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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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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家庭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到江西、宁夏、安徽调研,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妇联、家庭教育机构、全国人大代表、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学生和家长代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教育部、全国妇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家庭教育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家庭教育立法主要是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为家庭提供支持、协助。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对各章结构作出调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将第二章至第四章的章名“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和“家庭教育干预”分别修改为“家庭责任”、“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华民族具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家庭教育立法目的应当体现这一优良传统;家庭教育的任务,除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应当包括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教育概念没有充分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建议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四、有的常委委员、单位和地方提出,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不能减轻其家庭教育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六条中的“应当与被委托人共同实施家庭教育”修改为“应当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六、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鉴于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的乱象,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有限制性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同时,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七、有的常委委员、单位和地方提出,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家庭,政府特别是司法机关不宜过度干预,更不宜采取罚款、拘留等过于严厉的处罚措施,建议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第四十四条作适当修改,并删除草案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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