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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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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1年6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62年6月15日
1962年6月26日
公布於民國51年6月26日

中華民國 51 年 6 月 15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51 年 6 月 26 日公布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刊總統府公報 1343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1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

第一條 (隸屬機關)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隸屬教育部,掌理推行臺灣省區通俗科學教育,及輔導中等以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推行科學教育事宜。

第二條 (組之設置及職務)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設左列各組:
  一、實驗組:掌理科學實驗、化驗、模型設計及施教計劃等事項。
  二、展覽組:掌理科學教育之調查、展品之徵集、登記及保管、展覽等事項。
  三、推廣組:掌理科學教育之宣傳、演示及有關輔導、聯絡、交換與編輯、出版等事項。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第三條 (館長之設置)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館長一人,簡任。

第四條 (人員編制)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秘書一人,薦任;組主任四人,總務組主任薦任,餘薦任或簡任;編輯一人或二人,輔導員二人或三人,均薦任;技士三人至五人,幹事二人或三人,均委任。
  前項薦任、簡任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外,必要時得為聘任。

第五條 (職務範圍)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綜核文稿,辦理文稿,辦理交辦事務,組主任分掌各該組事務,編輯、輔導員、技士、幹事各承主管之命,辦理所掌事務。

第六條 (會計人員設置)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第七條 (人事管理員之設置)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八條 (雇員之設置)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因業務需要,得酌用雇員三人至五人。

第九條 (專門委員會之設置)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專家,充任委員。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第十條 (辦事細則之訂定)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辦事細則,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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