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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生與陳某明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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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生與陳某明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於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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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閩0122民初418號

原告:肖某生,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樟樹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謝瓊書,福建天福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被告:陳某明,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連江縣。

原告肖某生與被告陳某明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21年1月13日立案後,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訴訟過程中因陳某明需公告送達,轉為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生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謝瓊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明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肖某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陳某明支付工資3000元,並自起訴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至本案工資欠款支付完畢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間,陳某明僱傭肖某生在福州市鼓樓區溫泉公園從事景觀改造電焊工作,約定每日工資300元,肖某生工作20天,共計工資6000元。期間陳某明僅現金支付3000元,尚欠3000元未付。因陳某明拖欠工人工資,其他工人有去勞動局舉報,經勞動局工作人員介入,很多工人都拿到了工資,當時肖某生人在外地,某甲公司時,因之前沒去勞動局舉報,發放工資名單上沒有肖某生,某乙公司沒錢了,便要求陳某明出具欠條,陳某明就當着勞動局工作人員的面寫了本案欠條,並承諾在春節前付清。但事後陳某明食言,至今3000元工資未付,肖某生經催討無果,特向法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陳某明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間,陳某明僱傭肖某生在福州市鼓樓區溫泉公園從事景觀改造電焊工作,約定每日工資300元,肖某生工作20天,共計6000元,期間,陳某明僅支付3000元。2019年1月8日,經結算,陳某明尚拖欠工資款3000元,由陳某明向肖某生出具欠條一份,確認欠款事實並約定未付工資在春節前付清。嗣後,陳某明未履行還款義務,肖某生經催討無果,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肖某生庭審陳述及其提供的欠條、本院依職權調取的陳某明身份信息等證據所證實,上述證據均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陳某明拖欠肖某生工資款3000元,有欠條為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債權債務關係明確,陳某明應當履行還款義務。因雙方未約定利息,肖某生要求從起訴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不予全部支持,利息調整為從起訴之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一年期報價利率計算,且不超過肖某生主張的月利率0.5%即年利率6%。訴訟中,陳某明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審理與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陳某明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肖某生工資款3000元及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時間從2021年1月13日起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一年期報價利率計算,且不超過年利率6%)。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陳某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清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陳永宏

附:本案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及申請執行提示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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