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6 (1700-1725).djv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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祿。又《王制》云「下士視上農夫九人祿。中士倍下士」 之類。

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 凶豐。

項氏曰:歲言其成歲,年言其收成。若歲終、定時、成歲,皆以成歲言,若有年、大有年,皆以收成言。制國用者必於歲之終,穀粟之既入,故曰「以歲之上下數邦用。斂穀粟必於秋之成,穀粟之始熟,故曰以年之上下出《斂法,禮》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 是也。

《易》氏曰:「年之有凶豐,歲之所以有上下 。」 鄭康

成曰:「數猶計也 。」 項氏曰:「『以歲之升降,得穀之多少,計國之所用,多則足,少則否,乃詔在上用穀之隆殺,以治年之凶豐。故年適豐,雖粒米狼戾,不侈於有餘;年適凶,雖饑饉薦臻,不苦於不足,則以有治之之術也。《易》於萃言用大牲』,於升言『利用禴』是也 。《易氏》曰:『制其財之多寡,權其禮之增損,非廩人之事,特以邦用之』」 足否詔之於上,凡以治年之凶豐而已。年之凶豐天也,所以治之者人也。治之則權其多寡增損而為之開闢斂散。其於豐也,不為妄費以蠹其國;其於凶也,不為過取以害民。李嘉會曰:「歲自立春至次年立春,天時也;年自正月朔旦至歲除,王政也。天時雖不同,王政不可闕,合三者治之斯可。」

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 下也。

賈氏曰:「萬民食食者,謂民食國家糧食者;上謂大豐年,中謂常年,下謂少儉年。此雖列三等,以中年是其常法 。」 鄭康成曰:「此皆謂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 。」 楊謹仲曰:「國之量,非後世比。栗氏為量,方尺、深尺,其實一鬴乃六斗四升。今人所用之斛,深亦一尺,而万幾二尺止容五斗,而以古之量少,今之量幾五倍於」 古矣。然以中歲均人月食三鬴,則是旬食一鬴,日食六升四合矣。量至漢猶然。趙充國以為辛武賢欲引萬騎出張掖,以一馬自負,三十日為米二斛四斗,麥八斗,則計人日食米八升。王莽欲立威,乃議云:「十萬眾齎三百日糧,十道並出。」 嚴尤曰:計一人三百日用糧十八斛,則是人食六升。以此考之,周之中歲,人日食六升四合,上歲,人日食八升五合,不為過矣 。王氏曰:「民之」

食可以計者,校登夫家貴賤、老幼廢疾之數,觀

稼省斂、稽比財物,其法詳也 。王昭禹曰:「先王之民,生齒以上有食之端,已書於版,校登、稽比之法又詳,則凡民之幼壯、孤寡登秏無不知也。以口授田,以田制食,觀稼省斂,又以時出焉,則凡其食之有餘不足無不知矣。」

「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詔王殺邦用。

易氏曰:「冢宰制國用,其穀之所積,皆有定所。凡荒政所不能聚者,均其遠近之所就穀而已 。」 鄭康成曰:「殺猶減也 。」 王氏詳說曰:「《大司徒》云:『大荒大札,則令邦國移民通財,為外諸侯設也。《廩人》云:『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為內諸侯設也』。蓋鄉、遂、公邑,但移用其民而已,非移民通財與移民就穀也。鄉、遂、公邑』」 ,同為天子之民,若夫都鄙,則各從其主矣。鄭氏釋此,以為「就穀都鄙之有」 者,誠得其說 。鄭鍔曰:「梁惠王移民就粟」 ,孟子譏之,何耶?蓋《周官》之民,有田以耕,其饑偶出於天時之水。

旱而已。惠王不能制民之產,凶歲則移民,是為無

政 劉氏曰:「古者三年耕,必有一年之蓄;九年耕,必有三年之蓄。以三十年之通計,雖有旱乾水溢,民無菜色,猶設廩人就穀之法,則患未至而預為之防 。」 李嘉會曰:「儲蓄所以立國,非有大凶旱,烏可輕動?」

凡邦有會同、師役之事,則治其糧與其食。

王昭禹曰:「治者,量遠近為之節 。」 鄭康成曰:「行道曰糧,謂糒也;止居曰食,謂米也 。」 鄭鍔曰:「會同師役,有遠近之異,則曰糧、曰食,亦宜不同。遠則治其糧,《莊子》言『適百里者宿舂糧,適千里者三月聚糧』,蓋言遠也;近則治其食,《詩》云『朝食於株』,《左氏》云『食時而至』,蓋言近也 。《易氏》曰:『糧乃會同師役之所急者,太宰以九式均節』」 財用,而不及會同、師役之式。《小宰》之七事,有所謂會同、軍旅、田役之戒具,共其財用。然會同所用者,不過牢醴、委積、膳獻、飲食之飧牽,則有賓客之式矣。軍旅、田役所用者,不過工事、幣帛、芻秣、匪頒之數者,則有工事之式,幣帛之式、芻秣之式、匪頒之式矣。惟最急之糧食乃無式焉。蓋式法出於九賦之中,乃國家之經費。冢宰制國用,則以邦國之貢待弔用,萬民之貢充府庫。二者之外,隨處而積,以待邦之大用。則會同、師役之類,凡九式所不載者,皆取具於此。不然,《倉人》:「共道路之穀積飲食之具。」 《遺人》:凡賓客、會同、師役,「掌其道路之委積。」 若非前二者之積,將何所從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