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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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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9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5號解釋》
院解字第3496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0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如其股金公積金之受存為消費寄託,則信用合作社向受存之人起訴請求返還款項時,法院自應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辦理,至其固定之比價標準在解釋上未便懸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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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6年6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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