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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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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9日
(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开始施行)

 (2000年4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12月30日在河内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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