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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A條:國家元首被控以罪名時應當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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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3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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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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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三A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三十四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93
第三十三A條:國家元首被控以罪名時應當停權
第一款 當國家元首在任何法律下以某罪名被控上
第十五篇
所述的特別法庭時,其職權應立即中止。
第二款 在國家元首依照第一款規定而中止職權期間,其時間將被計算入
第三十二條
第三款所規定的任期之內。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新增本條。——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第2A節,1993年3月30日生效。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