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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葬法 (民國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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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葬法 (民國19年) 國葬法
立法於民國25年7月3日(非現行條文)
1936年7月3日
1936年7月13日
公布於民國25年7月13日
國葬法 (民國26年)

中華民國 19 年 9 月 27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9 年 10 月 7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7 條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3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13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 26 年 4 月 16 日 修正全文9條
中華民國 26 年 4 月 23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9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5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9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26 日公布5.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殊勳於國家者,身故後,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第二條

  國葬由國民政府明令舉行之。

第三條

  國葬經費由國庫支出之。

第四條

  舉行國葬,由國民政府派員組織國葬典禮辦事處,籌辦國葬事宜。

第五條

  國葬之儀式,由國民政府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國葬舉行之日,全國停止娛樂,並下半旗以誌哀悼。

第七條

  為舉行國葬應設立國葬墓園,其條例另定之。

第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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