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53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52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3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3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5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著作物以依著作權法註冊者為有著作權,故著作權之被侵害,必須註冊後方能提起著作權侵害之訴,此在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有明文限制,來電所稱著作物在呈請註冊中或註冊前被人翻印、仿造等情,是被侵害者為通常之利益,尚非著作權,其訴請賠償自不適用該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