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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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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1997年11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了实施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依法本办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前款所列重大选题的范围,新闻出版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四条 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

(三)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前款备案材料不齐备时,不予受理。

本条所称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

(一)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其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二)解放军系统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三)属地方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新闻出版署自决定受理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出意见,逾期未予答复或者提出意见的,备案即自动生效。

第六条 新闻出版署对备案的重大选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转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

第七条 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并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精神和期刊出版中存在的问题,本办法适用于期刊中涉及的重大选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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