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Treaty of Perpetual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Treaty of Nanking).pd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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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税、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 部
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税後,即准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税關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税不過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