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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防禦期間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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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防禦期間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中華民國 55 年 1 月 28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55 年 2 月 1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56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57 年 1 月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57 年 3 月 12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57 年 3 月 2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8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6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 其有效期間至在華美軍地位協定廢止之日為止;該項協定停止適用時,本條例亦停止其適用。」※「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在中華民國美軍地位協定」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協定及其經協議修正之規定除雙方同意提早終止外,應在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二日簽訂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有效期間繼續生效。」※「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於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效力。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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