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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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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五 新唐書
卷五十六
志第四十六 刑法 北宋
歐陽修宋祁
藝文一
刑法

古之為國者,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知爭端也。後世作為刑書,惟恐不備,俾民之知所避也。其為法雖殊,而用心則一,蓋皆欲民之無犯也。然未知夫導之以德、齊之以禮,而可使民遷善遠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律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衞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鬬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書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書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捨。四曰流。書云「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絞、斬、梟、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數皆踰百。至隋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絞、斬。除其鞭刑及梟首、轘裂之酷。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唐皆因之。然隋文帝性刻深,而煬帝昏亂,民不勝其毒。

唐興,高祖入京師,約法十二條,惟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及受禪,命納言劉文靜等損益律令。武德二年,頒新格五十三條,唯吏受賕、犯盜、詐冒府庫物,赦不原。凡斷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四年,高祖躬錄囚徒,以人因亂冒法者眾,盜非劫傷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詔僕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麗以五十三條。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至二歲半者悉為一歲。餘無改焉。

太宗即位,詔長孫无忌、房玄齡等復定舊令,議絞刑之屬五十,皆免死而斷右趾。既而又哀其斷毀支體,謂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復斷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蕭瑀、陳叔達對曰:「受刑者當死而獲生,豈憚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見者知懼。今以死刑為斷趾,蓋寬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駮律令四十餘事,乃詔房玄齡與弘獻等重加刪定。玄齡等以謂「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廢,今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於是除斷趾法,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嘗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藏皆近背,針灸失所,則其害致死,歎曰:「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致死?」遂詔罪人無得鞭背。

五年,河內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蘊古以為好德病狂瞀,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為相州刺史,故蘊古奏不以實。太宗怒,遽斬蘊古,既而大悔,因詔「死刑雖令即決,皆三覆奏」。久之,謂羣臣曰:「死者不可復生。昔王世充殺鄭頲而猶能悔,近有府史取賕不多,朕殺之,是思之不審也。決囚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決日,尚食勿進酒肉,教坊太常輟教習,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

故時律,兄弟分居,蔭不相及,而連坐則俱死。同州人房彊以弟謀反當從坐,帝因錄囚為之動容,曰:「反逆有二:興師動眾一也,惡言犯法二也。輕重固異,而鈞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玄齡等議曰:「禮,孫為父尸,故祖有蔭孫令,是祖孫重而兄弟輕。」於是令:反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皆配沒;惡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玄齡等遂與法司增損隋律,降大辟為流者九十二,流為徒者七十一,以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為令;又刪武德以來敕三千餘條為七百條,以為格;又取尚書省列曹及諸寺、監、十六衞計帳以為式。

凡州縣皆有獄,而京兆、河南獄治京師,其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獄。京師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歲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齊,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

京師決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則上佐,餘皆判官涖之。五品以上罪論死,乘車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賜死于家。凡囚已刑,無親屬者,將作給棺,瘞于京城七里外,壙有甎銘,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職事散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二人入侍。

天下疑獄讞大理寺不能決,尚書省眾議之,錄可為法者送祕書省。奏報不馳驛。經覆而決者,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囚杻校、糧餉,治不如法者。

杻校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囚輕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訊,三訊而止,數不過二百。

凡杖,皆長三尺五寸,削去節目。訊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二分二釐。常行杖,大頭二分七釐,小頭一分七釐。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有半。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勳階第七者,鎖禁之。輕罪及十歲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懷姙皆頌繫以待斷。

居作者著鉗若校,京師隸將作,女子隸少府縫作。旬給假一日,臘、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釋鉗校、給假,疾差陪役。謀反者男女奴婢沒為官奴婢,隸司農,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廚饎。

流移人在道疾病,婦人免乳,祖父母、父母喪,男女奴婢死,皆給假,授程糧。

非反逆緣坐,六歲縱之,特流者三歲縱之,有官者得復仕。

初,太宗以古者斷獄,訊於三槐、九棘,乃詔:「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等平議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凡所以纖悉條目,必本於仁恕。然自張蘊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為誡,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帝以問大理卿劉德威,對曰:「律,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失入無辜,而失出為大罪,故吏皆深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十四年,詔流罪無遠近皆徙邊要州。後犯者寖少。十六年,又徙死罪以實西州,流者戍之,以罪輕重為更限。

廣州都督瓽仁弘嘗率鄉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長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納金寶,沒降獠為奴婢,又擅賦夷人。既還,有舟七十。或告其贓,法當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貸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謂曰:「賞罰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寬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負天也。人臣有過,請罪於君,君有過,宜請罪於天。其令有司設藳席于南郊三日,朕將請罪。」房玄齡等曰:「寬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請?」百僚頓首三請,乃止。

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勸以威刑肅天下者,魏徵以為不可,因為上言王政本於仁恩,所以愛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慎。四年,天下斷死罪二十九人。六年,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然嘗謂羣臣曰:「吾聞語曰『一歲再赦,好人喑啞』。吾有天下未嘗數赦者,不欲誘民於幸免也。」自房玄齡等更定律、令、格、式,訖太宗世,用之無所變改。

高宗初即位,詔律學之士撰律疏。又詔長孫无忌等增損格敕,其曹司常務曰留司格,頒之天下曰散頒格。龍朔、儀鳳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左僕射劉仁軌相繼又加刊正。

武后時,內史裴居道、鳳閣侍郎韋方質等又刪武德以後至于垂拱詔敕為新格,藏於有司,曰垂拱留司格。神龍元年,中書令韋安石又續其後至於神龍,為散頒格。睿宗即位,戶部尚書岑羲等又著太極格。

玄宗開元三年,黃門監盧懷慎等又著開元格。至二十五年,中書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損益數千條,明年,吏部尚書宋璟又著後格,[1]皆以開元名書。天寶四載,又詔刑部尚書蕭炅稍復增損之。

肅宗、代宗無所改造。至德宗時,詔中書門下選律學之士,取至德以來制敕奏讞,掇其可為法者藏之,而不名書。

憲宗時,刑部侍郎許孟容等刪天寶以後敕為開元格後敕。

文宗命尚書省郎官各刪本司敕,而丞與侍郎覆視,中書門下參其可否而奏之,為大和格後敕。開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謩採開元二十六年以後至于開成制敕,刪其繁者,為開成詳定格。

宣宗時,左衞率府倉曹參軍張戣以刑律分類為門,而附以格敕,為大中刑律統類,詔刑部頒行之。

此其當世所施行而著見者,其餘有其書而不常行者,不足紀也。書曰:「慎乃出令。」蓋法令在簡,簡則明,行之在久,久則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為變革。至其繁積,則雖有精明之士不能徧習,而吏得上下以為姦,此刑書之弊也。蓋自高宗以來,其大節鮮可紀,而格令之書,不勝其繁也。

高宗既昏懦,而繼以武氏之亂,毒流天下,幾至於亡。自永徽以後,武氏已得志,而刑濫矣。當時大獄,以尚書刑部、御史臺、大理寺雜按,謂之「三司」,而法吏以慘酷為能,至不釋枷而笞棰以死者,皆不禁。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條,犯者或至死而杖未畢,乃詔除其四十九條,然無益也。武后已稱制,懼天下不服,欲制以威,乃修後周告密之法,詔官司受訊,有言密事者,馳驛奏之。自徐敬業、越王貞、琅邪王沖等起兵討亂,武氏益恐。乃引酷吏周興、來俊臣輩典大獄,與侯思止、王弘義、郭弘霸、李敬仁、康暐、衞遂忠等集告事數百人,共為羅織,構陷無辜。自唐之宗室與朝廷之士,日被告捕,不可勝數,天下之人,為之仄足,如狄仁傑、魏元忠等皆幾不免。左臺御史周矩上疏曰:「比姦憸告訐,習以為常。推劾之吏,以深刻為功,鑿空爭能,相矜以虐。泥耳囊頭,摺脅籤爪,縣髮燻耳,臥鄰穢溺,刻害支體,糜爛獄中,號曰『獄持』;閉絕食飲,晝夜使不得眠,號曰『宿囚』。殘賊威暴,取快目前。被誣者苟求得死,何所不至?為國者以仁為宗,以刑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願陛下緩刑用仁,天下幸甚!」武后不納。麟臺正字陳子昂亦上書切諫,不省。及周興、來俊臣等誅死,后亦老,其意少衰,而狄仁傑、姚崇、宋璟、王及善相與論垂拱以來酷濫之冤,太后感寤,由是不復殺戮。然其毒虐所被,自古未之有也。大足元年,乃詔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辯狀而加語者,以故入論。中宗、韋后繼以亂敗。

玄宗自初即位,勵精政事,常自選太守、縣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布州縣,民獲安樂;二十年間,號稱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是歲刑部所斷天下死罪五十八人,往時大理獄,相傳鳥雀不栖,至是有鵲巢其庭樹,羣臣稱賀,以為幾致刑錯。然而李林甫用事矣,自來俊臣誅後,至此始復起大獄,以誣陷所殺數十百人,如韋堅、李邕等皆一時名臣,天下冤之。而天子亦自喜邊功,遣將分出以擊蠻夷,兵數大敗,士卒死傷以萬計,國用耗乏,而轉漕輸送,遠近煩費,民力既弊,盜賊起而獄訟繁矣。天子方惻然,詔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釋械繫。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蠧而棰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諸軍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終養。」以此施德其民。然巨盜起,天下被其毒,民莫蒙其賜也。

安、史之亂,偽官陸大鈞等背賊來歸,及慶緒奔河北,脅從者相率待罪闕下,自大臣陳希烈等合數百人。以御史大夫李峴、中丞崔器等為三司使,而肅宗方喜刑名,器亦刻深,乃以河南尹達奚珣等三十九人為重罪,斬于獨柳樹者十一人,珣及韋恆腰斬,陳希烈等賜自盡於獄中者七人,其餘決重杖死者二十一人。以歲除日行刑,集百官臨視,家屬流竄。初,史思明、高秀巖等皆自拔歸命,聞珣等被誅,懼不自安,乃復叛。而三司用刑連年,流貶相繼。及王璵為相,請詔三司推覈未已者,一切免之。然河北叛人畏誅不降,兵連不解,朝廷屢起大獄。肅宗後亦悔,歎曰:「朕為三司所悞。」臨崩,詔天下流人皆釋之。

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來用刑為戒。及河、洛平,下詔河北、河南吏民任偽官者,一切不問。得史朝義將士妻子四百餘人,皆赦之。僕固懷恩反,免其家,不緣坐。劇賊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數千,後擒獲,會赦,代宗將貸其死,公卿議請為葅醢,帝不從,卒杖殺之。諫者常諷帝政寬,故朝廷不肅。帝笑曰:「艱難時無以逮下,顧刑法峻急,有威無恩,朕不忍也。」即位五年,府縣寺獄無重囚。故時,別敕決人捶無數。寶應元年,詔曰:「凡制敕與一頓杖者,其數止四十;至到與一頓及重杖一頓、痛杖一頓者,皆止六十。」

德宗性猜忌少恩,然用刑無大濫。刑部侍郎班宏言:「謀反、大逆及叛、惡逆四者,十惡之大也,犯者宜如律。其餘當斬、絞刑者,決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故時,死罪皆先決杖,其數或百或六十,於是悉罷之。

憲宗英果明斷,自即位數誅方鎮,欲治僭叛,一以法度,然於用刑喜寬仁。是時,李吉甫、李絳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賞罰,陛下頻降赦令,蠲逋負,賑飢民,恩德至矣。然典刑未舉,中外有懈怠心。」絳曰:「今天下雖未大治,亦未甚亂,乃古平國用中典之時。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亂之世,始專任刑法。吉甫之言過矣。」憲宗以為然。司空于頔亦諷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謂宰相曰:「頔懷姦謀,欲朕失人心也。」元和八年,詔:「兩京、關內、河東、河北、淮南、山南東西道死罪十惡、殺人、鑄錢、造印,若彊盜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盜贓踰三匹者,論如故。其餘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孫欲隨者,勿禁。」蓋刑者,政之輔也。政得其道,仁義興行,而禮讓成俗,然猶不敢廢刑,所以為民防也,寬之而已。今不隆其本、顧風俗謂何而廢常刑,是弛民之禁,啟其姦,由積水而決其防。故自玄宗廢徒杖刑,至是又廢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為幸也。

穆宗童昏,然頗知慎刑法,每有司斷大獄,令中書舍人一人參酌而輕重之,號「參酌院」。大理少卿崔𣏌奏曰:「國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餘年矣。周禮正月布刑,張之門閭及都鄙邦國,所以屢丁寧,使四方謹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別設參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議其出入,是與奪繫於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職。昔子路問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為參酌之名不正,宜廢。」乃罷之。

大和六年,興平縣民上官興以醉殺人而逃,聞械其父,乃自歸。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請減死。詔兩省議,以為殺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許以生,是誘之殺人也。諫官亦以為言。文宗以興免父囚,近於義,杖流靈州,君子以為失刑。文宗好治,躬自謹畏,然閹宦肆孽不能制。至誅殺大臣,夷滅其族,濫及者不可勝數,心知其冤,為之飲恨流涕,而莫能救止。蓋仁者制亂,而弱者縱之,然則剛彊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賊也。

武宗用李德裕誅劉稹等,大刑舉矣,而性嚴刻。故時,竊盜無死,所以原民情迫於飢寒也,至是贓滿千錢者死,至宣宗乃罷之。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我法,雖子弟不宥也。」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蓋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亂,治以寬平,民樂其安,重於犯法,致治之美,幾乎三代之盛時。考其推心惻物,其可謂仁矣!自高宗、武后以來,毒流邦家,唐祚絕而復續。玄宗初勵精為政,二十年間,刑獄減省,歲斷死罪纔五十八人。以此見致治雖難,勉之則易,未有為而不至者。自此以後,兵革遂興,國家多故,而人主規規,無復太宗之志。其雖有心於治者,亦不能講考大法,而性有寬猛,凡所更革,一切臨時苟且,或重或輕,徒為繁文,不足以示後世。而高祖、太宗之法,僅守而存。故自肅宗以來,所可書者幾希矣;懿宗以後,無所稱焉。

校勘記

  1. 至二十五年中書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損益數千條明年吏部尚書宋璟又著後格 本書卷五八藝文志、舊書卷五0刑法志及唐會要卷三九均載開元七年宋璟等著開元後格,開元二十五年李林甫等著開元新格。又本書卷一二四及舊書卷九六宋璟傳都說璟死于開元二十五年,何得於開元二十六年刪定格令?此處顯有舛訛。

本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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