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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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29號解釋→ |
脫漏未判部分准其向原衙門聲請補充審判無庸令其再訴
卑幼私擅處分其父兄之財產者與處分他人之財產同無論契約之相對人是否善意其物權移轉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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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漏未判部分准其向原衙門聲請補充審判無庸令其再訴
卑幼私擅處分其父兄之財產者與處分他人之財產同無論契約之相對人是否善意其物權移轉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