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054-張孝祥-于湖居士文集-6-3.djvu/11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得賊而輒殺之義也而莫之敢殺也以謂

有法焉律曰發冢開棺者絞二子之母遺

骸散逸於故藏之外則賊之死無疑矣賊

誠死則二子之讎亦報此佐公衮所以不

敢殺之於其始獲而必歸之吏也獄成而

吏出之使賊洋洋出入閭巷與齊民齒夫

父母之讎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

殺也蓋不敢以私義故亂法今獄巳成矣

法不當死二子殺之罪也法當死而吏廢

法則地下之辱沉痛鬱結終莫之伸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