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家洪、清遠市優代汽車服務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黃家洪、清遠市優代汽車服務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於廣東省清遠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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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粵1802民初5263號
原告:黃家洪,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住清遠市清新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賀佐鵬,廣東鴻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家祥,廣東鴻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清遠市優代汽車服務公司,住所地:清遠市清城區錦繡路1號萬邦國際商貿中心2號樓805、806。
法定代表人:盧雪華,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永昌,廣東金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家洪與被告清遠市優代汽車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優代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5月26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家洪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賀佐鵬和被告優代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何永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家洪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車輛粵RPX591銀色2018款1.6L自動舒適版東風日產牌經典軒逸發動機號690888G,車輛識別代號LGBH12E05KY376064小型汽車歸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將上述車輛粵RPX591車輛過戶至原告名下,並承擔車輛過戶產生的稅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欲從事滴滴網約車運輸服務,遂找到有運營滴滴網約車合作資質的被告。雙方約定由被告代原告購置滴滴網約車,被告將已購置的網約車完成交付原告後,由原告掛靠乙方接入滴滴網約車平台從事滴滴平台網約車的運營。2019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代購車滴滴網約車預定款2000元。雙方經協商確定被告代購置網約車的車型為銀色2018款1.6L自動舒適版東風日產牌經典軒逸,價格約為61330元上下。2019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代購買滴滴網約車銀色2018款1.6L自動舒適版東風日產牌經典軒逸的首付款47817元。2019年6月21日,被告在收取原告的首付款之後代原告向佛山市順德區協力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以69300元裸車的價格為61327.42元,稅費為7972157元的價格購置了銀色2018款1.6L自動舒適版東風日產牌經典軒逸五座小型轎車一輛,車牌號為粵RPX591,發動機號690888G,車輛識別代號LGBH12E05KY376064,該車屬於運營性質車輛。該車輛各種手續含車輛行駛證、車輛登記證、保險等也掛在被告名下,但全部費用均由原告承擔和負責,包括稅費、保險。2019年7月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入網運營協議,被告確認涉案車輛為原告的車輛,且被告為原告辦理上述車輛的網約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原告可使用運輸車用於為滴滴平台乘客用戶提供合法運營服務,也約定了其他內容。被告於2019年7月2日將代購的上述車輛交付合法運營服務給原告,原告一直使用與占用粵RPX591該車輛掛在被告公司名義之下對接滴滴網約車平台從事合法運營服務,該車輛全部整套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車輛行駛證、交強險保單、商業險保單、車輛登記證書、車輛的購置發票等在被告辦理完畢之後將原件交付原告。截止原告起訴之日,原告已經付清全部購車款61327元。基於上述,原告認為涉案上述的粵RPX591銀色2018款1.6L自動舒適版東風日產牌經典軒逸發動機號690888G,車輛識別代號LGBH12E05KY376064是由原告出資所購買的,僅僅因網約車政策因素掛被告名下,且該車輛的購置的各種稅費、車輛財產保險含交強險、商業第三者保險以及其他各項費用均由原告支付承擔,該車輛也一直由原告占有和使用,故涉案的車輛歸原告所有,被告應協原告將車輛過戶至原告名下。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依法特訴諸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優代公司答辯稱,一、原告在訴狀中的陳述歪曲事實。二、2019年6月17日,原告向答辯人購買東風日產軒逸小車,並於當日支付購車預訂款2000元。同年6月19日,原告向答辯人支付47800元購車款,剩餘購車款61000元原告在海通恆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公司)辦理融資租賃手續,後由海通公司於2019年6月24日支付給答辯人。三、原告聲稱答辯人代其向佛山市順德區協力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以69300元的價格購置了涉案車輛,與事實不符。原告是以110800元向答辯人購買的涉案車輛。四、涉案車輛粵RP××××號小車因辦理融資租賃現抵押給海通公司,並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據了解,原告仍未還清租賃款。五、《融資回租合同及其他文件》第2.1條約定:承租人以租回為目的,向出租人轉讓其已經或將要取得所有權的物件,出租人受讓後將其租回給承租人使用。第3.1條約定:雙方同意,租賃車輛所有權自實際起租日(即出租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完畢租賃車輛轉讓價款之日)起自動轉移至出租人所有。第十條約定:租賃期屆滿後,在承租人付清留購價款/期末殘值之前,租賃車輛所有權仍歸出租人所有。因此,涉案車輛的現所有權人為海通公司。六、答辯人系租賃車輛的掛靠單位,原告將涉案車輛掛靠被告處經營,原告還清租賃款後,答辯人可配合海通恆信國際租賃公司及原告辦理過戶手續,過戶產生的稅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七、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優代公司是一家從事代駕、汽車租賃、汽車及零配件零售、汽車修理與維護、出租車客運等業務的公司。2019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購車預訂款2000元用於購買東風日產2018年款經典軒逸自動舒適版銀色小車,於同年6月19日向被告支付47800元購車款。同年6月21日,原告(承租人)與海通公司(出租人)簽訂一份《融資回租合同及其他文件》,約定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涉案車輛,車輛初始參考購買價格69300元,購置稅及保險費11325元,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全部租賃車輛的轉讓價格為80625元,出租人向本合同約定的賬戶支付完畢前述剩餘金額之日,與租賃車輛有關的附屬權益自動隨租賃車輛所有權一併轉移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共應支付36期租金,其中第1期至35期每項租金均為2120元,第36期的租金為18245元,租賃車輛所有權自實際起租日起自動轉移至出租人所有。若承租人不存在違約行為,則其可行使留購、續租或退還車輛的權利,但須提前書面通知出租人。同日,原告向海通公司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授權海通公司委託第三方或銀行採用代扣的方式來扣劃其在回租合同項下的應付款項。同日,原被告和海通公司簽訂一份《租賃車輛委託管理協議》,約定原告作為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為便於運營租賃車輛,自主選擇被告作為租賃車輛的掛靠單位,將租賃車輛掛靠於被告經營,並委託被告對租賃車輛進行管理,海通公司擁有租賃車輛的所有權,並授權被告作為抵押人辦理抵押權人為海通公司的租賃車輛抵押登記手續,被告接受授權,原告對此無異議。同日,被告和海通公司辦理了《車輛抵押合同》,約定被告將車架號為LGBH12E05KY376064、發動機號為690888G的東風日產2018年款經典軒逸自動舒適版銀色小車抵押給海通公司。同年6月22日,被告將涉案車輛登記至其公司名下,車輛號碼為粵RP××××。同年6月24日,海通公司將購車款61000元支付給被告。同年7月2日,原被告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原告自願與被告共同購置車架號為LGBH12E05KY376064、發動機號為690888G的東風日產軒逸車輛,並以甲方名義登記上牌,向貸款金融機構海通公司支付2120元作為車輛租金。同日,原被告簽訂一份《入網運營協議》,約定原告在被告處上牌的粵RP××××在協議期內,由被告為原告辦理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原告可使用運輸證用於為滴滴平台乘客用戶提供合法運營服務。同年7月5日,被告和海通公司辦理了涉案車輛的抵押登記手續。原告從2019年7月25日起每月支付租金2120元給海通公司至2020年5月24日。
本院認為,原告在購買涉案車輛粵RP××××後已與案外人海通公司簽訂《融資回租合同及其他文件》,約定海通公司向原告購買涉案車輛後回租給原告,承租人即原告共應支付36期租金給海通公司,其中第1期至35期每項租金均為2120元,第36期的租金為18245元,出租人向本合同約定的賬戶支付完畢前述剩餘金額之日,與租賃車輛有關的附屬權益自動隨租賃車輛所有權一併轉移歸出租人所有,海通公司已經通過代原告支付購車款61000元的行為履行了融資回租合同,原告在未付清全部租金前無權請求確認該車歸其所有,原告現請求確認粵RP×591銀色2018款1.6L自動舒適版東風日產牌經典軒逸發動機號690888G、車輛識別代號LGBH12E05KY376064小型汽車歸其所有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及海通公司簽訂的《租賃車輛委託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原告自主選擇被告作為租賃車輛的掛靠單位,將租賃車輛掛靠於被告經營,並委託被告對租賃車輛進行管理,海通公司擁有租賃車輛的所有權,並授權被告作為抵押人辦理抵押權人為海通公司的租賃車輛抵押登記手續,現原告未按其與海通公司簽訂的《融資回租合同及其他文件》付清租金,涉案車輛仍抵押給海通公司,原告請求被告將粵RP×591車輛過戶至其名下並承擔車輛過戶產生的稅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家洪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計766元,由原告黃家洪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 審判員 | 麥煥瓊 | |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 ||
| 書記員 | 余曉燕 | |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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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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