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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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59號解釋→ |
補正上告狀之適當期間應以二十日為限但民事訴訟條例施行以後遇有此等情事應由審判衙門先限令其補正如不遵期補正者則駁回其上訴即不許再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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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上告狀之適當期間應以二十日為限但民事訴訟條例施行以後遇有此等情事應由審判衙門先限令其補正如不遵期補正者則駁回其上訴即不許再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