅心中之情景。宛如已死。寂然立於在天之主前而仰望之。主則顯示活潑屬靈之生命。使之心中安樂。而管轄其心意焉。〈加拉太二章廿節〉欲究其能力如何。詳閱下章。
第十章 論聖靈之能力
[編輯]保羅書信中之特別。卽樂頌信徒之得勝。其言得勝之能力。在於第二次受造爲新人也。〈加拉太六章十五節〉且包括一重新之心。卽所謂去舊更新也。〈哥羅西三章十節〉如雲道不在古儀。而在維新。〈加拉太六章十五節〉此卽言新造之人。皆具有賦畀之靈力焉。
旣以舊人之軟弱爲可恥。必以新人之能力爲可榮。故保羅告以弗所人曰。上帝運行我儕心中之能力。充足超過我等之所求思。三章二十節更歸榮於基督曰。基督堅我力。無事不能爲。〈腓立比四章十三節〉
能力之效證。凡福音經行之處。莫不見之。或顯於救人脫苦離難。〈哥林多前一章廿四節〉或顯於滅惡之能力。〈又後書十章四節〉
且嘗爲門徒祈禱。求主加厚恩於門徒。俾各得能力之賜。〈哥羅西一章十一節〉
故此新約中每以新得之能力爲可讚。保羅於茲。特考其性質來源有二趨向。有時人注重於上帝之一面。蓋謂上帝於基督所作之工。所賜之恩。能使信徒成爲新人。亦有時注意於人之一面。謂人必重立新志。聽從福音。而生特大之新力。使之由義成爲聖潔。此卽兩節所由分也。
第一節 論上帝賜人之新力
[編輯]本節所論之新力。可分四端解之。
第一端。爲新力。信徒得勝。全賴乎上帝所賦人心之新力。〈以弗所三章二十節〉
觀於人之本性所具有二。一爲肉體乃佔強權者。一爲內心。乃與肉體爲敵而餒慊者。若信徒則反是。信徒之中。有一新力。卽聖靈是也。靈能壯人之心力。而使之復新。且能戰勝肉體。見羅馬書七章二十二節。
循新人之式。知心與肉外。更有聖靈掌握全身。〈加拉太五章廿四五節〉
此等屬靈之人。皆與聖靈同居。〈哥林多前三章十六節〉亦從聖靈得釋放。〈羅馬八章二節〉。更受聖靈之管轄而服從之。〈又八章五節〉考其從出之源。及所賜於人者。則稱爲上帝之聖靈。或稱爲基督之聖靈。憑其跡效。則常稱爲聖靈。〈羅馬五章五節又九章一節〉或亦稱爲聖德之靈。〈一章四節〉
第二端。論聖靈所作之工。 保羅所論行於我儕之能。〈以弗所三章廿節〉不但有奇異之能。實於聖潔之心思。完備之德行。皆可從此發生。惟於教會初立之際。門徒常望聖靈之奇效。
保羅亦嘗講論聖靈爲信望愛諸恩之源。〈哥林多前十三章十三節〉且爲虔德之源。〈羅馬五章五節〉又言此靈感動我心。使自證其信服。稱上帝爲父。〈又八章十六〉此可知凡受聖靈之導者。皆爲上帝之子矣。
聖靈又能使人默想。感悟真理。〈以弗所一章十七節〉又言凡人若不得聖靈之助。莫之知能。〈哥林多前二章十至十三節〉
聖靈所結之果。〈見加拉太五章廿二三節〉信徒之得生。亦惟循聖靈以行也。〈又五章廿五〉教會賴此聖靈。得有無限之安慰。因福音中所得之助力。非僅見諸奇蹟。亦使人能盡己之義務。並能勝其凡俗之誘惑焉。
第三端。論上帝與聖靈之關係。 保羅之論靈。注重於我儕所顯之功效。至論靈之所以爲靈。與夫聖父聖子之關係。則未嘗剴實論定之。
其合三位爲一體者。如雲恩賜有殊。惟靈爲一。職事有殊。惟主爲一。運事有殊。上帝亦一。卽於衆中運行諸事者。〈哥林多前十二章四至六節又以弗所四章四至六節又二章十八節〉保羅之意間。合聖靈與基督爲一。〈哥林多後三章十七節〉
聖靈之功化。誠可見矣。〈羅馬八章九節〉所謂居者。豈非視若人之寓所乎。且謂聖靈亦有其旨。〈哥林多前十二章十一節〉更言聖靈有若人之喚呼。〈加拉太四章六節〉並言聖靈有若人之哀求。〈羅馬八章廿六節〉此等情形。非謂聖靈真如人呼。發聲以求也。不過謂聖靈能感動人心。使之自呼自求耳。
保羅之視聖靈若人。見於爲人祝福之詞。〈哥林多後書十三章十四〉保羅向非深知聖靈之能愛助人。安得以聖父聖子聖靈並稱之乎。
第四端。接受聖靈。 聖靈雖爲上帝所賜。實亦信徒旦夕之所求也。凡人得救。莫不賴乎聖靈。此等理由。分兩條申論如下。
其一。爲使人稱義。立爲義子之名號。上帝旣稱罪人爲義。自必得知所處之新地位。〈以弗所一章十四節〉
其二。爲信之結果。保羅稱基督爲靈。似與基督相通。〈哥林多後三章十七節〉此等相通。不啻以主之靈。與人之靈。互合爲一。凡人取信於友人之靈而敬服者。己之性質。每隨以變化。況與救主之靈相通。有不貫澈全身者乎。〈加拉太二章廿節〉以靈之常充吾身。故當盡心祈禱。籲懇。稱謝。陳諸事於所求之上帝前。詳腓立比四章六節。
第二節 論福音所生之新志念
[編輯]凡信徒具有特別之品行。與得勝之氣槪。莫不由於超凡之能力。此等行爲。皆本於福音所生之新志而成。可分兩端明之。
第一端。福音能領人感謝。謂上帝施完全之恩。使吾人得贖於罪。復和於己。此等厚恩。終身難忘。感謝之心。油然生矣。〈羅馬十二章一節〉
又嘗告哥林多人云。基督之愛策我。〈後書五章十四節〉循是說也。亦無間於愛。保羅之愛主。無時或釋矣。今之信徒。凡事以愛耶穌爲本。亦卽此意。故凡人知有上帝之恩者。嘗激發其心。推恩以及人。〈以弗所四章三十二節〉此言推恩卽所以謝恩也。
第二端。福音有基督完全之榜樣。以供吾人之取法。如論耶穌之捨身。謙遜立行。〈腓立比二章五節〉又如耶穌之棄富就貧。信徒尤當效法。〈哥林多後八章九節〉
又言上帝之旨意。恆欲人完全。得成基督之狀。〈加拉太四章十九節〉
卽於吾人希望主時。每多爲其化變。〈哥林多後三章十八節〉
保羅非特勸門徒效法基督。亦嘗勸門徒效法己身。謂其爲受恩之人也。〈哥林多前四章十六節〉
第十一章 論以聖靈而行
[編輯]信徒之行爲。皆經聖靈之引導。並皆受聖靈之管束。〈加拉太五章二十五節〉猶言吾人之所行。不自主之。乃聖靈主之。不自行之。乃聖靈行之也。
本章專論聖靈所作之要工。爲世所見聞者。茲分五節如下。
第一節 論新人之景象
[編輯]凡人在於基督。則爲新造之人。舊者已逝。諸事新矣。〈哥林多後五章十七節〉茲論新人之景象。可分兩端論之。
第一端。爲釋放自由之景象。 新人確可稱爲自由之人。〈哥林多後三章十七節又加拉太五章十三節〉更勉之曰。爾宜堅立於基督所賜我儕之自由。〈又五章一節〉旣得自由。卽當堅守勿失。保羅之訓也。
照保羅所論信徒之自由。有特別之二意。分解如下。
其一。凡得釋放者。律法不再束縛之。此實爲得救之大端也。爾時之加拉太人。恆視割禮爲得救之法門。保羅特切實規勸之。〈加拉太五章二節〉此言割禮之不自由也。藉此以知自由之要道矣。可知吾人之得救。不在禮儀。亦不在善行。惟在於信。見服我主耶穌基督可也。
其二。按信徒之自由。凡法律所定明者。要皆以聖靈所居之良心斷定。如人禁食。或當食何物。或謹守何節。此等問題。全恃各人之良心而定。保羅特恐信徒誤此。特舉真理以訓之。並附兩戒以使慎防焉。
所謂真理者何。則謂萬物皆屬於爾曹。〈哥林多前三章廿一節〉出於上帝之意。作爲恩賜。藉以益於個人。或益於會衆。上帝以其所賜之萬物。不望之於兒女。將誰屬乎。〈提摩太前四章四節〉卽萬物皆歸於我之說也。
其第一切戒之詞。則謂吾人旣得自由。凡於事理之可疑者。切勿妄爲。〈羅馬十四章二十三節又十四章二十二節〉故當以聖經所訓之良心爲則。〈哥林多前十章六節〉更宜效法基督所樹之範旗。〈又前書十一章首節〉
其第二切戒之詞。則謂吾人用己之自由。應當慎防。不可損害他人。〈哥林多前書八章九節又羅馬十四章十三又廿一節〉
第二端。爲使人成聖之景象。 凡信徒得稱爲聖徒者。保羅各書信中言之詳矣。論夫上帝施恩。救贖罪人。其目的卽使之成爲聖潔。〈帖撒羅尼加前四章三節〉聖潔之義。分爲二條解之。
其一。信徒之聖潔。由於上帝之分派。得列於帝子之位也。凡屬上帝者皆爲聖。如謂上帝之言。稱爲聖言。〈羅馬三章二節〉上帝之律法稱爲聖律。〈又七章十二節〉上帝之召稱爲聖召。〈提摩太後一章九節〉上帝所用傳道之人。亦稱爲聖使徒。〈以弗所三章五節〉職是之故。信徒之稱爲聖徒。其義一也。
其二。信徒之稱聖。亦因其脫離罪惡。成爲聖潔之人也。〈以弗所一章四節又哥羅西一章二十二節〉此可表明使人成聖。乃上帝之旨意。非第使人無罪。且有誠中發外之美德。當於下文詳解之。
第二節 論德行之要凡
[編輯]古之哲學。常以自制。公義。智慧。勇敢。爲四大德。保羅特於其間藉以垂訓。而於自製一端。最爲注意。〈提摩太後三章十二節又加拉太五章十九至二十一節又哥林多前書九章廿七節〉
其論公義。內括廉節誠實諸德。〈以弗所四章廿八九節〉反乎義者爲欺詐。保羅亦嘗𠪱指之。〈羅馬三章十至十八節〉
智慧亦大德之一也。保羅之論智。異於平常。蓋謂信徒之所求。非斯世之智。乃上帝之智也。〈哥林多前書二章一節又一章廿節〉此言上帝以福音之道。廢世人之智。惟於奉召者。以基督爲上帝之智。藉得屬靈之智也。
勇敢之德。亦其要也。〈提摩太後書一章七節〉斯語也。蓋以壯提摩太之心志。以盡厥職。故凡信徒賴有聖靈。何患乎事之失敗也。
除此四德而外。保羅更樂意講求十條誡命。藉表人之德行。與其罪孽。〈羅馬二章廿一至廿四節〉可見德行之足重。律法之見稱。皆爲人生所當盡也。至論福音原括諸種德行於愛心之內。故愛爲福音所生。亦卽福音之大榮耀。且爲萬善之根本。〈羅馬十三章八至十節〉
愛心非僅包括諸德。且超越諸德之上。以愛能行善勿怠。〈加拉太六章十節〉愛能供人仰求。博施濟衆。凡所有者。莫不樂施於人。〈哥林多前十三章四至七節〉統其愛之所至。無日不爲萬人籲懇祈求。冀望衆人得救。〈羅馬十章一節〉如此以行。與羅馬十二章大旨畧同。
第三節 論敬虔之要凡
[編輯]上節所論之德行。皆爲保羅所對講於人者。凡屬信徒。必當責己以盡者也。信徒所對於上帝者。卽敬虔是也。無論何事。凡有關於宗教者。無不處以敬虔。故本節特論列之。
保羅於敬虔一端。視爲尤要。故虔心祈禱。虔心許願。虔心瞻拜聖地。凡讀其書者。皆知其於敬拜上帝之規要。莫不詳細指陳。爲後人所法。然而保羅之敬虔。悉寓於愛上帝基督中矣。〈羅馬八章廿七節又以弗所六章二十四節〉
跡其愛之所在。必以上帝爲可尊榮。卽處逆境。亦無失於忍耐順服。禱告之頃。顯有信依之熱忱。故凡崇拜上帝之美德。要皆愛之所由生也。
第四節 論屬新靈之人之福樂
[編輯]除上所謂之德行。聖靈之果。兼賅歡樂安慰特別之福。有爲前章已經提及者。如論安慰。因其已知復和於上帝。〈羅馬五章一節〉更知上帝有爲父之慈愛。〈又八章十六節〉
論歡樂之福。則由於得救之實效。永榮之盼望。皆足以激發其歡心也。〈帖撒羅尼加前五章十六節又腓立比四章四節〉
保羅於受困難時。亦自證其得有非常之安慰。以其不視爲禍。而常視爲樂也。〈羅馬五章三節又哥林多後四章十七節〉況於禍患之中。益增吾人之德行。〈羅馬八章二十八節又羅馬五章三四節〉生於憂患。死於安樂。亦此義也。
保羅爲教會造福。雖受迫仍以爲可樂。觀其在縲絏中。告哥羅西人曰。我今樂於爲爾受苦。且以我身爲基督之禮。卽教會補所缺於基督之苦。〈一章廿四節〉其爲此言。實由於心中深得主之安慰也。〈哥林多後一章五節〉
第五節 論信徒之職事〈論教會見下章〉
[編輯]信徒之諸德。皆顯於行事。凡萬端人事。皆有各種道德以繩之也。照保羅所講信徒之本分。所當注意者。要分四節論之。
第一節 論家人之義務。 保羅所論家人當盡之義務。但指一家之人而言。大槪分爲三端。卽夫婦父子主僕三倫是也。〈有夫婦而後有父子次序不紊〉
其論夫婦之倫。各有其當盡之分。〈以弗所五章廿二節又廿八節又三十三節又哥羅西三章八九節〉
其言父子之倫。亦皆各有當盡之道。〈以弗所六章一二三節〉父勿激子女之怒。惟以主之懲勸而撫育之。〈又四節〉
又如告哥羅西人云。子女凡事宜聽順父母。此爲主所悅納。〈三章廿節〉父勿激子之怒。恐其氣餒。〈又廿一節〉
一家之人。僅括夫婦兒女在內。婚嫁之後。卽已別立門牆。不復視爲本家之人。惟僕婢則爲家中服役之人。故保羅特立主僕之倫以訓之。〈以弗所六章五至六節〉
主之於僕亦當如是。勿恐嚇之。蓋彼與爾主在天。不以貌視人也。〈又九節〉
又如告哥羅西人云。凡爾所爲。宜由心行之。如向主非向人也。旣知由主而得嗣業之賞。爾所事者乃主基督。行非義者。必受非義之報。而無所偏視也。〈三章廿三至廿五節〉主宜以公平施於僕。知在天爾亦有主也。〈又四章一〉
此可見爲人夫。止於愛。爲人婦。止於順。爲父母。止於慈。爲子女。止於孝。爲人僕。止於忠。爲人主。止於公。家人之義務。於是乎備矣。
論婦人之道。以順爲正。試觀舊約書申命記。第二十四章。所論休妻之例。卽可知婦之從夫。由來久矣。除耶穌基督所論休妻之例外。保羅嘗雲不信者。欲去則聽之。恐於兄弟姊妹。有所繫礙也。〈哥林多前七章十五節〉
至於信徒之守貞。終身不嫁娶之問題。照保羅所論。可隨各人之意見。或於基督所得之自由。或依各個之性質斷定之。〈哥林多前書七章二十六節〉此言不嫁不娶之事。合於佈道者艱苦之情狀也。〈又三十四節〉此言守童貞者。合於成聖之道也。然而保羅亦嘗謂不嫁不娶者。人若不能絕慾。嫁娶爲得計也。〈哥林多前書七章九節〉保羅之爲此言。似以嫁娶爲遏慾之一端。但亦嘗論及婚嫁之原理。實爲至善至合之人事。〈以弗所五章三十二節〉
第二節 論世事之攸關。 按保羅之教訓。信徒弗論所執何業。俱有上帝之旨在。與教會之職事。榮歸一致。故保羅常示信徒當勤於工作。〈帖撒羅尼加前書四章十一二節〉又禁戒門徒勿求非分之事。〈哥林多前書七章廿節〉保羅嘗藉手工度生。但以教會常例無論何人。凡作教會之職事。應當受教會之俸廉。〈哥林多前九章十四節〉又如傳道之人。兼操他業。有益於教會。無損於道德。照保羅之教訓。亦未嘗以爲有礙於教務也。
然而保羅謹按舊業度生。亦恐人誤解而生誹謗。〈哥林多前書九章十五節〉保羅又告提摩太雲。好利爲萬惡之根。〈前書六章十〉故其視貧乏之境況。謂可使人更易於受福音。又可使人更易於脫離誘惑也。士窮見節。亦此意也。
保羅在各處宣道之時。從未嘗勸人盡捨其財。以供教會之需。以及濟助貧乏。此等難題。隨各人之良心裁處。非可強力以求也。
第三節 論政務。 保羅於國家之政事。及國民之義務。不多講論。緣保羅所屬之國。爲羅馬大朝。嘗以順服啟示羅馬之門徒。〈十三章一至五節〉
保羅又謂不法之行爲。不過暫時而已。終必顯露。〈帖撒羅尼加後書二章七節〉其論國民之義務。不但在於服上之權。且當盡納稅之責。〈羅馬十三章六七節〉保羅之論如此。皆按當時之情形言之也。
第四節 論文明進化之工夫。 高等之教化。包括哲學。藝業。文學等類。保羅似未嘗論及。但讀其書。知其生平。實於格物製造之學。未嘗深爲研究。所以然者。緣保羅之一生。正值新舊過渡。凡關於宗教之問題。日與真道競爭。舉畢生之力以辯之。務使門徒不爲世俗所淆。實無餘力分心以攻他學。雖無餘力以究他學。心中未嘗輕視之。吾人必當引經據典。以爲明證。庶免讀書者之誤會也。
如告腓立比人云。究之兄弟乎。凡真實。端莊。公義。清潔。可愛。可稱者。若有何德。何譽。爾宜念茲。爾所學。所受。所聞。所見於我者。皆宜行之。則賜平康之上帝。必偕爾焉。〈四章八九節〉所謂真實而可愛可稱者。皆指一切科學。哲學。而言。誰謂保羅之不講乎。總之無論何事。亦無論何項學業。凡有益於人類。有關於治事者。皆爲信徒所不可輕視也。〈哥林多前書三章廿一至廿三節〉
此可知基督之福音。視上帝所創之萬物。皆歸於一己之掌握。由其在於基督得嗣上帝之業。俾能用萬物以益於世。盡人之職。使萬物皆得繁生利用。不負上帝之創造。不負上帝之付託。人與萬物之價值。豈同然乎。世之拜萬物者。當知所返矣。
第十二章 論教會及其禮法
[編輯]保羅於道德。固爲深究。然其於教會應辦之事。亦未嘗因循委靡。故保羅之生平。不但爲宣講福音之大使徒。訓人以復和之道。聖潔之行。且爲立會選舉職人。凡於教會一切。無不勵精圖治。如欲詳論教會若何。可分八節論之。
第一節 何爲教會
[編輯]教會之義。有時用以稱教會全體之人。有時用以稱教會中之一部分。如有少數之人。聚於一室。同拜上帝者。皆得稱之。或初爲少數人私禱之所。迨後信之者衆。亦得稱之爲教會。〈羅馬十六章四節〉故不但指一家之人。亦指在其家同會之人矣。
其較大之教會。則包括屬於一城之信徒。如達羅馬人書。卽致羅馬教會之公函也。達哥林多人書。卽致哥林多教會之公函也。
第二節 論教會之標誌
[編輯]論教會之標誌。綜計不外四端。茲分論之。
第一端 論教會必傳福音。 教會之峙立。乃以信爲基本。故凡信徒。莫不具有宣道之職。照保羅之意。謂傳福音之責。實當屬於使徒。故教會之家。實立基於使徒。及先知也。〈以弗所二章廿節又加拉太二章九節〉此可見保羅之意。以使徒有一脈相通之義。俱有宣傳福音之責也。
第二端 論教會乃聖潔。 聖潔之意。上已言之。茲以教會爲聖潔者。命意簡分二則。
其一。照上帝之旨意。教會終必成爲完全聖潔。〈以弗所五章廿七節〉
其二。目今教會果能離惡入聖。上帝之靈必樂居之。〈哥林多前三章十六節〉並成爲聖潔之教會焉。
第三端 教會惟一。 教會合一之理由。保羅言之最詳。如雲。主一。信一。洗禮一。於萬有爲上帝爲父者一。知此可明教會之惟一矣。外有喻言各種。若宮殿。若身體。若新婦。用以指表各種道理。其義亦同。
教會惟一。由其聖潔。半屬於上帝之旨。半屬於成功上帝之旨者。所謂上帝之旨。卽凡教會。皆當完全合一。不分教派。不分徒黨。亦無異心異見。〈哥林多前書一章十節〉
保羅論當時之教會。亦爲一。由其所信之道相同。所奉之上帝相同。一切交相爲理之工。亦莫不同。但於當時。實有分爭之端。如哥林多會是。然自保羅視之。則以爲此會之分爭。不過爲淺近之事耳。〈哥林多前一章十三節〉
且於當時。又有違抗福音之僞兄弟出焉。自保羅視之。則以爲此乃教外之惡人耳。〈加拉太二章四節〉觀於此言。可知當時之教會。亦有薰蕕殊致之教徒。令人喟嘆不置已。
迨後教會又現一變象。分裂爲無數教會。吾人祇能從其行爲。知其同出於一源。而表教會之合一也。觀於各會所作之工。所禱之詞。亦可見其同心之思想矣。語詳哥林多前書首章十節。故論教會之合一。並非謂其全然一致。不過於格式規制上。視若同耳。譬諸房屋。合衆質料而成。其用雖有不同。要皆互相聯屬。以成其功。教會亦猶是也。〈以弗所四章十六節〉保羅之訓哥林多人。亦嘗以身體喻之。〈前書十二章二十至二十二節〉此言肢體雖有強弱。互相維繫。無一可離。猶教會中之職人雖多。亦無一可輕之人也。
此可知教會合一之說。所賅甚廣。凡各信徒之行爲。足以證明真道者。不一其職。各教會所作之工。悉供傳道之用者。亦不一其方。要皆無損於教會合一之理也。
第四端 教會通於天下。 是說爲保羅所獨創。謂猶太異邦無別。故其傳道之工。較優於衆使徒者。惟此而已。因照新約奧妙之旨。上帝所稱爲異邦人者。亦與猶太人同。皆有分於天國之恩與榮也。〈加拉太三章二十八節〉此可見主之設立教會。非專爲猶太人也。
異邦所得。爲猶太所失。主之暫棄猶太。殆有深意。保羅希望異邦人得救之心。無異於希望猶太人之得救。〈羅馬十一章二十五至二十七節〉
保羅所謂教會通於天下。非爲空談。終保羅之一生。傳道於異邦。故凡名邑大都。信道歸主者。實繁有徒。爾時謂傳於天下。亦無愧焉。況如今日之景象乎。
第三節 論教會爲上帝所創
[編輯]舉凡人數多寡。聚於一室。崇拜上帝。自成一會。講其所信之道。收其所結之果。皆爲教會之常度也。保羅稱教會爲上帝之會。〈加拉太一章十三節〉旣稱教會爲上帝之會。自當信靠上帝以成立。兼有兩種意旨如下。
其一。教會爲上帝所立。凡有教會之職權者。槪稱爲工僕。以所作者。皆爲上帝之工。故當自命爲僕。〈哥林多前書三章九節〉此言傳教者。乃與上帝同工也。
其二。教會必當靠上帝扶持。保羅稱教會爲上帝之田。教會中之信徒。皆當稱爲上帝之工人。彼種此灌。各循其工。而冀其賞。至論生長之功。全由造物主之特權矣。
第四節 論教會與基督之關係
[編輯]論教會旣屬於上帝。必當觀與基督有何關係。然後得盡其蘊。綜其所關。厥有四端。𠪱述如下。
第一端 上帝之設立教會。全用耶穌基督贖罪之工。〈哥林多前書三章十一節又以弗所二章二十節〉此可見教會之基爲基督。卽使徒所立教會之基。亦必以基督爲所立之首石也。
第二端 教會旣爲基督所愛。必以基督之命是聽。觀於保羅夫婦之喻。卽可明其故矣。〈以弗所五章二十三至末節〉
第三端 教會之生命。全賴基督之保養。〈以弗所五章二十九節〉教會與基督有祕密之關係。故基督可稱爲教會之生命。此更可以身體喻之。〈哥林多前十二章十二節〉其論教會之成立。賴有基督在。〈以弗所一章二十三節〉其論教會之發達。〈又四章十五節〉統觀所云。槪稱基督爲會之首。首者首出也。元首也。或譯作基督管轄教會之權勢解。〈哥羅西一章十八節〉
第四端 教會爲基督作工之利器。夫人身爲五官百體所成。皆用之以行其事者。基督之用教會亦然。因基督在世所作之工。尚多未竟。固可用有形之器官以成之。於是立教會。招百工。以穫寰宇之稼穡焉。
基督未竟之工。賴夫教會以成者。不外三端。一爲宣講福音。二爲規勸信徒。勿留白璧之污。三爲施仁行善。卽基督一生之言行。誠堪爲後人法。永遠遵行之。以彰教會之要義焉。
第五節 論進化之禮法
[編輯]進化之禮法。關乎洗禮之事者。分爲三段論之。如下。
第一段 論受洗之義。 凡保羅所達各書之門徒。無一非受洗之人。〈羅馬六章三節〉查保羅一生所施之洗禮。不多數覯。但其對於全會。明認受洗爲要禮。進教之初步。舍此莫由也。〈哥林多前一章十四至十七節〉
保羅曾施洗禮於小孩與否。未有明證。惟嘗稱信徒之子女爲潔。詳哥林多前書七章十四節。稱潔之本意。重其父母之有信德。非重其子女之受洗禮。保羅如或施洗。當於士提反家施洗時也。〈哥林多前一章十六節〉
第二段 論受洗之益。 以保羅所講福音中之諸福。非受洗禮者不能得之。諸福之尤要者。卽重生。立爲義子。聖靈之恩賜是也。
論重生之福。得於受洗之時。與基督有密切之聯合。致罪之身見滅。得享復活之新生命。〈羅馬六章三至五節〉
論立爲義子之恩。凡信徒之得配爲上帝兒女者。皆因其於受洗之時。得衣基督之義袍也。〈加拉太三章二十六七節〉此可見洗禮之最關重要矣。
論聖靈之賜。亦由於受洗之後。〈哥林多前十二章十三節〉卽得救之恩。亦出於更生之洗禮。〈提多三章五節〉此可表明上帝之恩。俾信徒得於受洗時。更生而爲後嗣。由聖靈之重新。而得永生之福也。
第三段 論洗禮與得救之關係。 上文所紀諸福。皆由洗禮而得。其故果安在哉。保羅一言以蔽之曰。吾人由上帝之恩而得救。由信耶穌基督。至論得救之諸福。全在於受洗。則因洗禮與信相合無相離也。凡有信心者。自然發現於外爲人所見。故洗禮爲信心之印證。從主之標誌也。尚有二意。以釋洗禮之關念。
其一。門徒於受洗之時。常受特大之激動。以之信心愈堅。當衆獻身於主。虔心禱告。得與聖靈相通。以致受洗之期。成爲終身之紀念矣。
其二。凡人受洗。具有信徒之品格。成爲新人。自當輕世離俗。得享教會應有之權利。凡受洗之信徒。心中志氣洋洋。以爲吾今而後。堪列於上帝之恩下矣。
第六節 論教會之權
[編輯]教會有分職。特於其間以統其權。〈哥林多前書十二章二十八節〉然而教會之權。非有定例。不過爲基督委託而已。教會諸職。皆有辦事之權。所奉之勅命。乃證明基督所傳之真道。維持以保護之。且奉行基督之旨意。以致成功而已。
第一端 論教會掌權者之職任。 上帝所立於會者。首爲使徒。上文已詳言之。保羅明認凡爲使徒者。皆有其權。故認彼得雅各爲猶太教會之首。認己爲異邦人中傳道之使徒。〈加拉太二章八九節〉
以天主教所論。彼得獨擅教權。他人無與。此與保羅之意相反。試觀加拉太書卽可知之。〈二章十一至十六節〉
教會之掌權者。時或稱爲長老。如保羅在米利都。招集以弗所諸長老是也。〈使徒行傳廿章十七〉亦有時稱爲監督。如雲爾當自慎。亦慎全羣。乃聖靈立爾監督於其中。牧夫上帝以血所購之教會也。〈又廿章廿八節〉
保羅於後所作之書中。論監督之職位。極爲尊重。〈提摩太前三章一至七〉此可知爲監督者當有若何之品行矣。
惟其告帖撒羅尼加人。則以爲教會有權者。人當敬重。〈前書五章十二節〉
第二端 論教會掌權者之司事。茲分三種明之。
第一種。爲管理之事。 教會應有監察管理之人。故教會中之監督。所盡之本分。與家長無異。苟不能齊家。萬難理教會事。保羅嘗論及之。〈提摩太前三章五節〉此外又有關於世務。與他教會協爲處理。益增監督之勢力也。
第二種。爲懲治之事。 善惡殊途。薰蕕異氣。自古皆然。倘教會中有不法者。凡諸職任之人。急宜懲戒。勿使妄行。〈哥林多前書五章十一節〉
又有聽從異端之人。亦爲教會所禁。〈提多三章十節〉此可知保羅明訓門徒。凡有違背福音。聽從異端之人。必在斥逐之例。萬不當寬容之也。然信徒之過失。不無輕重之差。故其懲罰。自有寬嚴之別。如遇小過。則當以忠厚寬仁處之。〈加拉太六章一節〉苟犯大規。一再勸戒。不知悔改。則必聲罪以逐之。逐之雲者。不但不與之交。不與之偕食。〈哥林多前五章十一節〉且集衆於會。賴主耶穌基督之名。交此人於撒但。滅其形軀。〈又四五節〉此乃詛咒之詞。以聽上帝判罰之也。
第三種爲保護真道之事。 保護真道者。對於黜絕異端言之也。保羅勸提摩太。謹守正道。以身作真理之柱與基。〈前書三章十五節〉然而保羅之意。不過勸人證明真道。而盡其保護之責而已。非謂別有他端以護之也。〈又後書一章十三節〉
第七節 論教會爲作主工之名區
[編輯]本書第十章。嘗言信徒對於國家之義務。本節所論。則爲信徒對於教會之義務。實較爲國民之義務爲尤重也。
信徒作爲。無一不由於聖靈之賜。〈哥林多前書十二章八至十一節〉
至論信徒之職位。皆爲主所設立。要各守其分。〈哥林多前十二章二十八至卅節〉
且凡信徒所任之職。莫不由於主恩。〈羅馬十二章六至八節〉皆由於聖靈之賜也。
保羅所論聖靈之賜。有二意焉。一。爲根本之論。凡各信徒。皆有應盡之義務。〈羅馬十二章五節又哥林多前書十二章十二節〉此言教會。如人之身。信徒如人之肢體。各體皆當盡力。保護其身。且互相資助扶持也。
二。謂信徒所求聖靈之恩賜。要註定於教會之最有益者。〈哥林多前書十四章一節〉以預言深能動人。勸獎安慰寓焉。並能警醒罪人。使之悔改。能闡揚古聖之教訓。而使人感化者。亦惟此預言也。
外有加於各種恩賜之上者。則爲信愛望等是也。其中以愛爲最大。詳哥林多前書十三章十三節。
第八節 論教會爲拜神之所
[編輯]教會爲崇拜上帝之所。亦可稱爲信徒之家。茲分三段論之如下。
第一段 論崇拜之理原。 照保羅之意見。教會公衆崇拜上帝。爲第一要意。蓋如是禮拜。更足以表明其信心。兼足以激發其熱心也。保羅未嘗指正禮拜之模範。不過取哥林多教會禮拜之成規。酌量更正。以示大畧耳。哥林多人於禮拜之時。讚美祈禱講解聖經視爲大同。惟有兩端。證明與今時之禮拜不同。
其一。凡堂中禮拜之人。無一不有其責。〈哥林多前十四章二十六節〉保羅於此等禮拜。實無辯駁思想。惟勸其整肅以免淆亂。〈又四十節〉
其二。則於禮拜之時。集衆共食。此爲特別之景象。〈彼得後書二章十三節〉如是而食。或稱之爲相愛之席。如猶大書十二節雲。彼與爾同餐。則與爾之愛筵有玷無畏懼焉。
此等習俗。保羅嘗痛責之。〈哥林多前十一章廿二節又三十四節〉此可知保羅之教訓。謂凡領聖餐之人。皆當絕其醉飽之念。並當自察清潔。而後受之。
第二段 論主之晚餐。 主之晚餐。卽聖餐。乃主耶穌基督所特立者。保羅嘗述其事。〈哥林多前十一章廿三至末節〉是說與路加〈廿二章十七至二十〉相符。較之馬太二十六章〈廿六至廿八〉馬可十四章〈廿二至廿四〉所紀。主設聖餐之事。尤詳。試分兩節論之。
其一。論聖餐之用。 照保羅所論。一。聖餐用以記念基督之死。一。用以記念基督之流血。乃新約所由立。詳哥林多前書十一章二十五節。
然而保羅之誨哥林多人。其最重要之義。在於領主聖餐。實與復活之主有祕密之相通。〈前書十章十六節〉今之行聖餐禮者。大率由之。
其二。論聖餐相通之義。 然而基督之肉與血。相通於信徒者。果安在哉。凡信徒以信得與基督相通。保羅明認之。且屢舉以訓人。聖餐之義。毋乃類是。夫復有特異之恩。由基督來也。總而言之。領聖餐者。分得基督之肉血。不過記念其死。特表此樣而已。照保羅之感念。所謂分得基督之肉與血者。亦惟因其有信。故能得享其福澤。卽由其代死而得者也。
更有一說。保羅之論聖餐。非僅視爲記念。當深信夫領聖餐者。無不與復活升天之基督相通。以領聖餐之時。歌頌祝禱顯有復活之主居於其間。令人言念之不置也。
第三段 論領聖餐者合否。 聖餐不可輕褻。凡屬信徒。皆當領受。但照保羅之意。非謂一槪享受。實有合有不合也。不合而受者。非惟不福。致反定罪。〈哥林多前十一章廿七至廿九節〉
其合受者。惟賴以能辨主體。如雲。但人宜自省。則可食此餅飲此杯。〈又廿八節〉
凡食聖餐者。決不當視若常餐。或至紛爭酣飲。惟當循其聖潔。切望屬靈之益。不當食而食之。是爲褻瀆主餐。保羅嘗𠪱述其罰。以告哥林多人。〈前書十一章三十節〉
第十三章 論揀選之恩
[編輯]前數章已將救贖諸福。及教會諸益。論之詳矣。然於得救之人。何有何亡。此爲上帝判定乎。抑吾人以信福音而自召乎。對此問題。有三種可信之道。一曰。上帝自創世以來。已定得救之人。二曰。上帝賜恩於被揀之人。無可阻拒。三曰。上帝保所揀者恆心不已。其有反對者。則曰。凡信福音者。上帝莫不揀選之。又曰。上帝之恩。常可阻拒。又曰。信主之人。恆心難保。惟揀選之人。保羅確認爲上帝所預定。試引聖經證之如下。
其告羅馬人云。我儕知萬事同工。以益夫愛上帝者。卽循其旨而蒙召者也。上帝所預知者。預定效其子狀。致使爲兄弟中之冢子。況上帝所預定者召之。召者義之。義者榮之。〈八章廿八至三十節〉
又讀〈九章六至十一節〉始知猶太人不盡爲天國之民。惟主所選者始得入焉。
其告以弗所人。曰於創世之先。揀我儕於基督。致我以愛而成聖。無疵於其前。依厥善旨。預定我儕由耶穌基督而得爲子。〈一章四五節又九至十二節〉此言創世前。上帝因耶穌選人。至末日萬物悉歸耶穌。以彰其大榮也。
觀於以上諸書。可知人類生死之關頭。悉隨上帝之旨而定。茲將其理由。分三節論之如下。
第一節 預定人得平安
[編輯]信徒得救。心中之平安快樂。莫名其極。然而僅憑一己之感念。恆心惟恐有失。是以戰競守信。免罹於罪。以致不能得救。以此推之。似於得救一端。未敢保定。故信徒以新約之世。得救非爲恆心。乃由上帝之旨。上帝旣依其子救人。何患乎其旨不成。凡百信徒。自有無窮之安慰繫於心中。〈羅馬八章廿八至三十節〉
第二節 以𠪱史爲證
[編輯]常謂猶太人爲選民。可惜伊等厭棄耶穌。見絕於上帝。異邦人反得相信。保羅因此心常抑鬱。〈羅馬九章二節〉至其見絕之故。於羅馬書九章已詳總。意謂上帝絕猶太人。揀異邦人。乃隨己意。上帝於昔憐憫猶太人。今則憐憫異邦人。誰謂上帝爲不公。此可知非由志意。非由驅馳。乃由上帝之矜恤。〈羅馬九章十六節〉此可援以色列人之𠪱史以爲證。亞伯拉罕子以撒。獨蒙上帝揀選之恩。以撒生二子。長名以掃。爲上帝所憎。次名雅各。爲上帝所愛。故以掃被棄。而雅各成爲應許之子。一棄一取。悉由於上帝之旨。初未嘗見其行爲之優劣。而後論定之也。如雲二子未生。善惡未著。致存上帝之旨。循其所選。非由夫行。乃由夫召之者。諭利百加雲。長子必服幼子。如所錄雲。吾曾愛雅各而恨以掃。〈又十一二節〉詳創世記二十五章。是故有蒙矜恤而得救者。亦有任其剛愎而沉淪者。無他。一予一靳。皆出於上帝之旨。〈又十八節〉
或謂上帝之旨。旣任所選。似於自由之道反對。何可歸咎於不信。此等問題。保羅亦難詳解。只雲人爲受造之物。宜如所命雲爾。〈又九章十九至廿一節〉
總而論之。或被選。或見絕。皆足彰上帝威嚴與矜恤。見絕者。乃上帝欲彰其怒。示其能。以恆忍容赫怒之器。備以毀敗。被選者。乃上帝示其豐榮於矜恤之器。備以獲榮焉。〈又廿二三節〉
照保羅之見解。上帝之棄猶太人。召異邦人。皆可循旨而行。〈又九章十五節〉然是說也。嘗有人辯駁之。謂上帝祝福以色列人。豈不允許亞伯拉罕之苗裔皆得救乎。今行若此。非食言乎。保羅答有二意。一、亞伯拉罕之真苗裔。卽爲信福音者。二、上帝絕猶太人。不過暫世。究竟以色列全族。終必得救。〈羅馬十一章二十五六節〉
第三節 以福音大旨爲證
[編輯]保羅各書中。所論上帝之愛世。幾無以加。〈羅馬五章十節〉其論與上帝復和。非由人功。乃以獨生子之賜。〈哥林多後五章十九節〉且上帝稱罪人爲義。非因罪人有功可贖。惟出於上帝寬厚之恩。〈羅馬三章廿四節〉若雲信徒成聖。亦非由吾人自有之能力。乃由於心中所得之靈力也。
統觀以上所論。無一不出於上帝之旨意。詳羅馬書八章二十八至三十諸節。凡死於罪之人。惟上帝能復生。〈以弗所二章一節〉凡由上帝之恩得復生者。皆有新生命。〈羅馬六章四節〉非由上帝。安能定復生者。各誰屬耶。
第十四章 論結局之事
[編輯]保羅所訓之終竟。內賅死亡。審判。永生。三端。皆爲難解之問題。保羅則於世界未來之情形。教會將來之結局。恆自認爲知識之未全。〈哥林多前十三章九節〉但於此等事端。不關於教會緊要利益。則姑存之而不論也。今撮其要。分六節以明之。
第一節 論基督之再來
[編輯]論基督之再來。分爲兩端。一爲基督降臨之標式。一爲基督顯現之時期。分論如下。
論基督降臨之標式。 保羅於初作之書中。恆言基督再一臨世。顯其榮能。使人共見。於諸聖者而受榮。於諸信者而見異。〈帖撒羅尼加後一章十節〉又〈前書四章十六七節〉
保羅於獄所作之書中。曾言基督今已回來。居於教會中。〈哥羅西三章四節〉此等思想。雖視教會如基督之身。但當顯現之時。仍信其必復人身以再臨也。
論基督顯現之時期。 保羅書中屢謂基督再來。其論得救在邇。人當急宜悔改。〈羅馬十三章十一二節〉
其論末日在世之門徒。將若何改變。則見於哥林多書。〈前書十五章十一二節〉
其論信徒之共同希望。注意於主之再來。如告帖撒羅尼加人云。俟其子由天而臨。卽由死而起之耶穌。拯我儕以脫將來之震怒也。〈前書一章十節〉
然保羅於初時亦嘗論及他種希望。頗與得救在邇之意反對。蓋言主之再來。爲期尚遠也。是則出於上帝之旨。須待異邦人盈數已進。然後使以色列人悉得救。〈羅馬十一章廿五〉如以斯語爲預定基督再來之期。豈非遠甚。何解於平日所講天國已邇之道乎。
是說也。保羅嘗於帖撒羅尼加人書。詳爲解明。以免人心之動搖。緣基督未臨。必先有背道之人。〈後書二章一至三節〉所謂罪惡必將肆其兇悍。作種種不法之隱慝。但諸惡未及顯露。必先有阻之者。卽吾人所知之羅馬皇朝是已。蓋阻遏其已著不法之行爲。不使蔓延至於其極。〈又二章七節〉
第二節 論復活
[編輯]救主再臨之時。令死者復活。此爲死人之大安慰。亦爲生人一大希望。〈帖撒羅尼加前四章十六節哥林多前十五章五十二節〉此所論之復活。皆於基督而死之人也。
當辯士帖士羅在方伯腓力斯前。控保羅時。保羅嘗雲。賴上帝得望死者之復生。無論義與不義也。〈使徒行傳二十四章十五節〉但此復生或於基督再來之時乎。抑他時乎。保羅亦未詳言。〈哥林多前書十五章廿三四節〉此則明耶穌復活。衆人亦將復活也。
基督再臨。使宗基督而死者。皆得復活。卽宗基督而生存者。皆得變化。此保羅之經訓也。復活與變化。卽得蒙救贖之形狀。凡得救者。其身雖屬血肉。其復活也。非全然更變。惟從其本身發爲新體而已。
其新體發生之現象。若禾麥然。皆從其籽種。萌芽抽莖。所異者人身爲血肉之軀耳。故照保羅所論復活之身。亦與基督之復活相同。皆從血肉之體。變爲靈體矣。屬靈之體。永不朽壞。且有榮耀能力。皆與其薄弱屈辱之體相反矣。
論死者之復活。異邦信徒。恆不信之。然自命爲基督信徒。不信有來生。此必無之事也。或念及死人之靈魂。未必能與其本體再合。以之不信有永生。亦未可知。試觀保羅之訓哥林多人。卽可瞭如指掌矣。〈前書十五章十二至十八〉
亦有信復活之事已過者。〈提摩太後二章十八節〉保羅之辯不信復活。與不信永生意同。蓋由復活而永生。照基督至榮之形狀。不過變其肉軀。成爲屬靈之體耳。〈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三至八節〉如無復活。則基督宗教之全體墮矣。如信徒於基督。第有今生之希望。則將見普世人衆。惟基督爲最苦矣。若死者無復生。則我昔於以弗所與獸鬬。有何益哉。毋甯式飲式食。蓋明日死矣。〈又見前書十五章三十二節〉
然而保羅之信心最堅。故又繼之曰。然基督誠由死見起。爲諸寢者先。〈又二十節〉況於生之信徒。旣與基督相通。當基督再臨之時。有不攜之使與上帝偕乎。且基督居於彼等心中。乃爲上帝所保全者。〈哥羅西一章廿七節〉
第三節 論死與復生之時間
[編輯]人死至復生。軀殼與魂已分。或問爾時魂寓何所。保羅於初作諸書中。皆謂之寢。〈帖撒羅尼加前四章十三四節〉其論末日居世之門徒若何。則曰。我以奧義語爾。我儕非盡寢乃盡化也。〈哥林多前十五章五十一節〉保羅於後所作之書中。則不稱之爲寢。而直曰死。且謂一死之後。卽與主偕。〈又後書八章五節〉且其視死所得之福。較世之福更美。〈腓立比一章廿三節〉
至於信徒死後之情形。或純全無疵。或漸進完全。未嘗論及。惟語一端。則謂宗主而死者。逍遙自得。決無覊絆。〈哥林多後五章一節〉蓋其死也。乃脫離血肉之體。而入上帝所造之體。永遠屬靈而在天矣。
第四節 論審判
[編輯]於基督再降之時。卽審判之時也。審判雲者。乃定惡人之罪。而罰之也。〈帖撒羅尼加後書一章八節〉主之威嚴如是。故保羅於講道之時。常援以警衆人之悔改。
或問主之審判。專爲在世之惡人設乎。抑起死於罪之人。而定其罪乎。保羅於此等問題。常使信徒自省。一存敬畏。一得安慰。此所謂審判。與問官之判案類似。主之若何審判。備詳哥林多書。〈前書四章五節〉其自省之法。卽按其在身之行爲。〈哥林多後五章十節又以弗所六章八節〉
保羅常謂人得救。必本乎信。論及審判。無分於信不信。祇以行爲論斷。此何以故。答有二端。一、人若誠信。自必有善行可憑。二、保羅於所論之審判。專指信徒而言。故按行爲判斷。必定人所領受。係何等恩賜。以其所領不同。〈哥林多前書四章五節末〉亦有時先受損失。而後得救者。〈又前三章十二至十五節〉
第五節 論世界之末日
[編輯]主於再降之時。使衆復活。咸受審判。似人事畢矣。然而世界之末日。尚未至也。依保羅之訓。主於其間。必將爲王於世。廢諸政諸權諸能。付其國於父上帝。末期則至。且置諸敵於足下。其終所滅之敵卽死也。〈哥林多前十五章廿四至廿六節〉此言審判之期。去末日尚遠。迨時已至。一切窒礙。盡形銷滅。基督中保之功。有以完成之耶。世界之末日。乃萬事之結局。萬事歸宿之極期也。爭端盡息。阻力全銷。凡與上帝之旨抗逆者。悉亦降服。此卽末日之景象也。
至此而創造之功能。已告終矣。世界以之變化。舉凡世之所有者。莫不合於上帝子不壞之榮耀。〈羅馬八章十九至二十二節〉此可見基督教道。永生之盼望。自有真矣。
第六節 論定數
[編輯]定數亦稱爲命運。卽善惡之結果。皆屬於前定者也。茲分兩端論之。
第一端。爲善人所得之永生。 凡得嗣業而稱爲上帝義子者。皆得入其國與其榮也。〈帖撒羅尼加前二章十二節〉又告提摩太雲。主又拯我離於諸惡。救我入其天國。願榮歸之。爰及世世。阿們。〈後書四章十八節〉所論天堂之福。卽於基督有密切之相通。〈帖撒羅尼加前四章十七節〉
其論見主。則曰我儕乃由信而行。非憑目覩。〈哥林多後五章七節〉其論知主。則曰今我知識未全。時至則全知。如主知我然。〈又前書十三章十二〉其論與基督同王。則曰我儕若與之同死。亦將同活。誠哉是言。若恆耐苦亦將同王。若不識彼。彼亦不我識矣。〈提摩太後二章十一二〉
又有一端。所謂之天堂。乃清潔無污之所也。今世之信徒。皆欲求全無疵。惜乎力有未逮。故必漸積以進。〈腓立比三章十三四節〉
迨至天堂而後。不再受舊敵之侵迫。舊敵者何。血肉之本體也。旣不受肉軀之累。自必變爲新體。與基督之榮體無殊。〈腓立比三章廿一節〉此可見化爲靈體。塵污不再染矣。
保羅終論永生之諸福。皆上帝爲其信徒所特備者。非人所能窺測於萬一也。〈哥林多前二章九〉以我儕暫微之苦。成爲隆重永久之榮。施於我儕。緣我儕非顧所見之事。乃不見之事。蓋所見者暫。不見者久也。〈又後書四章十七八〉此遭迫之信徒。所由甘領暫苦以享久榮也。
第二端。爲惡人所遭之結局。 保羅罕論此等題目。偶或論之。殆亦未詳。惟學堂中之講師。值異說羣興之時。恆妄加揣測。以附和之。則其說尚散見於各書也。
保羅於初作之書。謂得救不得救之界限。甚爲分明。迨後方針漸移。對於衆同得救之盼望。當分爲三段論之。
第一段。論保羅所講生死之兩端。 保羅初時於人之生死兩端。恆詳論之。𠪱觀保羅諸書。可知其生平勸人悔改之功夫。全在所講將來之審判。使人畏信福音。以求救法。〈帖撒羅尼加前書一章十節〉又論惡人定罪之情形。〈見後書一章九節〉其告羅馬人曰。任爾剛愎。罔有悛心。已蓄忿怒。以致上帝震怒。顯諸義鞫之日。各循其行而報之。凡恆忍行善。求尊榮不朽者。則以永生報之。然爭鬬不順真理。順於不義者。則以忿怒報之。患難窘苦。施諸作惡之人。先猶太。次希利尼。尊榮平康。施諸善人。先猶太。次希利尼。〈二章五至十節〉
其視作惡爲滅亡之途。伊古以來。趨者甚夥。其止境卽死。〈哥林多前一章十八節又後書二章十五六節〉又雲蔽於福音者。淪亡之人也。〈又後書四章三〉
第二段。論保羅所講之永死。 吾人旣明生死大道。當更研究永死之問題。所謂永死者。殆消滅無存乎。抑死之靈尚能知痛耐苦乎。以淺近之言。惟謂不信不潔之人。死則滅亡。此外不能證之於他。彼等論死爲罪之償報。〈羅馬六章二十三節〉乃死之正解也。又謂種於肉者。必由肉而穫敗壞。〈加拉太六章八節〉乃敗壞之正解也。又謂罪人受罰。至於永死。則爲最確之論。〈帖撒羅尼加後一章九節〉
或謂保羅獨不雲羣衆悉得復活乎。如其不然。則惡人之定罪。必至永死無疑矣。然而尚有他說。可表明罪人受罰。〈羅馬二章八九節〉此可知生而有知之罰。較死而無知者爲更痛矣。
第三段。論保羅所望之普救。 照保羅所講。及初作之書信。明言審判罰罪人時。或永死。或永苦。然而晚年之意見。較前愈深。遂生發一普救之希望。〈哥林多前十五章廿二節〉又言基督將還國於上帝卽父。至此上帝之旨意。將不再見阻矣。
又言上帝將舉萬物歸於基督。如以弗所書雲。迨至期滿。萬有悉統於基督。〈一章十又腓立比二章十節又哥羅西一章二十節〉
統觀以上諸論。雖有疑難之處。然亦足供人之考證。藉知保羅之心。深信剛愎之惡。自必加以死罪。上帝則以勝惡滅死之能力。改變其罰法也。總而論之。惡人之結局。本屬幽隱難明。保羅亦未嘗剴切示陳。但有一端。則言之最詳。蓋謂惡人若不悔改信福音。則今生來生將永幹上帝之怒矣。罪人所趨之路。將陷入黑暗之深淵。滿盛主之怒氣。或使之滅亡。或使之痛責。皆未可知。惟知上帝之旨。終能勝人心之怙惡。此爲保羅所深信也。但其所講之道。要以信基督與上帝復活。始免於死。故告提摩太曰。彼曾廢死。以福音彰顯不朽之生命。〈後書一章十節〉可惜世人日趨於死。無從違避。所賴以得救者。全由耶穌基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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