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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4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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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4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4號解釋》
院解字第3345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9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非軍人而任偽軍職之被告有漢奸罪嫌,應依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五條規定,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之,不因其犯罪發覺後投充軍職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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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華民國36年2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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