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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5刑终80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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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7)内0502刑初838号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5刑终80号

2018年3月21日

原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男,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1月1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越级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于2015年3月2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越级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于2015年5月3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再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6月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7)内0502刑初8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潘某某和杜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27日,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编造杜某因举报通辽政府高官伙同白某某巨额洗钱,被公安机关打击报复,杜某已家破人亡,还要赶尽杀绝等虚假信息,在互联网天涯社区、凯迪社区、齐鲁社区、通辽团等网站散布,该信息点击浏览约17万次,引发大量网民对政府及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质疑。

2017年5月31日至6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编造其因举报通辽市领导犯罪,而遭到多人持枪追杀、跟踪、威胁以及杜某被关押可能被吃药、被打针,被酷刑的虚假视频,在其微信的多个群内散布,致该虚假视频被大量转发,引发大量网民对政府及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质疑。

2017年6月2日,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对上述虚假信息及视频进行了辟谣。

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信息、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潘某某的自然情况及无犯罪记录。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拘留、逮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证明本案经公安机关网络巡查自行发现犯罪行为及相关办案程序事实,以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手机:OPPOA33、UPOO-F201、小米2013023WCDMA、changhongK238、LenovoMA308、ZTE-UV880、国产山寨T808、三星GT-S5360及尖刀一把被公安机关扣押。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检查出检材中(扣押的1号手机OPPOA33)有宣读"遗书"视频、遗书内容照片及在天涯论坛浏览相关网页的记录。

5.调取证据清单、海南凯迪网络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证实用户名:"八百标兵进北京"、"内蒙通辽0"在凯迪社区发贴:一、不要让杜某命丧非法截访,点击量1112次;二、望正义人士各界媒体关注杜某一家人的悲惨遭遇,点击量1121次;三、望正义人士各界媒体关注杜某一家人的悲惨遭遇,点击量1548次;四、通辽政府求求你了放过他们一家吧,点击量1515次;五、献给通辽政府和科区公安分局,点击量1729次。爆料人内蒙通辽潘某某,×××。

6.调取证据清单、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回复函,证实天涯社区注册用户"u_110505302"的注册信息和登录日志,手机号码为:×××,在天涯论坛发贴主题标题:望正义人士各界媒体关注杜某一家人的悲惨遭遇,点击量348次,回复13条;发布内蒙古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最牛逼的法院,点击量121次,回复3条;发布中国银行和通辽政府你们谁是那把杀人不见血的刀,点击量190次,回复13条。爆料人内蒙通辽潘某某,×××。

7.调取证据清单、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网调取证据通知回复函,证实用户通辽人注册手机号为×××,在该网站发布帖子题为望正义人士各界媒体关注杜某一家人的悲惨遭遇,截止2017年5月11日10:00实际浏览数106477,回复20条;发布题为望正义人士各界媒体关注杜某一家人的悲惨遭遇,截止2017年5月11日10:00浏览数58798,回复数4,爆料人内蒙通辽潘某某:×××。

8.证明一份,证实通辽市通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通辽团网上的注册网名"豆沙包粘豆包哪个更好吃",注册手机:×××,2017年3月1日22时32分发贴主题标题望正义人士各界媒体关注杜某一家人的悲惨遭遇,此人发布此信息共25篇。

9.科尔沁区公安机关在网络上发布的"关于长期上访缠访闹访人潘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捏造事实的文章和虚假视频的告知"截图,证实公安机关为消除影响稳定民心在通辽团公众平台、平安科尔沁公众平台发布的辟谣告知。

10.情况说明、关于彭某某死亡证明的说明,经杜某的母亲彭某某居住地的社区民警、辽河镇卫生院医生证实,在彭某某死亡当日,其子杜辉持村上开的介绍信到辽河镇卫生院开死亡证明,当日杜辉持死亡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后续事宜。

11.介绍信复印件,证实滨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为杜某1开具介绍信,内容为彭某某(杜某母亲)因病正常死亡,其子杜某1到辽河卫生院办理彭某某的火化证明事宜。

1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明彭某某死亡后由家属杜辉办理火化手续。

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辽监管分局"关于对中国银行通辽分行永清办事处违规情况的通报"通银监发(2007)78号文件,证实通辽分行永清办事处因借用结算帐户等问题,直接责任人被处分及相关事项处理情况。

14.网页截图,证实用户名:八百标兵进北京,在凯迪社区发布主题标题为望正义人士各界媒体关注杜某一家人的悲惨遭遇的贴子,内容为通辽高官伙同中国银行通辽分行永清分理处主任盗用杜某帐户巨额洗钱,杜某受到打击报复,母亲彭某某因此自杀,父亲杜某2自焚一次,点击量16215次;发布主题标题为通辽政府求求你了放过他们一家吧的贴子,内容同上,点击量14342次;发布主题标题为拿下政法委书记,即可铲除一切邪恶的贴子,点击量6160次。

15.潘某某手机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潘某某通过白色OPPO手机微信号"八百标兵进北京"向微信群发布"遗书"视频。

16.行政案件卷宗四册,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因损坏小区设施及因非正常上访多次触犯行政法规,被公安机关四次行政处罚的情况。

17.杜某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实杜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查明,杜某在相邻的中国银行通辽分行永清分理处旁成立弘旭复印社,在该行开立了存取款帐户,原永清分理处主任白某某因与杜某关系极为密切,借用其帐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后因二人断绝关系,杜某产生报复心理,连续向有关部门以洗钱、办理业务有欺诈等行为为由四处告状,经执法机关对杜某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核实未发现白某某有私自挪用贪污他人款项、洗钱等违法行为,鉴于永清分理处主任白某某存在违规操作问题,中国银行通辽分行对其下发了处分决定,但杜某从此走上了非正常信访之路并多次被行政处罚。

18.不予立案通知书、关于杜某申请立案监督一案的报告、关于移交杜某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函、信访答复意见书,证实杜某举报的白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及关于杜某申请立案监督,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结论意见是因未发现违法之处,同意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针对杜某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通辽市委政法委员会将此事移交科尔沁区人民政府,请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信访答复对杜某此违规事件做出了处理。

19.说明、互联网截图,证实用户名"八百标兵进北京"、"内蒙通辽0"在网上散布的虚假信息及潘某某"遗书"视频。

20.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12日潘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21.证人于某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彭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会计,经手为彭某某的

二儿子杜某1出具村委会介绍信,杜某1说要用介绍信到医院开死亡证明,平时了解彭某某有心脏病,总在村上诊所打针吃药,丈夫杜某2有食道癌,当时对彭某某的死亡,子女没有提出过疑义,村里人都知道,很正常的事。

22.杜某2讯问笔录,证实因杜某被拘留,杜某2夫妇俩上访,因在途中老伴心脏病发做,想做手术,当地政府不给钱,杜某2夫妇商量到天安门自焚引起政府注意,后在公安部正门往东50米便道处自焚,并抛洒杜某上访材料的事实经过。

23.彭某某讯问笔录,证实其自称患有高血压、心绞痛,去北京看心脏病,因当地政府不给出钱看病,和丈夫杜某2商量去天安门自焚和反映女儿杜某的问题,后在公安部北门附近自焚,并抛洒杜某上访材料的事实经过。

24.被告人潘某某询问笔录,证实潘某某的手机号码×××,也是其绑定的微信号,手机号的户名是谁记不清了,用了好几年了,有好几个微信名,现在叫"八百标兵进北京",以前记不住了,在通辽团、齐鲁社区、凯迪社区、天涯论坛等网上发布过有关杜某的文章,在手机朋友圈发过自述"遗书"的视频,发布的目的为举报辛某、姜某、耿某、任某血葬命案,王某、孙某行政不作为,压案不办打击报复杜某和本人,耿某、辛某和血案有关,自己掌握着这方面的证据但不能提供给公安民警。

25.被告人潘某某讯问笔录,对侦查机关的讯问均表示记不清了或沉默不语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26.鉴定聘请书、情况说明、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送检的潘某某手机及电脑内数据进行检验,出具情况说明,三星GT-S5360、ZTE-UV880、uPOO-F201、LenovoMA308、T808手机内未发现与委托要求相关的数据,changhongK238手机由于没有电池无法提取相关数据;另鉴定送检的xiaomi2014011手机中发现与委托相关视频文件14个,总计大小694MB;送检的OPPOA33手机中检验提取登录微信账号"×××-pcgwb65exmja22"昵称"八百标兵进北京"的聊天记录及相关浏览器历史记录,内容包括内蒙古通辽市潘某某举报政法委书记被多人持枪追杀110不立案,对杜某下死手,杜某一家被他们害得太惨了的相关内容;送检的笔记本电脑硬盘中有凯迪社区、天涯论坛、齐鲁社区、通辽团的多次历史记录、访问记录、搜索记录,内容包括望正义人士各界媒体关注杜某一家的悲惨遭遇等。

27.视听资料光盘、电子数据检查光盘,证实被告人潘某某上网散布虚假信息、遗书视频、现场抓获情况及审讯情况。

28.物证尖刀一把,系抓获潘某某时从家中扣押。2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侦查人员刘明辉出庭所作证言,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

年6月2日从潘某某处扣押xiaomi2014011手机等共九部手机及ASUS笔记本电脑一台(串码AINOAS252991036),因被抓捕时被告人的家人一直在闹,没办法将扣押的物品拿走了,第二天到看守所向潘某某核实,但潘某某不配合,另外,因将xiaomi2014011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的扣押清单装订在副卷里了,所以在2018年1月份的时候才向公诉机关提供。

30.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OPPOA33、uPOO-F201、小米2013023WCDMA、changhongK238、LenovoMA308、ZTE-UV880、国产山寨T808、三星GT-S5360、xiaomi2014011手机状态,其中OPPOA33手机内的卡号为×××,ZTE-UV880手机内的卡号为×××,其余手机内均无卡。

31.张某2询问笔录及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说明,证明×××手机号的登记机主为张某2,张某2证实他的名字登记的手机号有一个是138号段的,尾号为41,有十多年了,始终是潘某某在用。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经质证,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本案程序事实及潘某某在网上散布相关杜某的虚假信息、编造因举报政府领导职务犯罪遭到威胁等虚假信息及"遗书"视频的事实,应予以采信。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潘某某提出的发布的信息均属实,自己无罪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明,潘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对当地社会评价和政府公信力产生了极为严重和恶劣的负面影响,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潘某某经四次行政处罚不思悔改,触犯刑律,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作案工具OPPOA33手机一部、xiaomi2014011手机一部、ASUS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当庭质证,并予以认证,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与本案内在相关联,证明了本案的基本情况,本院全部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潘某某上诉提出的发布的信息均属实,自己无罪的辩解意见,但其无法举证证明。而潘某某所发布的信息已经相关部门核实为虚假信息,且由此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故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础 鲁

审判员 白凤兰

审判员 杨国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洋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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