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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警察廳報告蘇城中學以上各學校罷課遊行及抵制日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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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電
江蘇蘇州警察廳 廳長崔鳳舞
中華民國8年(1919年)6月7日
1919年6月7日
蘇州警察廳報告設法維持市面及保護日本租界及日商
蘇州警察廳報告蘇州之罷課及經過情形

北京內務部警政司鈞鑒:

  魚電謹悉。查蘇城中學以上各學校,自上月儉、艷兩日相繼罷課後,舉行宣誓遊行演講,舉動尚屬文明,未便強加禁阻,而抵制日貨事,各商雖有其議,並無積極行動。至於日人商店,早經設法保護,目下市面安靜如常。茲奉前因,除布告周知,並令所屬遵照外,謹此奉覆。

蘇州警察廳廳長崔鳳舞。虞。叩。

中華民國八年六月七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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