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041-汪藻-浮溪集-8-3.djvu/9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姦以事君庇已姻親至擅刋夫詔令括民財力曾罔恤

于基圖念存體貎之恩姑解鈞衡之任雖居逺外猶極

優崇謂上印以投閒能闔門而訟過乃傾家積隂與賊

通伊舉錯之非常于聽聞而實駭宜鐫寵秩移寘偏州

昔漢棄京房罪本繇于不道唐誅元載惡蓋在于罔悛

往革乃心毋忘予戒案李心傳繫年要録建炎元年月殿中侍御史張浚論綱擅易詔

令竊庇姻親等十數事上召禮部侍郎兼直學士朱勝非草制罷綱為觀文殿大學士提舉杭州洞霄宫時浚

章不下所坐皆宰相黄潛善密以傳勝非右正言鄧肅疏辨綱實無罪不知遣詞者何所據而言十月以浚論

綱罪未已落綱職十一月浚復論綱素有狂愎無上之心復懷怏怏不平之氣當寘之嶺海乃命鄂州居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