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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发展的五年计划数字给各大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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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发展的五年计划数字给各大区的指示
1953年3月8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

各中央局并转农村工作部及行政委员会农林局党组:

  关于农业增产的五年计划数字和互助合作五年的发展计划数字以及一九五三年这两项的指标数字,各大区所已经提出者,现在看来都嫌过高。在农业增产方面,不能根据三年恢复时期中每年的增产率来计划今后五年的增产,因为发展时期的增产要比恢复时期困难得多。证之苏联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验,农业增产的计划也不能订得太高。而且我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之内,基本上可以说没有机器投入农业,农业增产主要还是靠农民群众积极性与互助合作,靠兴修水利与若干新式农具和初步的技术改良。如果计划一开始就订得太高,完成不了,将大大伤害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因此,中央现正考虑将农业五年计划増产数字缩减到以一九五二年实产量为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其中一九五三年的指标是增产约百分之七。在互助合作方面,计划订高了,也势必发生急躁冒进,贪多贪大,盲目追求高级形式与强迫命令形式主义。目前无论在老区(如华北等地)或新区(如四川等地),均已发生了左倾冒进的严重现象,如不立即有效制止,将招致生产的破坏。因此,中央现正考虑将互助合作的发展计划,五年之内,组织起来的农户,老区控制在占农村总户数的百分之八十左右,新区控制在百分之七十左右。其中农业生产合作社老区平均控制在占农村总户数的百分之四十五左右,新区平均控制在百分之十二左右;常年组新区控制在占农村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十左右。以上这两项数字都是初步拟出的平均数字,望各大区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把你们原定的数字加以压缩,提出新的计划数字,在三月二十日以前报告中央,以便汇编新的计划。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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