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9)長中刑一初字0036號 刑事判決書
| 謝某顛覆國家政權罪案 (2009)長中刑一初字0036號 2009年8月28日 發布機關: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09)長中刑一初字0036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於湖南省望城縣,漢族,大學文化,原系長沙鋼廠技術助理工程師,現下崗。戶籍所在地為長沙市天心區裕南街派出所火把山社區火把山15棟1門101號,現住長沙市雨花區長沙鋼廠禮堂側一平房。1990年3月,因***宣傳煽動被勞動教養兩年;1998年3月,因煽動組織他人非法遊行被治安拘留15天。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8年6月2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經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於長沙市看守所。
委託辯護人莫少平、馬綱權,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字[2008]第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9年4月28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袁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及其辯護人馬綱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出於對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不滿,為實現多黨制,***的領導,改變現有社會制度,於1998年與鄒佩夫、劉力平、周大覺等人發起成立「中國民主黨湖南籌委會」。之後,被告人謝某一直以「中國民主黨」黨員身份開展相關活動。為達到通過組建「中國民主黨」,有組織地逐步實現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被告人謝某做了精心的理論和人員方面的準備。在理論準備方面,2005年被告人謝某撰寫了《中國民主黨宣言》、《駁「槍桿子裡面出政權」反動謬論》和《昭告海內外同胞書》,詆毀中國政府、現有社會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被告人謝某還譜寫了《中國民主黨之歌》的歌詞,並擬將該歌詞內容作為「中國民主黨」的綱領,撰寫了《民主問題問答》作為「民主黨」的宣傳資料。另外,被告人謝某還以1998年「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委會制定的《中國民主黨章程》作為藍本,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改和完善,擬作為組建「中國民主黨」的章程。之後,被告人謝某將上述文章向卿昭、鄒佩夫、劉建安、余志堅等人廣為傳播。在人員準備方面:為籠絡人心,發展成員,聚合力量,從2002年開始,被告人謝某經常組織我市「中國民主黨」成員或民運分子非法聚會,並將每年的農曆正月初九定為聚會的固定日期。此外,為加強與外省、市民運分子或「中國民主黨」成員的橫向聯繫,被告人謝某還先後前往北京、上海、遼寧、吉林、陝西、安徽、江蘇、浙江、福建、貴州、四川、重慶、甘肅等省串聯,與當地「民主黨」成員或者民運分子聚會,分析形勢,探討民運活動空間,並適時對生活困難的「中國民主黨」成員進行資助,四處鼓動他人加入「中國民主黨」,並要他人也廣為聯絡成員以發展、壯大該組織。
經過多年的精心準備,2008年6月8日至12日,被告人謝某邀請原「中國民主黨」甘肅成員岳天祥、王鳳山(另案處理)及貴州成員陳西來長沙市,並召集本市的其他有關人員在長沙市雨花區人民路泰成大廈405房聚會,秘密策劃召開「中國民主黨一大」會議並商討相關事宜。被告人謝某率先提出召開「民主黨一大」 的設想和分四步走的策略,即:第一步,先召集2-3個省的「中國民主黨」代表見面、溝通(開會),就召開「民主黨一大」達成共識。第二步,組織4—8個省的「中國民主黨」代表見面、溝通(開會),形成共識。第三步,組織、召集全國至少16個省份的中國民主黨代表見面、溝通(開會),形成共識。第四步,在完成第三步的基礎上擇機召開「中國民主黨」一大會議。被告人謝某的提議得到了王鳳山、岳天祥的積極響應,同時,也實現了被告人謝某設想的第一步。
該院列舉的證據有:1、被告人謝某撰寫的、修改的《中國民主黨宣言》、《中國民主黨章程》等物證書證;2、岳天祥、王鳳山等26人的證言;3、文書鑑定書及附件材料;4、被告人謝某的供述。
該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了顛覆國家政權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謝某辯稱:因寫的文章沒有最後定稿,除了少數人看了之外沒有對外傳播;雖然策劃籌備建「中國民主黨」,但是目的是避免開放黨禁之後沒有準備,主張開放黨禁之後才正式建黨。故其行為沒有違法,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謝某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所寫的文章《中國民主黨宣言》等只能證明作者的思想觀點,僅給幾個特定的人看過,沒有對外傳播,不能作為其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其鼓動他人加入「中國民主黨」和策劃召開「中國民主黨一大」會議不能證明其採取行動推翻現行政權,改變社會主義制度,且其明確提出黨禁沒有開放,召開「一大」的條件還不成熟。2、被告人謝某與他人組建「中國民主黨」、以「中國民主黨」的身份展開活動,撰寫《中國民主黨宣言》等文章,與其他「中國民主黨」、民運分子集會,均系行使憲法賦予公民言論、集會、結社自由權利的行為,這些行為不能證實被告人進行了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綜上,其行為依法不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依法無罪。
經審理查明:早在1998年,被告人謝某出於對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為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改變現有社會主義制度,與鄒佩夫、劉力平、周大覺等人發起成立「中國民主黨湖南籌委會」,並向政府遞交成立「中國民主黨」的申請書,但未被批准。此後,為達到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被告人謝某一直以「中國民主黨」黨員身份開展相關活動,將建立多黨制,實現「中國民主黨」為執政黨、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作為自己的追求。一方面在人員組織上,為籠絡人心,發展成員,從2002年開始,被告人謝某就經常組織長沙市「中國民主黨」成員或民運分子非法聚會,並將每年的農曆正月初九定為聚會的固定日期。此外,為加強與外省、市民運分子或「中國民主黨」成員的橫向聯繫,被告人謝某還先後前往北京、上海、遼寧、吉林、陝西、安徽、江蘇、浙江、福建、貴州、四川、重慶、甘肅等省串聯,與當地「民主黨」成員或者民運分子聚會,分析形勢,探討民運活動空間,並不時地對生活困難的「中國民主黨」成員進行資助,四處鼓動他人加入「中國民主黨」。為促使其他省份加快「中國民主黨」的發展進程,被告人謝某聲稱湖南在其領導下,「中國民主黨」已經發展了上千人,並要其他各省加快發展成員的速度,加強聯絡以發展、壯大該組織,整合「中國民主黨」的力量,再次掀起一個民運高潮,通過民運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另一方面在理論、輿論宣傳方面,從2005年開始,被告人謝某開始撰寫《中國民主黨 宣言》,宣稱「在中國,缺乏自由民主傳統,強調的是統一和集權,一切個人和社團要服從和服務於集權專制政治的需要,人權普遍受到侵犯和剝奪,公民被奴役的現象比比皆是」,「中國要實現長治久安,民富國強,就一定要有多黨制互相牽制和角逐的政黨政治」。被告人謝某還撰寫了《駁「槍桿子裡面出政權」反動謬論》和《昭告海內外同胞書》,詆毀中國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譜寫了《中國民主黨之歌》的歌詞,並擬將該歌詞內容作為「中國民主黨」的 綱領;撰寫了《民主問題問答》作為民主黨的宣傳資料。另外,被告人謝某還以1998年「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委會制定的《中國民主 黨章程》作為藍本,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改和完善,宣稱「中國民主黨積極推進…競選機制」「謀求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主張經濟資源的私有化」,並擬作為組建「中國民主黨」的章程。被告人謝某將上述自己撰寫和修改的文章給卿昭、鄒佩夫、劉建安、余志堅等人傳閱,並準備精心修改好之後,通過互聯網進行廣泛傳播,以在全國各地蠱惑人心,在輿論上攻擊人民民主專政,號召民運人士加入「中國民主黨」,壯大「中國民主黨」,最後達到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2008年,被告人謝某經過多年的精心準備,同時更認為奧運來臨之際,國家無力對民運活動進行監管,是其藉助民運活動鬧事的大好時機。2008年6月8日至12日,被告人謝某邀請「中國民主黨」甘肅成員岳天祥、王鳳山(另案處理)及貴州成員陳西來長沙市,並召集長沙市的其他有關人員在長沙市雨花區人民路泰成大廈405房聚會,秘密策劃 「中國民主黨一大」會議的召開及相關事宜。在長沙市的幾天聚會中,被告人謝某率先提出召開「民主黨一大」 的設想和分四步走的策略:第一步,先召集2-3個省的「中國民主黨」代表見面、溝通(開會),就召開「民主黨一大」達成共識。第二步,組織4—8個省的「中國民主黨」代表見面、溝通(開會),形成共識。第三步,組織、召集全國至少16個省份的「中國民主黨」代表見面、溝通(開會),形成共識。第四步,在完成第三步的基礎上擇機召開「中國民主黨」一大會議,造成「中國民主黨一大」的成功召開的事實,藉機向政府施壓,讓政府承認「中國民主黨」的合法存在,讓其組織合法化。被告人謝某的提議得到了王鳳山、岳天祥的積極響應,王鳳山、岳天祥到杭州等全國各地進行遊說宣傳召開「中國民主黨一大」,實現了被告人謝某設想的第一步。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肖乾明、楊國祥、鹿居邦、陳西的證言,證實2008年6月上旬被告人謝某召集其與甘肅來的王鳳山、岳天祥一起商談組建「中國民主黨」、策劃召開「中國民主黨一大」會議等事宜。
2、證人岳天祥的證言,其證實:「2008年6月初,謝某打電話邀請我去長沙。我和謝某並不熟,他為什麼邀請我去長沙。6月8日,我在去長沙的路上,曾就此事詢問王鳳山,王表示在我出獄(2008年1月)前,謝某就開始醞釀召開所謂『中國民主黨一大』,謝某這次邀請我去長沙,就是為了討論『中國民主黨一大』的事情。」其與王鳳山到長沙後的幾天,在謝某的召集下與東北「中國民主黨」成員王文江、湖南的其他幾個人討論召開「中國民主黨」一大會議事宜。其還交代:「謝某說,『中國民主黨一大』主要分三步:第一步,先分別召集甘肅、陝西、貴州、湖南等5、6個省市的『中國民主黨』代表初步討論一大的主要內容和議題;第二部,再組織聯絡16個左右省市的『中國民主黨』成員,分批到長沙商定具體細節,討論擬定宣言、前後期綱領和黨章等『一大』文件;第三步,會同全國半數以上省份參與『一大』文件討論。全部工作完成後,挑選合適時機進行公布,即對外發布並且大量散發,讓全國老百姓都知道『中國民主黨』的性質、宗旨和任務,取得人民的支持和擁護。新成立的中國民主黨構架下要設各個部,對應政府的各個機構部門,造成『中國民主黨一大』的成功召開的事實,藉機向政府施壓,讓政府承認『中國民主黨』的合法存在,讓組織合法化,達到衝破黨禁的目的。為衝破黨禁要做好三到五撥人被抓去坐牢的準備,只要『中國民主黨』能夠成立,既可以『民主黨』的名義向台灣和境外華僑及國內企業家尋求資助,為被捕人員家屬每月提供經濟援助。」
3、證人王鳳山的證言,其證實2008年5月下旬,謝某邀請其與岳天祥到長沙商討召開「中國民主黨一大」事宜。6月8日至6月12日,其與岳天祥在謝某的組織下,與其他人對此進行討論。其證實:「謝某開始為主發言,稱叫我們到長沙的目的就是商量召開『中國民主黨一大』的事宜,『中國民主黨一大』問題醞釀已久,應該有所行為。計劃由我和岳天祥作為『民主黨一大』的甘肅發起人,徵求我們的意見。…謝某稱,已經與國際上的一些民運組織取得聯繫,已經爭取他們在政治上和經濟上對『中國民主黨一大』的支持。」「謝某稱,『中國民主黨一大』籌備工作計劃分四個階段進行,今天算是第一次籌備工作會議,第二次籌備工作會議要求8-10個省的黨員參加,將確立民主黨的《黨章》、制度、治國方略等。第三次籌備工作會議將組織20來個省份的黨員參加,基本上通過《章程》《綱領》《宣言》等文字材料。第四次籌備工作會議,即『一大』會議正式召開。」
4、證人王文江的證言,證實2008年6月其與謝某到火車站接岳天祥和王鳳山,並一起交談探討各種時事的事實。
5、證人王榮清的證言,其證實2004年1月,謝某來到杭州就對其說,要在適當的時候召開全國「民主黨」成立大會。2008年6月13日,王鳳山、岳天祥來杭州,他們是先去了湖南長沙謝某那裡,然後來杭州的。王鳳山說起湖南謝某要搞「民主黨一大」,說他來杭州是和謝某協調好才來的,希望浙江能支持召開「民主黨一大」。王鳳山給我的感覺就是謝某已經在積極運作開「民主黨一大」的事,而王鳳山幫謝某進行全國聯絡、遊說。
6、證人黎小龍的證言,其證實在2004年夏天謝某來到南寧與其見面,謝某說他打算到浙江、陝西、雲南等省市,想結識一下各地比較知名的民運人士,要整合「中國民主黨」的力量,再次掀起一個民運高潮,還批評了理性、非暴力的觀點,提出了所謂合法暴力的觀點。
7、證人李志友、楊海、劉世遵、廖雙元、王澤臣、韓立法、李國濤、卿昭、劉石立、樊立新、胡敏等人的證言,證實被告人謝某長期串聯全國各省的一些民運人士,為發展「民主黨」成員而資助他人,四處鼓動他人加入「中國民主黨」。
8、書證物證及扣押物清單,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謝某住所扣押了《民主問題問答》、《駁「槍桿子裡面出政權」反動謬論》、《昭告海內外同胞書》、《中國民主黨之歌》、《中國民主黨宣言》等文章及資料。
9、鑑定文書,經公安機關對從謝某處收繳的《民主問題問答》、《駁「槍桿子裡面出政權」反動謬論》、《宣言》、《黨歌》等文章的字跡進行鑑定,結論為:送檢從謝某家中搜查提取的手寫材料上藍色字跡都是謝某所寫。
10、證明文件,湖南省公安廳出具的函證實「中國民主黨」被公安部認定為敵對組織。
11、被告人謝某的供述,其對與其他民運分子串聯組建「中國民主黨」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及策劃召開「一大」會議的事實供認不諱。其還供述:「我邀他們的目的,就是見面溝通、商討組建『中國民主黨』及召開『民主黨』一大的有關問題,達成共識,也就是我所設想的第一步,第一步的目的達到了。」「我從事『中國民主黨』的活動,就是想改變現行體制,在中國實現多黨競爭、憲政民主。」當問及搞民主十問的目的時,其回答:「我是想搞出來後,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民主朋友和知識分子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然後在互聯網上公布作為『民主黨』的宣傳資料向老百姓進行宣傳。」
「我的設想就是先致力於在中國成立『中國民主黨』,促進中國實行多黨制,結束一黨專政的政治體制,在多黨制的政治體制下,『中國民主黨』通過競爭走上執政黨的地位。….我認為現在我國沒有開放黨禁,有些準備工作只能秘密進行的。」
以上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明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改變社會主義社會制度為目的,長期從事非法組建政黨的活動,串聯、鼓動其他人員攻擊、詆毀、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辯稱:「因寫的文章沒有最後定稿,除了少數人看了之外沒有對外傳播;雖然策劃籌備建『中國民主黨』,但是目的是避免開放黨禁之後沒有準備,主張開放黨禁之後才正式建黨。故其行為沒有違法,不構成犯罪。」經查,被告人謝某寫文章攻擊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號召民運分子加入「中國民主黨」,並欲通過互聯網進行廣泛傳播,以在全國各地蠱惑人心,在輿論上達到壯大「中國民主黨」的目的,該行為系其顛覆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策劃組建「中國民主黨」、召開「中國民主黨一大」的真正目的系發展和壯大「中國民主黨」,造成「中國民主黨」已存在的既成事實,以此向政府施壓,迫使政府承認「中國民主黨」的合法存在,達到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故其「沒有違法,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所寫的文章《中國民主黨 宣言》等只能證明作者的思想觀點,僅給幾個特定的人看過,沒有對外傳播,不能作為其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其鼓動他人加入『中國民主黨』和策劃召開『中國民主黨一大』會議不能證明其採取行動推翻現行政權,改變社會主義制度,且其明確提出黨禁沒有開放,召開『一大』的條件還不成熟。謝某與他人組建『中國民主黨』、以『中國民主黨』的身份展開活動,撰寫《中國民主黨 宣言》等文章,與其他『中國民主黨』、民運分子集會,均系行使憲法賦予公民言論、集會、結社自由權利的行為,這些行為不能證實被告人進行了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綜上,其行為依法不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依法無罪。」經查,被告人謝某寫的文章雖然只給少數人閱讀過,但是其目的是為了修改好後在互聯網上傳播,在全國甚至國際範圍內對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社會制度進行攻擊,擴大「中國民主黨」的影響,是其顛覆國家政權的一個重要表現。雖然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行使這些權利必須依法進行,且憲法的序言和第一、二條明確地規定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任何破壞、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均違背了憲法的規定,是犯罪行為。被告人謝某主觀上具有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組建「中國民主黨」、非法集會、寫文章準備傳播製造輿論等一系列的緊密相連的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完全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故其「行為依法不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依法無罪」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五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楊 賽 宇
審 判 員:梁 鋒
代理審判員:龍 顯 雄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鍾 志 強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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