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9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9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6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1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偽軍係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之叛徒,某甲通謀偽軍,偵查本國軍情,係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幫助犯,應依該條款及刑法第三十條論處,如更有洩漏或傳遞軍事上之秘密與叛徒情事,即應依修正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一條第四款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