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888-張惠言-茗柯文-2-2.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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敎化之倡而任以保甲之事則催租捕盜之吏可以不


至鄕里而縣無事且夫一縣之役無慮數百人其得食


于官者數十人而已以無所資給之人入而辦公事趨


之若騖者誠有所利也其皆不得已而用之乎抑猶有


可汰者乎縣令貧非可以財優之也少其人則其用易


給而可繩以法矣方今用人者曰公而已夫進賢退不


肖之謂公賞善罰惡之謂公今者唯成例是視其所謂


公吾所謂私也故公賞不兄勸而公罰無所懲公之爲


蔽如此而賢者不之喻愚竊以爲大過非仲甫吾誰與


語之于其行遂書之以爲別嘉慶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