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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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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58年6月)

  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决议: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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