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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測站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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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測站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65年10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76年10月29日
1976年11月10日
公布於民國65年11月10日
總統(65)台統(一)義字第 3826 號令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 65 年 10 月 29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65 年 11 月 10 日公布1.總統(65)台統(一)義字第 3826 號令制定全文 11 條公布
中華民國 76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前[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測站組織通則]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76 年 11 月 30 日公布2.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396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測站組織通則;新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組織通則)

第一條

  本通則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局附屬測站,分掌左列事項:
  一、天氣圖表之填繪、分析及研判事項。
  二、天氣預報、特報及颱風警報之發布、報導事項。
  三、一般氣象、物候、農業、漁業、航海氣象之觀測及資料整理、統計事項。
  四、地震、潮汐及地球物理因素之測算事項。
  五、國內外氣象資料之接收及播報事項。
  六、氣象電信業務及電信保密之執行事項。
  七、氣象雷達觀測及資料之供應事項。
  八、氣象儀器及器材之維護、保養事項。
  九、天文觀測、推算、資料編算及研究事項。
  十、曆法、時間及經緯度之測算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第三條

  本局附屬測站,分為一、二、三、四等,其設立、等次,由行政院核定之,並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四條

  一等測站置主任一人,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或二人,襄助主任處理站務,職位列第八至第十職等;技正二人至四人,課長五人至七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六人,技佐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六人至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五條

  二等測站置主任一人,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技正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人至四人,技佐三人至七人,辦事員一人,職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六條

  三等測站置主任一人,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位列第七或第八職等;技士一人至三人,技佐一人至三人,辦事員一人,職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職等。

第七條

  四等測站置主任一人,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位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士一人,技佐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職等。

第八條

  各等測站有關人事、會計事項,均由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統籌辦理。

第九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氣象、物理、天文、電信、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各等測站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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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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