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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總統令為巴黎會議全權委員對德和約拒絕簽字勸諭國人鎭靜俾政府與各全權委員等得以悉心籌畫竭力進行共濟艱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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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令
中華民國大總統 徐世昌
中華民國8年(1919年)7月10日
1919年7月10日
发布于政府公報七月十一日第一千二百三十二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北洋政府)

巴黎會議對德和約。關係至鉅。迭經電飭各全權委員審愼從事。頃據全權委員陸徵祥等六月二十八日電稱。我國對於山東問題。自通知大會宣言維持保留後。最初主張註入約內不允。改附約後又不允。改在約外又不允。改爲僅用聲明不用保留字樣又不允。改爲臨時分函聲明。不能因簽字而有妨將來之提請重議。又復完全被拒。不得已當時不往簽字。備函通知會長。聲明保存我政府對於德約最後決定之權等語。披覽之餘。良深慨惋。此次膠澳問題。以我國與日德間三國之關係。提出和會。數月以來。乃以種種關係。不克達我最初希望。曠覽友邦之大勢。返省我國之內情。言之痛心。至爲危懼。惟究此項問題之由來。誠非一朝一夕之故。亦非今日決定簽字與不簽字卽可作爲終結。現在對德和約旣未簽字。而和會折衝。勢不能詘然中止。此後對外問題。益增繁重。尤不能不重視協約各友邦之善意。國家利害所在。如何而謀挽濟。國際地位所繫。如何而策安全。亟待熟思審處。妥籌解決。凡我國人。須知寰海大同。國交至重。不能遺世而獨立。要在因時以制宜。各當秉愛國之誠。率循正軌。持以鎭靜。勿事囂張。俾政府與各全權委員等。得以悉心籌畫。竭力進行。庶幾上下一德。共濟艱危。我國家前途無窮之望。實繫於此。用吿有衆。咸使周知。此令。

大總統印

中華民國八年七月十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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