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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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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80年) 財政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1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9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18 年 4 月 27 日 修正第4, 17條
中華民國 18 年 5 月 9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14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5 年 3 月 20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0條
中華民國 29 年 3 月 26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0 年 11 月 1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0 年 11 月 24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2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34條
中華民國 32 年 3 月 3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34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7條
中華民國 70 年 2 月 2 日公布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834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17 日 修正第4, 6, 18至22條
增訂第16之1, 21之1, 25之1條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31 日公布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682 號令修正公布第 4、6、18~22 條;並增訂第 16-1、21-1、2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特設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職掌權限)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之設置)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次級機關及業務之設置)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三、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

第六條 (派駐境外之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編制表之訂定)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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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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