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6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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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以裡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財產賠納, 發邊衛充軍。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 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納人員,挾勢攬納 作弊者,參問降二級。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弘治十四年,添設山西大同府通判三員,一員於東 路天城、陽和二城,一員於左右威遠三城,一員於平 虜、井坪、朔州三城,專管各倉場糧草。仍令巡撫都御 史及管糧郎中提督各衛原設判官、吏目盡行裁革。 弘治十四年奏准「開原地方沿邊堡分,照遼陽、廣寧 邊堡事例,每堡起蓋倉厫一所。每年酌量」召買糧草。 就令三萬、遼海二衛倉官攢各照該衛分管堡分、帶 管收受。守瞭官軍就彼關支

弘治十五年、添除通判八員、銓注真定、保定、河間、大 名四府。令前往宣府各倉場、監督收放糧草

十五年奏准、「固原洮岷等衛屯田。仍令固原管糧僉 事專一管理、請敕行事」

弘治十六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撫按官曉諭 各府州縣:「今後起運南京糧米,務要計算正秏腳價, 交與委官納戶領運,赴部上納。敢有中途通同剋減 盜賣,及借債買納上完,帶同債主回運,重徵小民者, 許各該官吏申呈究治。」

又題准、本部刊置「水兌」字號通關印發號紙、外號底 簿發管兌委官處、內號底簿發本部該管水兌分司 收掌比對、以防抵換公文及增減數目。

十六年、添設通判二員、於鞏昌府帶俸。「一駐劄甘州, 管西自永昌至肅州倉場。一駐劄涼州。管東自紅城 子堡至鎮番倉場。」專一往來監督收放

「又添設遼東通判一員,分管錦義、寧遠、廣寧等前後 中、右屯七衛。」令自在州知州、帶管定邊左右、中、金州、 復州、海州、蓋州七衛。安樂州知州、帶管定遼前後、瀋 陽、鐵嶺、遼海、三萬、東寧七衛各倉糧。

弘治十八年題准、紫荊等關倉場專差主事一員管 理一年。滿日、照例更替

又專差主事一員、於密雲居住。整理邊儲

又題准、「紫荊倒馬等關、照原差主事監督。其密雲居 庸等處、仍差主事二員、整理糧儲。裁革添設通判三 員」

正德元年、令內府各監局各庫、及各處倉場、收受錢 糧、除舊例該用鋪墊蓆鞂等項、該部查議、定以數目 取用外。不許似前指以各項使用為由、勒要納戶財 物。違者重治

正德二年、將原裁革添設山西按察司僉事、照舊另 選一員前去管理

正德三年、令遼東各衛經歷、聽巡撫官差委。監督各 衛所倉官攢、收受糧斛

正德六年令查京、通二倉見在木斛,取先年鑄降鐵 斛較勘,合勺不差。原有印烙者存留,無印烙者補印, 分送各倉用使。每年二月內較勘一次。官攢斗級人 等,如有仍舊通同增減收放斛面者,從重究治。 六年令山東沿海軍糧,查照安東事例,青、登、萊三府 各專委通判一員,監督收放,依時催徵。

正德七年議准、沿邊關營衛所把總指揮等官、不許 擅將倉庫原委官員、及看守庫斗人役別項差委。如 違參究

正德九年議准、四川巡撫、每年坐委布政司堂上官 一員。親詣江油龍州等處駐劄。督催各該府州委官 運納松潘錢糧

正德十年,添設湖廣銅鼓、五開、大庸、永定等邊衛管 糧通判共二員。裁革澧州管糧判官。

正德十年奏准、「看守南京倉場、并修理人役。如有故 違不行僉補者,過三箇月、將掌印官住俸。半年以上 者、將首領官吏提問。一年以上者、經該官員通行參 問」

正德十一年令本部總督南京糧儲衙門、每年候所 屬府州縣解到總部部運官員職名并糧納各分解 備細數目文冊,查對判撥交納戶部。部運委官將帶 批文私自回家。違限三箇月之上者送問。半年之上 者,照不謹事例,問革為民

正德十二年、令京通二倉監督員外郎、每月弔取各 倉收卷簿查算放支未盡糧米倉厫盡數造冊送部。 并內外總督衙門查照。戶部將冊劄委坐糧員外郎。 挨次坐撥放支。坐盡倉厫官攢起送軍斗回衛。 十二年、准給甘肅管糧僉事一員關防

又題准:「令雲南管理鹽法參政兼管糧儲。」

十二年奏准、「遼東中固城添設倉官攢典各一員名。 帶管紫河、定遠二堡」

正德十三年、命鑄延綏管糧僉事二員關防印記。 又添設寧夏鄰近府分通判一員管理糧草

又「令於平涼府添注通判一員,管理本鎮東、西、中三 路糧草。」

正德十四年奏准、「京倉前後不許軍民借銀關支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