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一六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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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166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167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
1947年10月20日
聯合國大會168號決議

一六七(二)聯合國旗幟

  大會,

  承認通過一聯合國專用旗幟,並規定其使用實屬相宜。

  爰決議:聯合國旗幟應以大會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七日決議案第九十二(一)[1]所通過之正式徽記,置於淺藍色底旗之正中;

  指令秘書長擬定關於該旗之面積及徽記與旗底比例之條例;

  授權秘書長,以規定該旗之使用及保護其尊嚴為念,採訂旗典。

一九四七年十月二十日
第九十六次全體會議

  1. 參閱大會第一屆會第二期會議所通過之決議案第一二六頁至一二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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