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6 (1700-1725).djv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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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領

三年,令「兜攬錢糧誆騙納戶財物之人,拿問仍盡本 法,將所攬錢糧納完,冉於本犯名下追罰一半入官。 監臨官縱容者,一體治罪。」

又令「禁約各處倉無藉之徒更改姓名,營充斗級并 牌子,積年在倉,通同官攢作弊。江南者發廣西都司, 江北者發萬全都司充軍。」

景泰三年,令南京各倉築立高厚牆垣,不許軍民人 等就牆起蓋房屋。牆外仍立冷鋪,僉撥軍夫巡守。 三年,令各「倉監收官員,嚴督官攢庫斗人等,修葺倉 場,開通溝渠。其曠職坐視渰沒糧草者,拏問追賠。」 三年革各倉場致仕武官守把門禁,止令辦事官一 員管理。

又令在京并通州倉軍斗收糧不及三萬石者。每十 名內摘撥五名回衛。又令各倉斗級、庫子、開寫年甲、 鄉貫、住址、編造文冊。候巡視官員點閘

三年,令「各倉官攢、斗級人等,不許勒要納戶分例曬 米,地鋪及關糧人抬斛等項錢物。」

景泰四年、令各倉厫放糧、以勘合到日為始。過違四 十五日者、扣除不支

四年,令各倉收糧官、攢軍斗,不許小腳人等奪攬挑 擔。如納戶自願雇倩者,每米一百石,止許小腳二十 名。

四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永平等處糧 草,兼理屯田。

四年,令直隸通州左等四衛并直隸武清衛各倉,每 副使一員,照通州衛倉事例,止僉撥軍斗一十五名。 四年,令湖廣郴州、桂陽、興寧等州縣,凡里甲不及二 十里、倉糧不及一萬石者,管糧同知、縣丞等官俱裁 革。

四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監收糧草。

景泰五年令京倉納糧,部運官遞串納戶領籌。其「揚 米、掣斛、行概、抬斛折蓆」等項,止許正設軍斗。如納戶 自願雇人者聽。

五年,添設山西潞州管糧同知一員。

景泰六年令南京各倉照京、通二倉《會籌》,溜筩放米。 不許將帶錢物交通軍斗,求打好米,增多斛面。違者 拏問。

又令南京各倉、止委御史、及郎中等官、巡視監督。其 本部巡倉官、不必差委

六年奏准:「陝西各倉場,凡不係原委監臨、提調人員, 擅自下倉收放,侵越職掌,騙要民財者,許布按二司 管糧官徑自拿問,應奏請者,具奏定奪。」

景泰七年令京通二倉、各處該納糙粳米未完者。准 以陳米補納。仍令該倉應時放支。不許存留

又令兩京、東安等四門倉收剩餘糧并篩揚不堪米 數,照光祿寺事例批寫數目,即令納戶領出。該倉官 攢刁難掯留者治罪。

七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倉、每歲印給《厫經》。各 該官攢執掌收放、不許擅委軍職

天順元年、令「在京各倉場、凡把持誆騙包攬坑陷納 戶、攪擾倉場之人,許人指實首告。連當房家小、發邊 遠充軍」

元年,添設戶部郎中一員於永平、山海、薊州等處,一 員於宣府,一員於大同,俱提督糧草。

又題准、「於保安、隆慶二州、添除判官二員,聽巡撫郎 中分定倉屬,兼收糧草」

元年、令邊儲銀兩、只從戶部委官、并布按二司、管糧 等官管理、不許總兵等官干預

天順二年,令湖廣布按二司、每年輪委堂上官一員、 監督銅鼓等一十四倉糧。

又令添設登、萊、青三府。又膠州、潞州、文登等州縣通 判、同知、判官、縣丞各一員,管糧

又「令陝西布政司右參議一員督理糧草。」

天順三年,令通州新城增置倉厫三百間。 天順七年,奏准「直隸淮安府常盈倉、徐州廣運倉,各 存留大使一員,副使二員,攢典二名,斗級一百名,修 倉夫匠二百名。山東東昌府臨清倉存留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攢典一名,斗級二十名。臨清廣積倉存留 大使一員,副使二員,攢典二名,斗級三十名。二倉共 存留修倉」夫匠二百名。各倉原設官攢等項多餘之 數、裁減

天順八年,添設鳳陽府通判一員。管理「廣儲等六倉 糧斛」

八年,令「考退倉場經歷、大使、副使等官,仍支俸守支」, 盡絕放回。

成化元年、令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巡察延綏、榆林 等處邊倉。三年更代。

「成化二年、令戶部管糧官、提調官軍人匠、修理倉厫。」 仍令巡倉御史、常行點視

二年、令遼東管糧、山東布按二司官、三年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