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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 (委辦譯本或稱代表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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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譯本(委辦譯本)


《南京條約》使在通商地區宣教合法化,為新教傳播開闢了新局面,英美宣教士再次感到翻譯聖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843年8月,由英國倫敦會、美國公理會、美國浸禮會、馬禮遜教育會的代表組成「委辦譯本委員會」,重新翻譯聖經。委員會由麥都思、文惠廉、裨治文、施敦力、婁理華、克陛存、理雅各、美魏茶(米憐之子)等12人組成。

在翻譯過程中,譯者們對用「上帝」還是用「神」各執己見,結果美國聖經公會採用「神」,英國聖經公會採用「上帝」,兩種版本都於1852年印行。因意見分歧,倫敦會的麥都思、施敦力、米憐等人中途退出委員會,自行修訂《舊約》,於1853年完成。次年,該《舊約》譯本與委員會所譯《新約》以《代表譯本聖經》為書名合訂出版,史稱「代表譯本」,亦稱「委辦譯本」。



委辦譯本又稱代表譯本,由委辦譯本委員會以文言文(深文理)翻譯,成員包括裨治文(Elijah Coleman Bridgman)、克陛存(Michael Simpson Culbertson)、文惠廉(William Jones Boone)、盧維(Walter Macon Lowrie)、施敦力(John Stronach)、理雅各(James Legge)、麥都思(Walter Henry Medhurst)及米憐(William Milne)之子美魏茶(William Charles Milne)、高德(Josiah T. Goddard)、羅爾悌(Edward C. Lord)、迪因修(William Dean)等人;另由中國人王韜潤筆。

委辦譯本委員會於1843年8月在香港成立,由英國倫敦會、美國公理會、美國浸禮會、馬禮遜教育會的代表組成。後來各會員對 「God」 (「神」或「上帝」) 和 「baptism」 (「浸」或「洗」) 的翻譯問題爭論不休。

由於有所爭論,浸禮會首先退出委辦譯本委員會,接著公理會也退出。留下的麥都思和理雅各根據Textus Receptus由希臘文譯成中文(陳少蘭,2005,頁26),在1852年出版新約全書,美國聖經公會(American Bible Society)採用「神」,英國及海外聖經公會(British and Foreign Bible Society, 前稱大英聖書公會)採用「上帝」,兩種版本都於同年印行。

之後,倫敦會的麥都思、施敦力、米憐等人中途退出委員會,自行翻譯舊約,於1853年完成。1854年,該舊約全書與委員會所譯的新約全書合訂,由英國及海外聖經公會出版,史稱「委辦譯本」或「代表譯本」。

1854年,麥都思、施敦力以南京官話(白話文)改寫文言「委辦譯本」的新約全書,是中國第一本白話文譯本,史稱「麥都思、施敦力譯本」或「南京官話譯本」,於1857年出版。

另外,裨治文、克陛存和文惠廉退出委辦會後,自行以文言文(深文理)翻譯新舊約全書,由美國聖經公會出版,新約在1859出版,舊約在1862年(海恩波,2000,第85頁)出版(另有說1863年)。

舊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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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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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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