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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24)渝0114民初143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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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某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張某某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於重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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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4)渝0114民初1437號

原告

重慶市某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黔江區。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蓮,重慶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張某某,男,1988年05月22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

案由

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案件由來

本院於2024年3月21日立案後,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慶市某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

訴訟

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536.87元、利息43.25元、逾期利息(從2020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結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基本事實

合同簽訂時間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截至時間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四日

借期內

利率

日利率0.055%

(年利率19.8%)

逾期利率

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借款本金

5754元

還款方式

等額本息

已還金額

本金

3217.13元

欠款金額

本金

2536.87元

利息

496.71元

利息

43.25元

裁判

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的保護。原告依約向被告發放了借款,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截至2020年1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536.87元,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本金2536.8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於利息,合同中約定按照日利率0.055%(年利率19.8%)計算,現原告主張被告償還第8期利息43.25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於逾期利息,合同中約定按照借款利率加收50%,原告主張按照年利率24%計算,不違反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於保全費,因未實際發生,故不予支持。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裁判

主文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重慶市某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36.87元、利息43.25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536.87元為基數,從2020年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重慶市某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組織

審判員譚兵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譚珍

書記員冉珂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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