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67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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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67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678号决议
1990年11月29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679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0年11月29日
第678(199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并重申其1990年8月2日第660(1990)号、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1990年8月9日第662(1990)号、1990年8月18日第664(1990)号、1990年8月25日第665(1990)号、1990年9月13日第666(1990)号、1990年9月16日第667(1990)号、1990年9月25日第670(1990)号、1990年10月29日第674(1990)号和1990年11月28日第677(1990)号决议,

注意到伊拉克悍然蔑视安全理事会,虽然联合国作出种种努力,仍拒不遵守其应当执行第660(1990)号决议及上述随后各有关决议的义务,

铭记其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持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务与责任,

决心确保其各项决定获得完全遵守,

兹根据《宪章》第七章,

1.要求伊拉克完全遵守第660(1990)号决议及随后的所有有关决议,并决定,在维持其所有各决定的同时,为表示诚意,而暂缓一下,给予伊拉克最后一次遵守决议的机会;

2.授权同科威特政府合作的会员国,除非伊拉克在1991年1月15日或之前按上面第1段的规定完全执行上述各决议,否则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维护并执行第660(1990)号决议及随后的所有有关决议,并恢复该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

3.所有国家对根据上面第2段采取的行动,提供适当支援;

4.有关国家将根据上面第2段和第3段所采行动的进展情况,随时通报安全理事会;

5.决定继续处理本案。


第2963次会议以12票对2票(古巴和也门)、1票弃权(中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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