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6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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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或量派上元、江寧二縣買辦

十年題准:「本部委官公同巡視等官看驗各庫先年 積貯物料,有應變染應造用、應准折者,悉聽從宜酌 用,如果不敷始具數聽各衙門奏請定奪。」

題准「房鈔」、園鈔查果坍塌無存者,准與分豁

十年題准:「今後各處起解京庫物料,果係本地無產 者,許於批文內明開某物若干,折徵價銀若干,到京 召商上納。如有餘銀,通融幫補;再有餘剩,送太倉銀 庫交收,以備支用。」

十一年題准:今後甲字等庫解到庫夫,每年一次更 換。但有稱大管事名色,交通商人內臣,聚斂過付者, 巡視科道及戶部委官,拏送法司,照積年事例,問擬 發遣。以後逐年查審,永為定規。內臣縱容占執者,一 體參究。其各庫收到商稅等項錢鈔,行內外委官盤 收。合用人役,該戶科給事中奏於順天府起撥。 十一年奏准添委員外郎一員,專管「太倉銀庫,收放 漕運一應折銀折草鹽課等項,并解到戶部各處象 馬牛房及供應等,并十庫折色銀兩。其倉庫折色,應 召商者,另項收貯。如遇完納,商人賫有《戶部完單》,照 數給領。其庫內一應巡風官吏及軍斗等項人役,悉 聽提督,仍照坐倉員外」事例,一年更替。通將收放銀 兩等項數目造冊。備呈本部及提督倉場官處。以備 查考

十二年議准:「南京五城房課鈔,照舊及時徵解。其上 新河廊房二百五號,查果入江是實房鈔二千六百 七十貫」,准為裁革火燒倒塌遺址,除原主耕種辦納 原鈔外,其餘量減一半,召人佃居辦鈔,毋得強令無 干包賠。見在房屋,督令人戶及時修理,不許任其傾 倒,圖免課鈔。

十五年議准:「今後長安等門守門人員,敢有故違明 禁,仍前科索解戶財物,准折軍士直米者,訪出或告 發,照例參問。」

十六年題准、「今後戶部委官解運各邊銀兩,置立印 信號簿,一樣四本,一存太倉,一收本部、一付委官、一 發該鎮、互相檢驗」

十七年題准「今後十庫內官,不許增添。」

十七年題准:「房鈔」每貫折徵銀六毫。其公用過房地 額鈔俱與除免。

十九年議准:「龍江大勝、石灰山三關,江東瓜埠二巡 檢司,龍江裏外各處河泊所,歲辦船料魚課并酒醋 等鈔貫,各照兵馬司房鈔事例」,每鈔一貫,折徵銀六 毫,就令經手人役煎銷成錠,按季解南京銀庫收貯。 相兼銅錢,支給鋪戶收領應用。

二十二年題准:今後凡抄沒犯人家財,及變賣地土 房屋,追收店錢等項銀兩,俱照舊送本庫收貯。三宮 子粒及各處京運錢糧,不拘金花折糧等項,應解內 府者,一併催解貯庫,悉備各邊應用,不許別項那借。 又議准:今後各運司餘鹽銀兩,解送太倉,另貯一庫, 專備各邊客兵糧草,不許分毫別用。

二十四年題准:「太倉銀庫每日輪差管倉主事一員, 公同管庫員外收放。若有奸弊,許其糾舉,本部仍不 時訪察,以驗勤惰。凡銀兩,管倉員外郎務要兩平收 放,逐項逐日開注明白。一年滿日,與同接管員外郎 會同巡倉御史,將經手銀兩,逐一秤盤。若有附餘,照 依舊規作正支銷。」

二十八年,奏准「各處撫按官於布政司每歲額解錢 糧,立法頒示,不許以火耗公用為名,扣留侵除。每遇 收放,左右布政協同幹理巡按御史不時巡察,親自 查盤。其南、北直隸巡按御史并各處巡撫都御史,一 體嚴加查理,有弊從實論治。」

二十八年議准:南京戶部自嘉靖二十九年為始,查 照原議「承運庫絹,除湖廣、浙江原坐本色及福建窵 遠照舊折價外,其應天并直隸徽州、松江、蘇州、寧國、 太平府、廣德州折色絹,於內量改一半、本色五千五 百六十九疋。甲字庫、湖廣、江西折色綿布各於內量 改本色一萬疋;『丙』」字庫、湖廣綿花絨於內量改本色 二萬五千觔。其餘照舊折價解部。以備文武官四八 月折俸、并賞賜軍士等項支用

三十一年,奏准差科道各一員,會同太倉管庫員外 郎等官驗日收放,同進同出,以後不必更委陪庫主 事。尋以科道止巡視,不同監收,仍復每日輪差主事 一員陪庫。

三十四年議准「行各處撫、按、巡鹽、巡鹽及南京巡倉、 屯田、巡江等御史,各於任滿交代之日,將應解贓罰 銀兩盡數解部濟邊。」戶部仍於年終將各撫按解到 贓罰銀兩多寡數目,另行奏覽。

三十八年題准、「太倉銀庫、每兩月一次、將收放銀兩 數目奏報」

四十年議准江西布政使并徽州府各本色苧布,應 天、蘇州、徽州、松江四府各本色絹,自四十年為始,暫 徵本色,送南京戶部,以備年例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