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tate Council Gazette - 1954 - Issue 01.pdf/3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Page:Gwyb195401.djvu/34
本页已校对

三、復員建設軍人以在原籍安置爲原則。

家在農村的:以從事農業生產爲主。家在人民政府應在自願和互利的原則下,發動和組織他們參加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組織,並教育已經組織起來的羣衆,積極吸收他們參加。對於沒有土地而又未經分得土地的,應盡可能在本鄉公地內設法調劑;如在本鄉範圍內土地無法調劑,由縣人民政府酌情轉至本縣有多餘土地的鄉安置,或者帮助他們從事其他生產。

家在城市的: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或專門技術,勞動、人事部門在分配、介紹員工的時候,應當給予優先就業的待遇;如參軍時原有一定社會職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帮助他們恢復原有職業;如參軍時原是機關、團體、工礦、企業的職工,原工作單位應當予以吸收;如介紹或恢復原來職業確有困難,應當帮助他們從事其他生產。

四、復員建設軍人同鄉的時候,沒有房屋或者圓周房屋已經破漏不堪居住而本人又無力修補的,在城市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協助他們租賃房屋或修補原有房屋,或者在公房出租、調配的時候,給予優先照顧;在農村應當從公房中調劑,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動員羣衆帮工,以便他們自行修建。

五、復員建設軍人離鄉已久,原籍無家無業,本人不願囘原籍的,可由部隊師以上機關向駐在地的省轉業建設委員會聯系,在該省內選擇適當地區,安置他們從事農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

六、復員建設軍人原籍家庭已遷居外地,囘籍後沒有親屬可依靠的,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向遷居地縣(市)人民政府聯系,證明屬實時,可介紹到遷居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安置。

七、各工礦、企業、事業部門和基本建設工程部門向各地招募或招考員工的時候,應當給復員建設軍人規定一定名額,在年齡限制上適當放寬,優先予以吸收。

八、復員建設軍人投考中等以上學校,在同羣衆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取,並在年齡限制上適當放寬;原由學校參軍,復員後本人仍要求囘原校學習的,原校應當准予復學。入學或者復學後,家庭生活困難的,應當優先享受人民助學金的待遇。

九、對參加機關、團體、事業部門和工礦、企業工作的復員建設軍人,在確定工資的時候,應當適當照顧他們的革命資歷;工礦、企業單位並應當將他們的軍齡計算爲本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