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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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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17年12月) 交通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9年1月25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9年(1930年)1月25日
中華民國19年(1930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9年2月3日
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0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19 年 1 月 25 日 修正前[國民政府交通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19 年 2 月 3 日公布6.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1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1 日公布7.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19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1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27 年 1 月 14 日公布8.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3 月 8 日 修正第7, 9, 10條
中華民國 27 年 3 月 8 日公布9.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7 月 19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27 年 7 月 30 日公布10.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2 年 6 月 26 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32 年 7 月 14 日公布11.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3 年 1 月 29 日 修正第18, 22條
中華民國 33 年 2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5 年 5 月 25 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35 年 6 月 7 日公布12.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2 月 1 日公布13. 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20至23條
增訂第23之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3 日公布14.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176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2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 增訂第22之1條
中華民國 87 年 6 月 17 日公布15. 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19490 號令增訂公布第 2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增訂第18之1, 26之1條
修正第21, 2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16.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9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2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2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1)院臺交字第 0910007240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1 日 修正第6, 21條
刪除第1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7780號令修正公布第 6、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6, 21條
刪除第12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6、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60017975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20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60051109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刪除第18之1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公布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0501號令刪除公布第 18-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8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40272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381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7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9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修正全文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條

  交通部管理經營全國電郵、郵政、航政,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並監督民營交通事業。

第二條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次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電政司。
  三、郵政司。
  四、航政司。

第五條

  交通部得置郵政總局、無線電管理局、郵運航空處及各航政政,於必要時,並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交通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獎懲事項。
  五、關於編製統計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六、關於本部之經費、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七、關於所屬各機關之預算、決算計算書之審查編製事項。
  八、關於稽核及覆核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之收支賬款事項。
  九、關於改良會計及劃一簿記事項。
  十、關於電郵航行政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十一、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第八條

  電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管理全國電報、電話等事項。
  二、關於發展及改良電報、電話等事項。
  三、關於監督民營電氣交通事業事項。
  四、關於改善電務職工待遇事項。

第九條

  郵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考核全國郵政事項。
  二、關於監督郵政儲金及匯兌事項。
  三、關於管理經營國營郵政航空事項。
  四、關於監督民營航空承運郵件事項。
  五、關於改善郵務職工待遇事項。

第十條

  航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管理航路及航行標識並其他一切航政事項。
  二、關於管理經營國營航業事項。
  三、關於監督民營航業事項。
  四、關於船舶發照登記事項。
  五、關於計劃築港及疏濬航路事項。
  六、關於管理及監督船員船舶造船事項。
  七、關於改善船員待遇事項。

第十一條

  交通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二條

  交通部政務次長、常任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三條

  交通部設秘書四人至八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四條

  交通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五條

  交通部設司長四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六條

  交通部設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人,科員一百二十人至二百人,承長官之命令,辦理各科事務。

第十七條

  交通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二人簡任,其餘秘書及科長薦任,科員委任。

第十八條

  交通部設技監一人簡任,技正八人,二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八人至十二人薦任,技佐六人至八人委任,承長官之命令,辦理技術事務。

第十九條

  交通部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得聘用專門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

  交通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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