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鄭某某、敖某某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鄭某某、敖某某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內蒙古自治區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於內蒙古自治區
本文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存檔數據集(HTML上網稿)導入;參見原始頁面(需登錄檢視)。

內蒙古自治區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內0421民初1412號

原告:鄭某某,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某某旗某某鎮某某村。

被告:敖某某,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現住某某旗某某鎮某某嘎查。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與被告敖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300元,並支付利息6757.50元(5300元×15‰×85個月,自2014年1月17日至2021年2月17日止),本息合計12057.50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2月17日起連續按月利率15‰計算至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止;二、本案所產生的一切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李某某妻子,2014年1月17日,被告在原告丈夫李某某處借款人民幣5300元,被告為原告丈夫李某某出具借條一枚,約定還款日期為2014年3月17日,約定如到期還不清借款,從借款之日起,到全部還清借款,借款人應繳納30‰的滯納金。現原告丈夫李某某已辭世,原告系李某某的合法繼承人。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始終以各種理由支拖,至今未還,故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敖某某辯稱:這個借款雖然是以我的名義借的,但是實際借用的人是孟某某,當時孟某某結婚的錢不夠了,我和孟某某是同村的,李某某又不同意直接借給孟某某錢,所以是我在自己名字上給借的錢。這筆錢我不應該還,我可以想辦法把孟某某叫來。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單一枚、原告與李某某戶口本複印件及火化證各一份,該組證據的內容真實、來源合法,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原則,且被告敖某某質證無異議,故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予以認定。但結合原告出示的借款單中書寫的借款日期、還款日期及約定借款月利率為3%的的事實可以推算出借款單中的本金5300元中包括期內利息300元,且被告敖某某隻認可本金5000元,故本院認定借款實際出借本金為5000元。

綜上查明事實如下:2014年1月17日,被告敖某某通過案外人陳某某(已故)向李某某(已故)借款人民幣5000元,並出具包括期內利息300元,本息合計5300元借款單一枚。約定2014年3月17日前全部還清,還款期限內還清借款,不收滯納金。如到期還不清借款,從借款之日起,到全部還清借款,借款人應繳納30‰的滯納金。被告敖某某至今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李某某在2016年1月9日去世後於2016年1月10日在某某旗殯儀館火化,法定繼承人為其妻子原告鄭某某以及其兒子李某1,李某1已出具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放棄在本案中李某某對敖某某享有債權的繼承權。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債權人(出借人)死亡的,其債權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繼承人可以依據相關債權的有效憑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因李某某已於2016年1月9日去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且本案中李某某的其他繼承人聲明放棄對本案債權的繼承,故作為其法定繼承人的原告鄭某某可以繼承其丈夫李某某的遺產,可依據借條等證據依法向債務人敖某某主張債權。關於原告主張的5300元本金,雖然借款單中約定的本金為5300元,但結合原告出示的借款單中書寫的借款日期、還款日期及約定借款月利率為3%的事實,可以推算出借款單5300元中包括期內利息300元,且被告只認可本金5000元,故本院對其中本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的訴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三十一條規定「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故此,原告起訴要求按照月利率15‰的標準支付2014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對於2020年8月20日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標準計算(即年利率15.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敖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向原告鄭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6310.72元【(以本金5000元自2014年1月17日按月利率15‰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為5930元),(以本金5000自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15.4%計算至2021年2月17日的利息為380.72元)利息合計為6310.72元】,本息合計11310.72元。2021年2月18日之後的借款本金5000元的利息仍按年利率15.4%計算至欠款本息還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鄭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元,原告鄭某某負擔9元;剩餘42元,由被告敖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曙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呼斯勒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